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程序

文件名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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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GM-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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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金管會)之規定辦理,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遵照法令外,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但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
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
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
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
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七、本程序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
部分免再計入。
八、本程序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九、從事衍生性商品以交易為目的之交易者,係指持有或發行衍生性商品而其目的在於賺取
商品交易差價者,包括自營及以公平價值衡量並認列當期損益之其他交易活動。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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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以交易為目的」者即屬「非以交易為目的」之交易。
第四條:取得與處分資產之評估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份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
價格、收付款條件、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經可行性評估後,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原則如下:
1.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
價格決定之。
2.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
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
定之。
3.取得或處分前二款外之其他資產,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並參考公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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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
準者,並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本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
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前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五條:取得與處分資產之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1.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項目係經董事會核准之資本支出預算者,授權總經理決定後為之。
2.從事非以交易為目的之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交易總額,授權層級及額度如下:
層級 單筆金額上限 每月總金額上限
總經理 美金 200 萬元 美金 600 萬元
財務主管 美金 100 萬元 美金 300 萬元。
財務主管在權限範圍交易後須呈請總經理追認。交易金額超過前項標準,須呈請董事
長核准後為之。授權進行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於事後提報董事會追認。從事非以交
易為目的之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交易總額,以公司未來六個月內因業務產生之應收應付
款或資產負債互抵之淨部位為限,超過此上限,不論每筆交易金額大小,均須逐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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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董事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3.從事以交易為目的之非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交易,授權總經理核准後方可為之。交易總
額,以不超過公司淨值之 2%為限;交易金額超過前項標準者,不論每筆交易金額大小,
均須逐筆提報董事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從事非避險性(即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交易,除係無風險套利交易外,為避免
交易因不確定因素劇烈變動所造成之重大損失,個別契約損失金額超過交易契約之百分
之十或一年內全部契約累積損失金額超過美金三十萬元時,必須於交易時間二日內立即
平倉停損,並立即專案簽報。
4.其他取得或處分金額在新台幣一億以下授權總經理決定,超過一億以上者需經董事會通
過後為之。
二、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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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價證券及衍生性商品:財務部門
2.其他資產:管理部門
三、交易流程:
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
規定:
(1).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
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2).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3).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4).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
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5).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新台幣肆億元以內者董事長
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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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
前三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4.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
5.關係人交易:
(1).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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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2).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相關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
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五條:三、(5)
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監察
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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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五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3).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
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
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 5.(3)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
估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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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管 Controlled 制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 5.(3)前兩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5.(2)規定辦理,不適用 5.(3)前
三項規定: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
得不動產。
(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依規定方法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除符合金
管會之相關規定並能舉證交易價格合理之客觀證據及取得不動產專業估價者及會
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
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應將上述及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
明書。
本公司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
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
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
前二項規定辦理。
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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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原則及方針:
.經營或避險策略:本公司權責單位需為充份運用多餘資金及避免匯率、利率之波
動造成資產價值之減損原則下,依本處理程序之授權額度內,從事各項衍生性商
品之交易。本公司策略應以規避經營風險為主要目的,操作幣別僅限於本公司業
務經營而產生之外匯收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為主。此外,交易對象應儘可
能選擇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金融機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
.權責劃分及績效評估要領:經董事會授權總經理核可之財務部門人員,方可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被核可之財務部門人員需針對擬從事之交易項目、目的、金
額、期限及預估之損益等應提出評估報告,呈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2).交易風險管理措施:
.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
故在市場風險管理本公司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及其提供之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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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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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佔不考慮期貨市場。
在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
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為確保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六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
求。
.作業風險管理: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
互相兼任;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
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交易人員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
期及依本處理程序條所訂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商品風險管理: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
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務用金融商品風險。
.法律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
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3).內部稽核制度
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
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
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4).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財務部門對於衍生性商品交易契約,應每週依市價計算淨損益,並呈總經理核
閱。且對於所持有之部位,應每週至少評估乙次,並呈總經理核示;惟對於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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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交易為目的之避險性交易,則應至少每月評估兩次,並呈原核決權限主管人員
核示,憑以辦理是否提前作成沖銷交易。
.財務部門應隨時注意市場之變動,當發現市價有異常情形或所持部位損失金額達
應停損之標準者,應擬定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總經理報告。
(5).監督管理
總經理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
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隨時注意市場之變
動,當發現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或所持部位損失金額達應停損之標準者,應採取
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
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董事於董事會會議時,對公司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之範圍內,應作成必要之討論。
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
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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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1).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
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
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
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
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2).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
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
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
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
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
董事會等日期。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
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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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及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
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兩項
規定辦理。
(3).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
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
價證券。
(4).本公司及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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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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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5).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違約之處理。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
股之處理原則。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6).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
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
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7).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
訂協議,並依 7.(2)、7.(3)及 7.(6)款之規定辦理。
8.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登記及管理等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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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Doc No. 機密等級內部使
S2-GM-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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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每筆交易金額或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
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劃不動產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累積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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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
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6).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前述第四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6.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
告申報。
7.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
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8.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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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項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三、公告申報之格式均依金管會規定之公告格式辦理。
第七條: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
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一、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購買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金額,以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實收資本
額之為限。
二、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除經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股東會通過者
外,其投資總額(不包含備抵損失之評價)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合計數,且對
單一有價證券長、短期投資總額(不包含備抵損失之評價)不得超過個別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股東權益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十。
第八條: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之控管程序:
一、子公司除應遵守前條之額度限制外,應依金管會之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及處份資產作業
程序,並於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依相關程序規定辦理。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辦
理公告、申報及抄送事宜。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
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九條: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時,依其情節輕重,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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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
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人。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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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二條:本程序訂立於民國八十八年 四 月
十
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四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 六 月 十八 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 六 月 十五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 六 月 十五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 六 月 十九 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 六 月 十八 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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