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標 題 員工道德行為準則 文件編號 MA-045 制訂部門 行政部 頁次 01/03 制訂日期 修訂日期 2010.12 版本 1.0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公司全體員工之從業道德標準,以獲得大眾信任,提升企業形象,確保公司永續 經營與發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體人員。 第三條 道德誠信 3.1 道德標準不侷限於法律條文。縱使在法律容許前提下,仍秉持誠信道德,從事所有 業務以及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3.2 道德與誠信原則包括: 3.2.1以誠信態度進行各項業務,並忠實記錄所有往來事項。 3.2.2執行任務時,需確保商業資料保密,並保存完整的商業和營運記錄,以及尊重公司 客戶與合作夥伴的商業資產與智慧財產。 3.2.3公司所有帳簿、發票、記錄、分錄、資金和資產等文件,必須妥善編訂和保存,以使公 司的各項交易和業務處理情況,得以允當、正確的反應。 3.2.4禁止員工編造虛假之記錄或誤導之聲明,以及蓄意隱瞞或掩飾公司交易實況。 3.2.5不得在銀行或其他機構開立、維持或使用任何秘密帳戶,進行與公司相關之帳務。 3.2.6不得銷毀、竄改或偽造任何可能與調查、訴訟或法律相關處理程序有關之記錄。 第四條 尊重員工與客戶 4.1公司採取嚴格之標準,以保障員工與客戶之隱私及其個人資料。 4.2每位員工應盡力公平對待本公司之客戶、供應商、競爭者及其他員工。不得操弄、隱 瞞或濫用專有資訊、錯誤陳述重要事實或為其他不公平交易之行為。 4.3公司內保持公開的溝通管道,鼓勵員工參與公司事務,並向各級主管反應意見。 第五條 迴避利益衝突 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標 題 員工道德行為準則 文件編號 MA-045 制訂部門 行政部 頁次 02/03 制訂日期 修訂日期 2010.12 版本 1.0 5.1員工不得從事任何可能構成個人與公司利益衝突的業務、投資或相關活動。 5.2每位員工均應迴避可能出現之利益衝突,如不得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 務之便而獲取私利,進而與公司競爭之行為。 5.3禁止員工將公司資源或利益輸送給自己或親友之行為。 5.4在未經授權時,禁止所有員工向外界提供或揭露機密資訊,嚴禁以機密或內幕消息, 謀取個人利益,嘉惠或傷害他人。 5.5禁止員工為規避本準則之規範,因而透過代理人、合作夥伴或其他代表從事上述活 動。 5.6員工參與各項審查、評等或選擇供應商時,應避免涉及任何可能被視為影響公平決定 之情況。 5.7每位員工均應確保公司資產,皆能獲得有效運用,如有形或無形資產,僅得由獲有授 權之員工或其指定人,於本公司合法營業之範圍內使用之。 第六條 饋贈與業務款待 6.1廠商年節(中秋、端午、過年、尾牙)送禮「依據MA-031廠商送禮處理準則」辦理。 6.2所有員工均嚴禁收受供應商饋贈現金,或其他變相財貨,如禮券、支票、股票、禮品 等。 6.3員工如為維持正當的業務關係,而需贈送禮品予業務相關人士,應盡量採用印有公司 標誌的禮品。 6.4員工接受或安排任何業務款待,均應符合一般商業禮節之常規,不得過度奢華或頻 繁,造成大量或不必要之支出。 第七條 資訊之揭露 7.1公司財務報表及相關資訊揭露,不得有任何重要錯誤,所有帳簿表冊、紀錄,或其他 對公眾揭露之資訊,應能完整、允當、正確與及時反應所有交易及資產處分。任何個 人或其他受其指示之人,如知悉(或應知悉)其行為可能導致本公司財務報表有重大 誤導之可能,均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強迫、操縱、誤導或詐騙等方式,影響公司之稽核 人員或會計師。 7.2 員工不得就有關查核或對任何政府機關申報或申請之重大事項,有意識地誤導會計 標 題 員工道德行為準則 制訂部門 行政部 頁次 03/03 2010.12 制訂日期 版本 1.0 修訂日期 師或律師。負責公司資訊揭露者,均應遵行其職責範圍內之揭露程序,並盡力確保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或遞送相關資訊是以完整、允當、正 確及時且可理解之方式為之。 文件編號 MA-045 第八條 檢舉、保護與豁免 8.1公司員工均應遵守政府法令及公司既訂之法規與程序,隨時保持警覺,以免觸法或違 反規定。嚴禁員工從事舞弊之行為,如有違反從業道德準則或舞弊情事者,公司將視 情節輕重,採取各項適當之處分。 8.2員工若有發現操守不良或違反本準則嫌疑之事件,均有向管理階層檢舉之義務。如發 現有違反政府法令或舞弊情事者,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報告,向監察人、經理人、內 部稽核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檢舉之。 8.3公司將給予檢舉者完善之保護措施,以確保調查品質並避免檢舉者遭受不公平的報復 或對待。 第九條 本準則呈董事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