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3-047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
年12月24日下午1:30在公司荷花池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2月2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网络加现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9,471,11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6.35
(二)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副董事长于燮康先生因公出差未出
席现场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高管出席了会
议。
-1-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
议案内容
序号
同意票数
同 意
反 对
反对票
比 例
比 例 弃权票数
数
(%)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股票条件的 139,299,601 99.88
议案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 139,297,301
99.88
2.01 面值
139,297,301 99.88
2.02 发行方式
139,297,301 99.88
2.03 发行数量
139,297,301 99.88
2.04 发行对象
139,297,301 99.88
2.05 认购方式及安排
限售期安排及上市 139,297,301
99.88
2.06 地点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 139,297,301
99.88
2.07 则
139,297,301 99.88
2.08 募集资金用途
139,297,301 99.88
2.0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 139,297,301
99.88
2.10 决议有效期限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139,297,301
99.88
3
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的议案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139,297,301
99.88
4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修订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139,297,301 99.88
5
项报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139,297,301
99.88
6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 139,297,301
99.88
7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
1,010
0.00
弃 权
是 否
比 例
通过
(%)
170,500
0.12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31,510
0.02
142,300
0.10
通过
1,010
0.00
172,800
0.12
通过
1,010
0.00
172,800
0.12
通过
1,010
0.00
172,800
0.12
通过
1,010
0.00
172,800
0.12
通过
1,010
0.00
172,800
0.12
通过
8
9
(2013 年-2015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修订版)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139,297,301
99.8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 139,297,301 99.88
案
1,010
0.00
172,800
0.12
通过
1,010
0.00
172,800
0.12
通过
注:上述议案中第 2、4、7、9 项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阚赢律师、焦红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见证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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