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有效降低因匯率、利率等變動所產生之風險,及有效控制未來現金流量、增加公 司競爭力特訂定此處理程序,確實管理公司各項衍生性商品交易。本處理程序依據 證券交易法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第二條: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 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例如長短期外匯契約)。 二、經營及避險策略 公司之外匯部位,應求整體內部先行沖抵軋平,以淨部位為操作依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 所產生之風險為主。 三、權責劃分 1.財務部門資金管理:為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的樞紐,掌握衍生性商品之操 作,部位的預測及產生必須收集資材及業務部門所提供資訊。對收集市場資 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規則與法令、及操作的技巧等都必須 隨時掌握,以支援各相關部門操作時參考。 2.財務部普通會計:精確計算已實現或未來可能發生的部位,依據交割傳票及 相關交易憑證,登錄會計帳務。 3.稽核部門: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符合既定之交易流程及風險是否在 公司容許承受範圍內。 四、交易額度 1.依據公司每月份各幣別資金需求部位為準,無論金額大小,每筆交易均應獲 得董事長或其授權總經理之核准方得為之。其每筆交易風險在任何時間以不 超過美金壹拾萬元之損益評估為原則,並以此為停損目標。 2.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另 全部契約損失上以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為限。 五、績效評估 1.以避險為目的:將公司每年編列預算時訂定之年度經營目標列為績效評估目 標,交易人員應盡力達成此一目標,並以此作為績效評估基礎。每個月至少 二次,交易人員須提供衍生性商品部位評估報告予總經理作為管理依據。 2.其他特定用途交易:每週對所持有部位應評估損益,並作成評估報告呈送總 經理參考。 第三條:作業程序 一、財務部門操作人員需先填寫衍生性商品交易申請表註明交易名稱、買/賣金額、 期間承作用途、交易明細、費用、交易對象、交易員、註明係避險或交易,經 董事長或其授權總經理之核准後,始可交易。 二、 收到交易單之後,確認人員須立即確認交易內容,如發現任何瑕疵,須立即與 交易員澄清。 三、 確認人員確認之後,交割人員依據交易單明細執行交割事項。 四、會計人員依據交割傳票及相關交易憑證,製作會計分錄、登錄會計帳務。 五、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提報日期及依第 六條、第八條應審慎定期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四條:公告申報程序 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證劵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 第五條:會計處理原則 衍生性商品交易依財務會計準則包括第三十四號及三十六號公報及會計制度相關 規定入帳或揭露,並於每月結帳時計算已實現與未實現損益並依規定入帳或揭露。 第六條:內部控制制度 一、風險管理措施 1.信用風險:交易對象以國際知名、債信良好銀行為原則。 2.市場風險:以國際間普遍交易之金融商品為主,減少特別設計產品之使用。 3.流動性風險:選擇交易量大、報價能力強之銀行為主。 4.作業風險:確實依照交易處理程序作業,避免作業風險。 5.法律風險:與交易對象簽署之文件以市場普遍通用契約為主,任何獨特契約 須經法務或律師之檢視。 6.現金流量風險:承作交易時,需考慮是否影響本公司之現金流量。 二、內部控制 1.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確認與交割等作業人員於人力資源充分時不宜互相兼 任。 2.人員負責將交易憑證或合約登錄,定期與往來銀行對帳或查證,並核對交易 總額是否已超過規定之部位。 3.每月底會計人員依當日市價匯率評估損益並製成報表,提供總經理參考。 三、定期評估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 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總經理。 第七條:內部稽核制度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 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 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各委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前項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 計畫執行情形依證劵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並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 善情形申報備查。 第八條: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一、總經理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財務部門操作人員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 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三、董事會授權之總經理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 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 董事會。 重大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九條: 承辦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其處罰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裁處;經理人違反本 作業程序時,其處罰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條:本程序訂定時經董事會通過,送交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後提報股東會同意。 本程序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 入會議紀錄。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一條:本程序訂於 88年4月29日經董事會通過。 第一次修訂於 92年1月15日董事會通過,並提報92年4月11日股東常會通過。 第二次修訂於 95年3月17日董事會通過,並提報95年6月12日股東常會通過。 第三次修訂於101年 3 月 21 日董事會通過,並提報101年 6 月 15 日股東常會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