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股票代碼:5471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 國 102及 101年 度
地 址 :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街 36號 10樓 之 1
電 話 : (03)5600888
-1-
§目
錄§
項
目 頁
財
次 附
一、封
面
1
二、目
錄
2
三、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聲明書
3
四、 會計師查核報告
4~ 5
五、 合併資產負債表
6
六、 合併綜合損益表
7~ 8
七、 合併權益變動表
9
八、 合併現金流量表
10~ 11
九、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一 ) 公司沿革
12
(二 ) 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程 序
12
(三 )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
12~ 17
(四 )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17~ 29
(五 ) 重 大 會 計 判 斷、估 計 及 假 設 不 確
29~ 30
定性之主要來源
(六 ) 重 要 會 計 科 目 之 說 明
30~ 56
(七 ) 關 係 人 交 易
56~ 57
(八 ) 質 抵 押 之 資 產
57
(九 ) 外 幣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匯 率 資 訊
58~ 59
(十 )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1.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59~ 60、69~ 73
2.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59~ 60、69~ 73
3. 大 陸 投 資 資 訊
60、 72
(十 一 ) 部 門 資 訊
60~ 62
(十 二 )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62~ 68
-2-
務
註
報
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八
二八
二九
三十
表
號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民 國 102 年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除另註明外,金額以新台幣仟元為單位)
一、 公司沿革
松 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 母 公 司 」) 設 立 於 85 年 7 月 ,
主要經營業務為半導體之研究開發、設計製造、買賣經銷及進出口貿
易業務。
母 公 司 於 89 年 11 月 27 日 成 為 一 股 票 上 櫃 公 司 , 並 於 92 年 6 月
27 日 向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申 請 上 櫃 轉 上 市,且 於 92 年 7 月
25 日 經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准 , 自 92 年 8 月 25 日 起 於 台
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以母公司之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表達。
二、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於 103 年 3 月 26 日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發 布 。
三、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一 )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本 公 司 及 由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個 體 ( 以 下 稱 「 合 併 公 司 」) 未 適 用 下
列 業 經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IASB ) 發 布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IFRS)、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AS)、解 釋( IFRIC)及 解 釋 公 告( SIC )。
依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 金 管 會 」) 於 103 年 1 月 28 日
宣 布 之「 我 國 全 面 升 級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版 本 之 推 動 架 構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及 興 櫃 公 司 應 自 104 年 起 由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2010 年 版
IFRS、IAS、IFRIC 及 SIC( 以 下 稱「 IFRSs」)升 級 至 2013 年 版 IFRSs
( 不 含 IFRS 9「 金 融 工 具 」)。 截 至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止 ,
金 管 會 尚 未 認 可 下 列 歸 屬 於 2013 年 版 IFRSs 之 新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且 尚 未 發 布 非 屬 2013 年 版 IFRSs 之 新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釋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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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 發布之生效日(註 1)
已納入 2013 年版 IFRSs 之新/修正準則及解釋
IFRSs 之修正「IFRSs 之改善-對 IAS 39 之修正
(2009 年)」
IAS 39 之修正「嵌入式衍生工具」
「IFRSs 之改善(2010 年)
」
「2009 年-2011 年週期之 IFRSs 年度改善」
IFRS 1 之修正「IFRS 7 之比較揭露對首次採用者
之有限度豁免」
IFRS 1 之修正「嚴重高度通貨膨脹及首次採用者
固定日期之移除」
IFRS 1 之修正「政府貸款」
IFRS 7 之修正「揭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互抵」
IFRS 7 之修正「揭露-金融資產之移轉」
IFRS 10「合併財務報表」
IFRS 11「聯合協議」
IFRS 12「對其他個體權益之揭露」
IFRS 10、IFRS 11 及 IFRS 12 之修正「合併財務報
表、聯合協議及對其他個體權益之揭露:過渡
規定指引」
IFRS 10、IFRS 12 及 IAS 27 之修正「投資個體」
IFRS 13「公允價值衡量」
IAS 1 之修正「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之表達」
IAS 12 之修正「遞延所得稅:標的資產之回收」
IAS 19 之修訂「員工福利」
IAS 27 之修訂「單獨財務報表」
IAS 28 之修訂「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
IAS 32 之修正「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互抵」
IFRIC 20「露天礦場於生產階段之剝除成本」
未納入 2013 年版 IFRSs 之新/修正準則及解釋
「2010 年-2012 年週期之 IFRSs 年度改善」
「2011 年-2013 年週期之 IFRSs 年度改善」
IFRS 9「金融工具」
IFRS 9 及 IFRS 7 之修正「強制生效日及過渡揭露」
IFRS 14「管制遞延帳戶」
IAS 19 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IAS 36 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IAS 39 之修正「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
之繼續」
IFRIC 21「徵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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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 月 1 日或 2010
