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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附錄二
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及測驗考場分區
一、
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依據「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六項條件資格之一
者,並通過測驗者,即有資格參加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
資格編號
資格說明
需檢附文件
1
國內體育大專校院或體育運動相關科、系、 學位證書及各級教練證或
所畢業,且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 B 級以上教 裁判證
練證或裁判證
2
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及各級
動總會或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核發 教練證或裁判證
之帕拉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
亞洲帕拉運動會競賽種類 C 級以上教練證或
裁判證之身心障礙者
3
曾獲頒國光體育獎章
國光體育獎章證書
4
曾獲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教練獎勵辦 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發之
法之獎勵
獎勵證明文件
5
曾擔任前二款獎勵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或 組團(隊)單位所核發之證
教練
明文件或相關公文書
6
經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登錄為運動彩券經銷商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登錄證
之代理人連續三年以上
明文件
註:1. 代理人連續三年之認定截止日延長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國 100 年 9 月
27 日前的代理人年資為有效年資,可累加合併計算。(範例說明:李小姐自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為甲經銷商代理人,又在 100 年 9 月 27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為乙經銷商代理人,則李小姐代理人經驗為甲經銷商的 1 年,
加計乙經銷商的 2 年 3 個月,則李小姐符合代理人連續三年以上的資格。)
2. 國內體育大專校院或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全國性體育團體及 B 級以上教練證或
裁判證之用詞定義詳見網站 http://www.sportslottery.com.tw 查詢。
二、
測驗考場分區
民國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下午 2:30 辦理測驗作業,初步規劃全國分區考
場,詳如下表,申請人可選擇方便的考場參加。(本公司或協辦單位得依實際符合測
驗資格人數,調整及合併分區)
考場分區
考試地點
北
台北市
中
台中市
南
高雄市
東
花蓮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