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内线交易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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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线交易管理程序
壹、主旨
禁止公司内部人、准内部人及消息受领人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买卖有价证券,以维护
证券市场交易公平性。
贰、精神
为避免不谙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规定,误蹈内线交易法网,致担负内线交
易的法律责任并损及公司形象,特订立本程序。
参、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程序所称内线交易,系指实际知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或支付
本息能力消息之人,在该消息明确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对该公司之
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或非股权性质
之公司债,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重大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之消息 ,系指「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一第五项及第六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一)第二
条、第三条及第四条各款事项,且不以果真实现为必要。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对象包含
1. 本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系指依证期会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财证
三字第0九二000一三0一号函规定设置之经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职务之自然人。
2. 持有本公司之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3. 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4. 丧失前三款身分后,未满六个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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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前四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
第四条:本程序所称之消息成立时点,系指「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五项及第六
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一)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本程序所称之消息公开方式,系指「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五项及第六
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一)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本程序所称之买卖目标,系指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包括可转
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认股权凭证、认购(售)权证、股款缴纳凭证、新股
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台湾存托凭证暨非股权性质之
公司债等。
第七条:本程序所称之内线交易之模式包含但不限于
1.为公司董事或负责人或代表人身分交易。
2.用成年子女或配偶名义或兄弟姐妹或亲戚名义交易。
3.用关系企业或转投资子公司名义交易。
4.辞去内部人身分后幕后操控交易。
5.利用媒体传播讯息后为交易。
6.与外资或投信结合为交易。
7.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交易。
第八条:主办单位
本程序所称之主办单位,系指本公司依各项业务性质所定之业务处理单位。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 九条 : 获悉或办理本公司重大消息之内部人及主办单位不得传递所获悉之重大消息予他
人,并在该消息明确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不得对本公司之上市股
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或非股权性质之公司债采用内线交易模式,自
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
本公司之内部人及受雇人不得向获 悉本公司重大消息之人探询或搜集与个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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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关之公司未公开重大消息,对于非因执行业务得知本公司未公开之重大消息亦
不得向其他人传递。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要求本公司以外之机构或人员因参与本公司并购、重要备忘录、策略联
盟、其他业务合作计划或重要契约签订之前,签署保密协议,并不得传递所获悉之
本公司重大消息予他人,并应提醒在该消息明确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
不得对本公司之上市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或非股权性质之公司债,
采用内线交易模式,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
开处理程序」及「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重大讯息说明
记者会处理程序」规定公开重大消息前,须先经本公司发言人或代理发言
人核准后再办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之内部人及受雇人经由传递获悉他公司未公开之重大消息,除不得再向其
他人传递外,在该消息明确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亦不得对该
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
或非股权性质之公司债,采用内线交易模式,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
肆、罚则
一、内部人(委任经理人(含)以下人员)及受雇于本公司之人员部份:
1.涉嫌内线交易但尚未被判刑者,应由其主管考虑案情严重性、业务运作之妥适性及对
本公司之影响,提出是否暂行调职之建议,会签人力资源处,并依分层负责准则调动
程序之权责主管核定。
2.涉及内线交易并经法院判决有罪、但仍可上诉者,应由其主管考虑当事人涉案之情节
轻重、业务运作之妥适性、及对本公司之影响,提出是否暂行调职、停职及惩处之建
议,会签人力资源处,并依分层负责准则奖惩程序之权责主管核定。
3.涉及内线交易并经法院判决有罪定案者,应由其主管考虑当事人犯案之情节轻重、业
务运作之妥适性、及对本公司之影响,提出是否调职、惩处、解雇之建议,会签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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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处,并依分层负责准则奖惩程序之权责主管核定。
4.经法院判决有罪定案者,应赔偿其对本公司所造成之损害。经法院判决无罪确定者,
本公司应给付其停职期间之薪资并取消对其之惩处。
前述第1款至第3款权责主管之判定,依主管提出建议时被签办人员之职称为准。
二、董事部份:
1.董事执行业务有违反法令,监察人依公司法第218之2规定,应即通知董事会。
2.涉及内线交易并经法院判决有罪定案且符合公司法第30条规定者,当然解任。
三、监察人部份:
1.监察人执行业务有违反法令,依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办理。
2.涉及内线交易并经法院判决有罪定案且符合公司法第30条规定者,当然解任。
伍、生效与修订
第十三条:本程序如有未尽事宜部分,依有关法令及本公司相关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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