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DACHENG oFFICES 丿 Π F V、 唧 v.com 、 ^`.daCheng1a、 厦 门市 台东 路 157号 观 音 山国 际商 务 营运 中 心 2号 楼 7/F`Bld.2`Guanymsl1an Intemationa1Bushess Center`Xiamen361008`Chha Te⒈ 86-592-5167799 Fax∶ 86-592-5162299 7层 (361008〉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宏 发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书 致 :宏 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 员的身份 证 明文件 ,见 证 本次大会 召开 、表决和形成决议 的全过程 , 并就本次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 宜 发表 法律意见 。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 券法律 业 务 本所及 经 办律师依据 《 管 理 办 法 》和 《律师事务所 证 券法律 业 务执 业 规则 》 等规定就 公司 2013年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 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 法 律责任 。 , 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的法定文件 ,随 同 其他公告文件 一 并提交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予 以审核公告 ,并 对 出具 的法 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 大成 律丿 巾宁 务 所 / 坂南路 91△ 01号 厦 门宏发 电声股份有 限公 司多功 能会 议室召开 的公 ” “ 司⒛ 13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称 本次大会 ),核 验参加本次大会人 吲 席公司于 二 ○一 四年 五 月十六 日上午 9点 在 厦 门市集美北部 工业 区孙 囗启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证 监发 (⒛ OG)21号 ]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 ” “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所 ) “ ” 接受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 出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进行本次大 会的见证及 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与本次大会有关 的文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 (1)公 司章程 (2)公 司董事会于 ⒛ 14年 4月 24日 通过 的决议 (3)公 司 于 2014年 4月 25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http://~。 sse,com。 cn上 发布 的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 ; ; 事会第十 三 次会 议决议 公告 》及 《宏发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 开 ⒛ 13年 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 (4)公 司于 ⒛ 14年 4月 25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 刊登 的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公 冂 告 》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3年 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 ι ' (5)公 司股东名册 (6)本 次大会 的其他相关文件 。 LrJi・ ; 一■ 在此基础上 ,本 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 ,本 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遵 循律师行 业 的业 务标准 与道德规范 ,对 本 次大会 的相关法 律 问题 出具如下意 见 : 一 、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上市 根据 公司 ⒛ l4年 4月 24日 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 以及 《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 司于 ⒛ 14年 4月 25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 网站及 ⒛ 1茌 年 4月 25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上 以 公告形式刊登 了 《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十 三 次会议 决议公告 》及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3年 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该两个公告对本次大会 的召开 时间 、召开地 点 、会议审议 事项 、会议参加对象等做 了公示 。本次大会 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 内容与公告所载 明的事项 一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 事长分别依法履 行 了召集本次大会 的职责 。因此 ,本 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召集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主体 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 及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 本次大 会人员 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 出席 本次大会 的法人股 东的营业 执 照复 印件 、证 券账 户卡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 明以及 代 理 人的 身份证 明进行 了审 查 。经 审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席本 次大会并参 与表决 的有法人 股东 2名 , 代表股份共 281,100,538股 ,占 公司总股 本 的 52.8矾 。公司董事 、监 事列席 了本次大会 。 上 述与 会人员所持证 件合法有 效 ,,其 资格符合法 律 、法规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 `'/Jγ 三 、本次大会 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 提 出异议 ;议 案获得有 效表决权 的通过 ;大 会决议与表诀结 果 一致 ; 本次大会召开情况 己作成会议记录 ,由 出席 会议 的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 签字 并存档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表决程序 符合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之规定 ;本 次大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 召集 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 律 、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主 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表 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 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火成 律 帅 扌务 所 c' 主 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出 席会议 的股东及 其代 理 人未对表决结果 `° 式 由有表决权 的股东进行表 决 。表诀票经 三 名监票人 负责清 点 ,并 由 ^丶 本次大会审议 了会议通 知 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 ,并 采用记名投票 方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系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贶彩 铲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