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台啟 - Advan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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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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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
再
撕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1304號
國 內 郵 簡
無法投遞請退回原處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
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
)
戶號:
股東
開會通知書
台啟
請 即 拆 閱
※
出者徵
貴股東如親自出席請填此聯勿填背面委託書
99 出席通知書
席視求
通 為 人 本股東決定親自出席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二)舉行之股東常會,請將出席證寄交本人收執。
知親或
此
致
書自受
及出託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委席代
託,理
股東戶號
書但人
二委者
股東姓名
者託視
(親自參加股東會請簽名或蓋章)
均書為
普通股股數
簽由委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月
日
名股託
或東出
蓋交席
章付。
※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現記
金表
股填
利寫
領說
取明
方詳
式右
登列
戶號
167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領取方式登記表
請蓋原留印鑑
銀行帳號
帳號(請由左方依序填寫分行別、科目、帳號、檢號,多餘空格留在右方)
取消匯款改為郵寄支票
股東印鑑卡
167
電
戶
籍
茲同意本人每年度現金股
利依左列登記資料辦理
取消匯款改為親自領取支票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印 戶號
鑑 姓名
卡
填 國籍/法定代理人姓名
寫
說 身 分 證 號 碼
明
詳
右 出 生 日 期
列
SB0195041003
現金股利領取方式登記表
戶名
銀行代號
研
華
99
原 登 記
新 匯
變 款
更 領
取
登
記 支票
167
167
一、欲選擇將現金股利直接匯入以下銀行帳戶之股東,請就下列銀行擇一
填寫並以股東本人帳號為限。
二、無銀行帳號者採郵寄支票及原登記帳號無誤者,不須將此登記表寄回。
三、採郵寄支票或如因資料不符遭致退匯,或要採匯款(新增)但未寄回本
登記表者,一律依原留通訊地址郵寄抬頭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四、本登記表請填妥蓋章後於99年5月18日前寄達本公司。
五、現金股利在30元(含)以下者本公司另寄領取通知書,並請蓋妥原留印
鑑後親自領取或採郵寄方式辦理。
六、原登記資料無誤且不變更者不須寄回。
匯款銀行代號及帳號位數如下:
004 台灣銀行 (12 位) 009 彰化銀行 (14 位)
005 土地銀行 (12 位) 010 花旗(台灣) (14 位)
006 合作金庫 (13 位) 012 台北富邦 (12 位)
007 第一銀行 (11 位) 013 國泰世華 (11 位)
008 華南銀行 (12 位)
016 高雄銀行 (12 位)
017 兆豐商銀 (11 位)
103 新光銀行 (13 位)
700 郵 匯 局 (14 位)
807 永豐商銀 (14 位)
808 玉山銀行 (13 位)
812 台新商銀 (14 位)
822 中國信託 (13 位)
話
印 鑑 卡 填 寫 須 知
本股東凡領取股利、轉讓過戶及質權設定等事宜即日起概以下列印鑑為憑
地
留
通
存
訊
印
處
鑑
貴股東惠鑒:
一、請核對左列「股東印鑑卡」列印資料、於「留存印鑑」欄加蓋印鑑(未成年股
東另應由父母加蓋雙方印鑑;或由父母雙方簽立同意書由一方代表蓋印留存者
,方得僅留存一方印鑑),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成年股東需連同父母
雙方身分證影本一併檢附,未滿十四歲尚未領有身分證之未成年股東得以戶口
名簿影本代替。)一份寄回,以保障您權益之行使。
二、電腦列印之股東印鑑卡內容如有不符或地址變更,敬請於原處自行訂正並加蓋
印鑑,俾憑更改存檔資料。
三、請 貴股東自行填寫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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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簡內裝有附件,應作信函貼付郵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許可號碼簡字第0007號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製 服務專線 TEL:(02)2389-2999
100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 (親自辦理地址)
台 北 郵 局 第 11 9 7 3 號 信 箱 (郵寄專用信箱)
研 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務代理機構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股 務 專 線 :( 0 2 ) 2 3 8 9 2 9 9 9 ( 代 表 號 )
網 址 :h t t p : / / w w w. t o p t r a d e . c o m . t w
台
北
郵
局
第
號
信
箱
1 0 0
書
167
格式一
格式二
一、茲委託 君(須
一、茲委託 君(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替)為本股東代
理人,出席本公司99年5月18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事項
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之權利與意見。
1.承認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1.承認 □2.反對 □3.棄權
□1.承認 □2.反對 □3.棄權
2.承認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盈餘分派案。
□1.贊成 □2.反對 □3.棄權
3.討論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1.贊成 □2.反對 □3.棄權
4.討論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
5.討論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案。 □1.贊成 □2.反對 □3.棄權
6.討論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
□1.贊成 □2.反對 □3.棄權
作業程序」修訂案。
□1.贊成 □2.反對 □3.棄權
7.討論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二、本股東對上述議案未勾選者,視為對各該議案表示承認或贊成。
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四、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卡)寄交代理人收執,如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屬
有效(限此一會期)。
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
以蓋章方式代替)為本股
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99
年5月18日舉行之股東常會
,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
行使股東權利,並得對會
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二、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
卡)寄交代理人收執,如
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
仍屬有效(限此一會期)。
