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品安全协议书

Q/IGD.G13-028-2005
附件 1
化学危险品安全协议书
编号:HW07Q060101
甲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内容:
为确保乙方所供应的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运输和存储,减少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发生,经甲、乙
双方协商,达成化学危险品安全协议如下:
一、定义:
1. 乙方供给使用的各类化学危险品均在本协议范围之内,既包括批量供应的物品,也包括乙方提
供的实验用品或馈赠品,具体提供的化学危险品名录,请填写在附件 1 中;
2. 化学危险品: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
炸、腐蚀、或导致人员中毒、烧伤、死亡等事故的化学物品;
3. 化学危险品的分类:
(1)闪点在 45℃以下的易燃液体;
(2)具有助燃性、易燃性、有毒有害气体或特种气体:如氧气、氢气、乙炔、硅烷、磷烷、氨气、
惰性气体等;
(3)具有剧毒、腐蚀性化学试剂:如氰化钾、氰化钠、五氧化二磷、盐酸、硫酸、硝酸等。
二、保证措施:
1.乙方必须提供其安全资质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相关安全资质证
书、环保方面的资质证明;
2.乙方必须提供准确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
,对于进口化学品必须用中文
说明;
3.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危险品,必须有准确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标签)
,并张贴在外包装上或放置
在易于查找的位置,该说明书(或标签)包括化学品名称、分子式、组分含量和名称(混合物)、合格
证(产品等级)、重量(单重或总计)
、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危险标识、危险说明、禁忌物、保存
条件、批次;
4.化学危险品所做的标识必须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1-2000)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
分类及标志》
(GB 13690-92)的规定;
5.包装:
(1)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危险品包装必须完好,必须在外包装上有明确、清晰醒目的符合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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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文标识;
(2)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危险品遇水反应或遇光分解的,必须使用防水或避光的包装物;
(3)对于易碎或怕震的化学危险品,在包装过程中必须做好防震措施,不能使用与所盛装物质起
反应的包装物进行包装;
(4)对于本身比较活跃或经过外力、外界环境条件变化易起反应的化学品,不能使用密闭容器进
行盛装;
(5)高压包装容器要符合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相关的规定,特别是特种气体的气瓶必须在检验有效
期范围之内。
(6)对瓶装介质主要危险性及次要危险特性的确定由乙方根据(GB16163-1996)及各种气体相关
标准确定,确定后应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标签必须符合《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的
规定。
(7)对充装气体的气瓶(工作压力不大于 30Mpa、公称容积不大于 1000L、移动式可重复使用的气
瓶)必须其充装气体与气瓶颜色相对应。气瓶颜色、气瓶的字样和色环应符合《气瓶颜色标志》
(GB7144-1999)规定。
(8)对气瓶瓶体上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250
号附录 17-1)规定。
(9)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危险品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外,还应符合甲方内部制定的化学危险品标
准,包括《特种气体运输、存储管理规程》、
《特种气体安全检验标准》、
《相关方环境、健康安全管理规
程》、《化学危险品采购、运输、入库、贮存管理规程》。
6.运输安全
(1)乙方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安全,直至乙方将化学品运至指定位置,并协助妥善入库;
(2)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90)所规定
的执行;
(4)乙方对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应具有相应的运输资质,且在手动搬运过程
中要轻拿、轻放;
(5)对于相互起剧烈化学反应的危险品,不允许同时运输,必须分开运输;
7.乙方必须提供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材料,并指导甲方人员正确使用;
8.乙方有义务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所提供化学危险品相关知识的培训(每年必须至
少进行一次)
;
9.特种气体的验收入库要按照《特种气体运输、存储管理规程》《特种气体安全检验标准》执行,
化学试剂的验收入库要按照《化学危险品采购、运输、入库、贮存管理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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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于剧毒或有毒化学品的包装物或残液,由甲方负责归类、存放,乙方负责定期统一回收处理。
11.乙方应建立针对甲方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甲方发生事故时,派专业人员
在二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积极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三、责任范围
1.甲方负责对乙方所提供的各类化学危险品进行入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化学危险品退还给乙方,
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2.甲方因化学危险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乙方提供的产品型号错误,退回给乙方的化学危险品
或其它产品,乙方必须在 7 天之内取走,在此期间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3.如果因以下原因产生事故,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
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其它损失),甲方将终止同乙方的一切业务往来,后果严重将通过法律途
径解决;如果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可视情节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 1000—5000 元;具体原因如下:
(1)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或包装非人为原因损坏或缺少警示标识、说明,而发生的气体或液体
泄露、燃烧、中毒、腐蚀、爆炸等事故;
(2)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品因纯度、杂质、过期以及其他产品质量原因,而导致的事故;
(3)任何违反相关危险品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危险品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而导致
的事故;
4.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供货合同确认
起,供求关系结束之日止。
6.附件 2、附件 3、附件 4 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代表: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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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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