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DACHENG
oFFICES
丿
Π
F
V、 唧
v.com
、
^`.daCheng1a、
厦 门市 台东 路 157号 观 音 山国 际商 务 营运 中 心 2号 楼
7/F`Bld.2`Guanymsl1an Intemationa1Bushess Center`Xiamen361008`Chha
Te⒈
86-592-5167799
Fax∶
86-592-5162299
7层
(361008〉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宏 发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书
致 :宏 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
员的身份 证 明文件 ,见 证 本次大会 召开 、表决和形成决议 的全过程
,
并就本次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 宜 发表 法律意见 。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 券法律 业 务
本所及 经 办律师依据 《
管 理 办 法 》和 《律师事务所 证 券法律 业 务执 业 规则 》 等规定就 公司
2013年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 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 法 律责任 。
,
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的法定文件 ,随 同
其他公告文件 一 并提交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予 以审核公告 ,并 对 出具 的法
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
大成 律丿
巾宁 务 所
/
坂南路 91△ 01号 厦 门宏发 电声股份有 限公 司多功 能会 议室召开 的公
”
“
司⒛ 13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称 本次大会 ),核 验参加本次大会人
吲
席公司于 二 ○一 四年 五 月十六 日上午 9点 在 厦 门市集美北部 工业 区孙
囗启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证 监发 (⒛ OG)21号 ]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
”
“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所 )
“
”
接受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 出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进行本次大 会的见证及 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与本次大会有关 的文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
(1)公 司章程
(2)公 司董事会于 ⒛ 14年 4月 24日 通过 的决议
(3)公 司 于 2014年 4月 25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http://~。 sse,com。 cn上 发布 的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
;
;
事会第十 三 次会 议决议 公告 》及 《宏发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 开
⒛ 13年 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
(4)公 司于 ⒛ 14年 4月 25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 刊登 的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公
冂
告 》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3年 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
ι
'
(5)公 司股东名册
(6)本 次大会 的其他相关文件 。
LrJi・
;
一■
在此基础上 ,本 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 ,本 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遵 循律师行
业 的业 务标准 与道德规范 ,对 本 次大会 的相关法 律 问题 出具如下意
见
:
一 、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上市
根据 公司 ⒛ l4年 4月 24日 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 以及 《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 司于 ⒛ 14年 4月 25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 网站及 ⒛ 1茌 年 4月 25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上 以
公告形式刊登 了 《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十 三 次会议
决议公告 》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3年 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该两个公告对本次大会 的召开 时间 、召开地 点 、会议审议
事项 、会议参加对象等做 了公示 。本次大会 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
内容与公告所载 明的事项 一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 事长分别依法履
行 了召集本次大会 的职责 。因此 ,本 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召集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主体 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 及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 本次大 会人员 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 出席 本次大会 的法人股 东的营业 执 照复 印件 、证 券账
户卡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 明以及 代 理 人的 身份证 明进行 了审
查 。经 审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席本 次大会并参 与表决 的有法人 股东 2名
,
代表股份共 281,100,538股 ,占 公司总股 本 的 52.8矾 。公司董事 、监
事列席 了本次大会 。
上 述与 会人员所持证 件合法有 效 ,,其 资格符合法 律 、法规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
`'/Jγ
三 、本次大会 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
提 出异议 ;议 案获得有 效表决权 的通过 ;大 会决议与表诀结 果 一致
;
本次大会召开情况 己作成会议记录 ,由 出席 会议 的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
签字 并存档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表决程序 符合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之规定 ;本 次大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 召集 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
律 、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主
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表 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
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火成 律 帅 扌务 所
c'
主 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出 席会议 的股东及 其代 理 人未对表决结果
`°
式 由有表决权 的股东进行表 决 。表诀票经 三 名监票人 负责清 点 ,并 由
^丶
本次大会审议 了会议通 知 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 ,并 采用记名投票 方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系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贶彩
铲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