此 致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日期民國 99 年 月 日
此 致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日期民國99年 月 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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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村
市縣
區鎮鄉
研
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華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台字第13635號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登記證
廣 告 回 信
167
11973
委託人(股東)
股東戶號
持有股數
徵 求 人
簽名或蓋章
受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戶 號
姓名或名稱
戶 號
姓名或名稱
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住 址
日
99
委 託 書 使 用 規 則 摘 要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
一、本公司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假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26巷20弄1號B1,
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會議主要內容:(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
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本公司九十八年度對外背書保證情形報告。4.本公司合併研華企管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執行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1.承認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承認
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盈餘分派案。(三)討論事項:1.討論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2.討論本公
司「公司章程」修訂案。3.討論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案。4.討論本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案。5.討論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四)臨時
動議。
二、本公司98年盈餘分派案業經董事會擬定如后:(一)擬分配現金股利3元/股。(二)擬配股(總額):1.盈餘
(一)擬分配現金股利每股4元。(二)員工現金紅利175,000,000元。(三)董監事酬勞3,000,000元。
三、本次討論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係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提請股東會解除董事長劉克振、董事研本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宗琳、董事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徐世昌、獨立董事王震華等屬於公司營
業範圍內,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
四、檢奉 本公司股東出席通知書及委託書各乙份,如決定親自出席,請於出席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於開會
前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如委託代理人出席,請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填妥代理人姓名、地址
及簽章後,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
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以利寄發出席證。會前若未收到出席證,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逕至會場申請補
發。
五、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本公司依規定將於99年4月16日前上傳至證基會網站(http:
//free.sfib.org.tw),查詢方式請參閱網站上之說明。
六、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式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
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七、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此 致
貴股東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簽名或蓋章
姓名或名稱
請於委託書格式一或格式二擇一使用,二種格式同時使用,視為全權委託。
SB0195041003-1
編號
敬啟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份股權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書與親自出席通知書
均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視為
委託出席。
二、委託書之委託人、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
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辦理。
三、股東接受他人徵求委託書前,應請徵求人提供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資料
,或參考公司彙總之徵求人書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徵求人與擬支持被選舉人
之背景資料及徵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
四、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者,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且一股東以出具一委
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
五、請詳填受託代理人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六、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除股務代理機構及信託事業外,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七、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若其受三人以上股東
委託者,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八、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
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蓋
章方式代替之。
九、股東、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十、違反委託書使用規則,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十一、委託書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十二、法人指派代表人出席時,請檢附加蓋原留印鑑之指派書。
十三、依據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
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