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附錄二 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及測驗考場分區 一、 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依據「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六項條件資格之一 者,並通過測驗者,即有資格參加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 資格編號 資格說明 需檢附文件 1 國內體育大專校院或體育運動相關科、系、 學位證書及各級教練證或 所畢業,且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 B 級以上教 裁判證 練證或裁判證 2 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及各級 動總會或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核發 教練證或裁判證 之帕拉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 亞洲帕拉運動會競賽種類 C 級以上教練證或 裁判證之身心障礙者 3 曾獲頒國光體育獎章 國光體育獎章證書 4 曾獲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教練獎勵辦 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發之 法之獎勵 獎勵證明文件 5 曾擔任前二款獎勵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或 組團(隊)單位所核發之證 教練 明文件或相關公文書 6 經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登錄為運動彩券經銷商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登錄證 之代理人連續三年以上 明文件 註:1. 代理人連續三年之認定截止日延長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國 100 年 9 月 27 日前的代理人年資為有效年資,可累加合併計算。(範例說明:李小姐自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為甲經銷商代理人,又在 100 年 9 月 27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為乙經銷商代理人,則李小姐代理人經驗為甲經銷商的 1 年, 加計乙經銷商的 2 年 3 個月,則李小姐符合代理人連續三年以上的資格。) 2. 國內體育大專校院或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全國性體育團體及 B 級以上教練證或 裁判證之用詞定義詳見網站 http://www.sportslottery.com.tw 查詢。 二、 測驗考場分區 民國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六下午 2:30 辦理測驗作業,初步規劃全國分區考 場,詳如下表,申請人可選擇方便的考場參加。(本公司或協辦單位得依實際符合測 驗資格人數,調整及合併分區) 考場分區 考試地點 北 台北市 中 台中市 南 高雄市 東 花蓮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