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GD.G13-028-2005 附件 1 化学危险品安全协议书 编号:HW07Q060101 甲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内容: 为确保乙方所供应的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运输和存储,减少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发生,经甲、乙 双方协商,达成化学危险品安全协议如下: 一、定义: 1. 乙方供给使用的各类化学危险品均在本协议范围之内,既包括批量供应的物品,也包括乙方提 供的实验用品或馈赠品,具体提供的化学危险品名录,请填写在附件 1 中; 2. 化学危险品: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 炸、腐蚀、或导致人员中毒、烧伤、死亡等事故的化学物品; 3. 化学危险品的分类: (1)闪点在 45℃以下的易燃液体; (2)具有助燃性、易燃性、有毒有害气体或特种气体:如氧气、氢气、乙炔、硅烷、磷烷、氨气、 惰性气体等; (3)具有剧毒、腐蚀性化学试剂:如氰化钾、氰化钠、五氧化二磷、盐酸、硫酸、硝酸等。 二、保证措施: 1.乙方必须提供其安全资质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相关安全资质证 书、环保方面的资质证明; 2.乙方必须提供准确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 ,对于进口化学品必须用中文 说明; 3.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危险品,必须有准确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标签) ,并张贴在外包装上或放置 在易于查找的位置,该说明书(或标签)包括化学品名称、分子式、组分含量和名称(混合物)、合格 证(产品等级)、重量(单重或总计) 、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危险标识、危险说明、禁忌物、保存 条件、批次; 4.化学危险品所做的标识必须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1-2000)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 分类及标志》 (GB 13690-92)的规定; 5.包装: (1)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危险品包装必须完好,必须在外包装上有明确、清晰醒目的符合国家规范 5-13 Q/IGD.G13-028-2005 的中文标识; (2)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危险品遇水反应或遇光分解的,必须使用防水或避光的包装物; (3)对于易碎或怕震的化学危险品,在包装过程中必须做好防震措施,不能使用与所盛装物质起 反应的包装物进行包装; (4)对于本身比较活跃或经过外力、外界环境条件变化易起反应的化学品,不能使用密闭容器进 行盛装; (5)高压包装容器要符合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相关的规定,特别是特种气体的气瓶必须在检验有效 期范围之内。 (6)对瓶装介质主要危险性及次要危险特性的确定由乙方根据(GB16163-1996)及各种气体相关 标准确定,确定后应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标签必须符合《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的 规定。 (7)对充装气体的气瓶(工作压力不大于 30Mpa、公称容积不大于 1000L、移动式可重复使用的气 瓶)必须其充装气体与气瓶颜色相对应。气瓶颜色、气瓶的字样和色环应符合《气瓶颜色标志》 (GB7144-1999)规定。 (8)对气瓶瓶体上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250 号附录 17-1)规定。 (9)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危险品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外,还应符合甲方内部制定的化学危险品标 准,包括《特种气体运输、存储管理规程》、 《特种气体安全检验标准》、 《相关方环境、健康安全管理规 程》、《化学危险品采购、运输、入库、贮存管理规程》。 6.运输安全 (1)乙方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安全,直至乙方将化学品运至指定位置,并协助妥善入库; (2)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90)所规定 的执行; (4)乙方对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应具有相应的运输资质,且在手动搬运过程 中要轻拿、轻放; (5)对于相互起剧烈化学反应的危险品,不允许同时运输,必须分开运输; 7.乙方必须提供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材料,并指导甲方人员正确使用; 8.乙方有义务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所提供化学危险品相关知识的培训(每年必须至 少进行一次) ; 9.特种气体的验收入库要按照《特种气体运输、存储管理规程》《特种气体安全检验标准》执行, 化学试剂的验收入库要按照《化学危险品采购、运输、入库、贮存管理规程》执行; 6-13 Q/IGD.G13-028-2005 10.对于剧毒或有毒化学品的包装物或残液,由甲方负责归类、存放,乙方负责定期统一回收处理。 11.乙方应建立针对甲方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甲方发生事故时,派专业人员 在二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积极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三、责任范围 1.甲方负责对乙方所提供的各类化学危险品进行入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化学危险品退还给乙方, 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2.甲方因化学危险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乙方提供的产品型号错误,退回给乙方的化学危险品 或其它产品,乙方必须在 7 天之内取走,在此期间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3.如果因以下原因产生事故,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 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其它损失),甲方将终止同乙方的一切业务往来,后果严重将通过法律途 径解决;如果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可视情节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 1000—5000 元;具体原因如下: (1)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或包装非人为原因损坏或缺少警示标识、说明,而发生的气体或液体 泄露、燃烧、中毒、腐蚀、爆炸等事故; (2)乙方所提供的化学品因纯度、杂质、过期以及其他产品质量原因,而导致的事故; (3)任何违反相关危险品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危险品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而导致 的事故; 4.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供货合同确认 起,供求关系结束之日止。 6.附件 2、附件 3、附件 4 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代表: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代表: 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