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標 題 文件編號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制訂部門 財會部 頁次 MA-014 制/修訂日期 01/03 100.1.19 第一條 本作業程序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司除因業務需要外,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其他個人資金貸與他人需符合 下列要件: 1.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2.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 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 期間。 3.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 受上述期間之限制。 4.須事前經董事會決議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三條 資金貸放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ㄧ、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 二十為限,個別貸與之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之總 金額或前開淨值百分之五孰低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 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 本公司所定資金貸放最高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對 單一對象最高貸放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 上述之限制。 第四條 資金貸與他人,除應符合第二條規定要件外,需先經本公司相關單位就資金 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 (1)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 (3)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4)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5)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6)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並擬具借款最高金額、期限、計息方式、保證方式之報告書,送交董事會決 議後執行之。如設置獨立董事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第五條 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取得借據或本票,董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借款人提 供適度之擔保品,以保障本公司之債權。 前項債權擔保,借款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 代替動產及不動產抵押者,董事會得參酌相關單位之調查意見辦理。以 第 1 頁/共 3 頁 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標 題 文件編號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制訂部門 財會部 MA-014 制/修訂日期 頁次 02/03 100.1.19 公司為保證者,該保證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訂定有得為保證之條款,並 應提交其董事會有關事項決議之議事錄。 第六條 貸放之期限,依各別借款人及借款額度,由董事會決議決行之,惟最長貸放 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展延。 第七條 借款之利率,不得低於借款當時金融業短期放款之平均利率。 第八條 本公司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時,雙方均應以向經濟部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印 鑑及其負責人印鑑為憑辦理。 第九條 資金貸與案件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董事長得於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 之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視借款資金需求情形一次動用或分次撥款。 第十條 登記與保管 ㄧ、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 登載備查。 二、本公司於完成資金貸與手續後,財會部應將借款、本票、擔保品證件等 整理裝袋,於袋上註明借款人名稱及保管品內容,妥存於公司保險櫃 內,並編製取得擔保品之備忘分錄傳票,登載於必要之帳簿。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辦理公司資金貸與事項違反本程序致公 司受有損失或情節重大者,依本公司相關獎懲考核辦法及人事管理辦法之規 定予以處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 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十一條 已貸與金額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 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 到期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或辦理展期手續。承辦人並應每 月編製上月資金貸與明細表,逐級呈請核閱。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 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抵押權塗銷時 亦同。 三、若已獲知借款人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本息逾期未還者,財務部門除應 立即以書面通知限期償還外,並應會同法律顧問儘速研擬或採取債權 保全措施。 第 2 頁/共 3 頁 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標 題 文件編號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制訂部門 財會部 頁次 MA-014 制/修訂日期 03/03 100.1.19 第十二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 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三條 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因營業需要,擬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各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等有關 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二、各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之相關資訊,向本 公司申報。 第十四條 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 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第 3 頁/共 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