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題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制訂部門財會部頁

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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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文件編號
第一條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制訂部門
財會部
頁次
1/4
制訂日期
版本
6.0
修訂日期
100.9.26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公開發行
MA-013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
第二條
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及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
權、抵押權者,均依本辦法之規定施行之。
子公司若因營業需要,擬對外背書保證,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本公司應將子公司背
書保證之相關作業程序一併納入,並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及抄送。
第三條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適用範圍:
一、融資背書保證:
1. 客戶貼現融資。
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前二項背書或保證事項。
四、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第四條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之對象: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五條 保證額度與超限及嗣後不符規定
一、保證額度
1. 本公司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百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2.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百為限,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
保證之總額達該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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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制訂部門
財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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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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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100.9.26
版本
6.0
二、超限及嗣後不符規定
1. 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規定而嗣後不符,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
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應由財務單位訂定改善
計劃,經董事長核准後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2. 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
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不含直接持有普通股股
權超過 95%之子公司),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
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
董事會依前項規定通過或追認背書保證案件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議事記錄中。
第六條
本公司關於背書保證之一切事宜由財務單位專責處理之,包括保證之評估、辦理、
追蹤、記錄、解除、揭露、公告申報及訴訟。
第七條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申請或註銷時,應由財務單位填具並呈簽「背書保證申請書」
或「註銷單」,敘明背書保證公司、對象、種類、理由、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取
得擔保品內容及金額,呈請總經理核准後再呈請董事長決行。
二、財務單位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將承諾擔保事項、背書保證企業名稱、風
險評估結果、取得擔保品內容、背書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
書保證日期、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
載備查。
三、財務單位應追蹤考核被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金用途,遇有重大變化應立即通報
總經理、董事長並依指示適當之處理。
四、財務單位應按季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
證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訊。
五、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第八條 詳細審查程序
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單位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慎評估,並作成記錄: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由被保證公司提供詳細財務資料予本公司財務單位,財務單位整理分析被保證公司
之財務資料後將評估報告提交總經理及董事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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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保品之取得及價值評估
財務單位應取得被保證公司等額、同一期限之保證票據始得辦理背書保證。
第九條
公告申報之標準
本公司除應依法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餘額外,若金額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應另行辦
理公告申報並輸入股市觀測站:
一、背書保證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50%以上者。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20%以上者。
三、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金額、長期投資金額
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數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30%以上者。
四、本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5%
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
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
占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第十條 公告申報時限:
一、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併同營業額按月公告申報。
二、背書保證金額達第八條標準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第十一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本公司對對外背書保證之印鑑,以在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
章,印信及票據應分別由專人保管。並依本公司所定「印鑑管理辦法」規定之作業程序
辦理。背書保證有關印章保管人,應報經董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
第十二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有關業務之對外背書保證,在第五條額度範圍內,授權董事長決行,事後再
提報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報股東會備查。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作業之控管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因營業需要,擬辦理背書保證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等有關規定訂定背書
保證作業程序。
二、各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辦理背書保證之相關資訊,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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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致公司受有損失或情節重大者,依本公司相關
獎懲考核辦法及人事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第十五條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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