年1月1日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以後
結束之年度期間生效
2010 年 7 月 1 日或 2011
年1月1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7 月 1 日
2011 年 7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7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7 月 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7 月 1 日(註 2)
2014 年 7 月 1 日
(註 3)
(註 3)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7 月 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註 1: 除 另 註 明 外 , 上 述 新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或 解 釋 係 於 各 該 日 期
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註 2: 給 與 日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開 始 適 用
IFRS 2 之 修 正;收 購 日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之 企 業 合 併 開
始 適 用 IFRS 3 之 修 正 ; IFRS 13 於 修 正 時 即 生 效 。 其 餘 修 正
係 適 用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
註 3: IASB 將 IFRS 9 生 效 日 暫 定 為 2018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期間。
(二 )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造 成 之 會 計 政 策 重
大變動說明
除下列說明外,適用上述新/修正/修訂準則或解釋將不致造
成合併公司會計政策之重大變動:
1. IFRS 9「 金 融 工 具 」
就 金 融 資 產 方 面 , 所 有 原 屬 於 IAS 39「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量」範圍內之金融資產後續衡量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或以公
允價值衡量。若合併公司係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
模式而持有該金融資產,且其合約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
流 通 在 外 本 金 金 額 之 利 息,則 該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2. 合 併 、 聯 合 協 議 、 關 聯 企 業 及 相 關 揭 露 之 新 / 修 訂 準 則
(1) IFRS 10「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此 準 則 將 取 代 IAS 27「 合 併 及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同 時 亦
取 代 SIC 12「 合 併 : 特 殊 目 的 個 體 」。 合 併 公 司 考 量 對 其 他
個體是否具控制,據以決定應納入合併之個體。當合併公
司 有 (i)對 被 投 資 者 之 權 力 、 (ii)因 對 被 投 資 者 之 參 與 而 產 生
變 動 報 酬 之 暴 險 或 權 利,且 (iii)使 用 其 對 被 投 資 者 之 權 力 以
影響該等報酬金額之能力時,則合併公司對被投資者具控
制。此外,針對較為複雜之情況下投資者是否具控制之判
斷,新準則提供較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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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FRS 12「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
新準則係針對子公司、聯合協議、關聯企業及未納入
合併報表之結構型個體之權益規定較為廣泛之揭露內容。
(3) IAS 28「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 之 修 訂
依修訂之準則規定,合併公司僅將符合分類為待出售
條件之投資關聯企業轉列為待出售,未分類為待出售之任
何股權繼續採權益法。適用該修訂前,當投資關聯企業符
合分類為待出售條件時,合併公司係將投資關聯企業全數
轉列待出售,並全數停止採用權益法。
3.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提 供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指 引 , 該 準 則
定義公允價值、建立衡量公允價值之架構,並規定公允價值衡
量 之 揭 露。此 外,該 準 則 規 定 之 揭 露 內 容 較 現 行 準 則 更 為 廣 泛 ,
例如,現行準則僅要求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須按公允價
值 三 層 級 揭 露 , 依 照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規 定 , 適 用 該 準
則之所有資產及負債皆須提供前述揭露。
4. IAS 1「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之 表 達 」 之 修 正
依修正之準則規定,其他綜合損益項目須按性質分類且分
組 為 (1)後 續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者 及 (2)後 續 ( 於 符 合 條 件 時 ) 將 重
分類至損益者。相關所得稅亦應按相同基礎分組。適用該修正
規定前,並無上述分組之強制規定。
5. IAS 19「 員 工 福 利 」
該修訂準則規定「淨利息」將取代適用修訂準則前之利息
成本及計畫資產之預期報酬,並以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乘
以折現率決定淨利息。
6. IAS 36「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揭 露 」 之 修 正
IASB 於 發 布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時,同 時 修 正 IAS 36
「資產減損」之揭露規定,導致合併公司須於每一報導期間增
加 揭 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本 次 IAS 36 之 修 正
係釐清合併公司僅須於認列或迴轉減損損失當期揭露該等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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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金額。此外,若可回收金額係以現值法計算之公允價值減處
分成本衡量,合併公司須增加揭露所採用之折現率。
7. 2010-2012 週 期 之 IFRSs 年 度 改 善
2010-2012 週 期 之 IFRSs 年 度 改 善 修 IFRS 3「 企 業 合 併 」及
IFRS 8「 營 運 部 門 」 等 若 干 準 則 。
IFRS 3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企 業 合 併 之 或 有 對 價,無 論 是 否 為 IAS
39 或 IFRS 9 之 適 用 範 圍,應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公 允 價 值 變 動 係
認列於損益。
IFRS 8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若 合 併 公 司 將 具 有 相 似 經 濟 特 性 之 營
運部門彙總揭露,應於合併財務報告揭露管理階層於運用彙總
基準時所作之判斷。此外,該修正亦釐清合併公司僅於部門資
產定期提供予主要營運決策者時,始應揭露應報導部門資產總
額至企業資產總額之調節資訊。
IFRS 13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適 用 IFRS 13 後 , 無 設 定 利 率 之 短 期
應收款及應付款,若折現之影響不重大,仍得按原始發票金額
衡量。
IAS 24 「 關 係 人 揭 露 」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 為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主
要管理階層服務之管理個體係屬合併公司之關係人,應揭露管
理個體提供主要管理階層服務而致報導個體發生之已支付或應
支付金額,惟無須揭露該等薪酬之組成類別。
8. 2011-2013 週 期 之 IFRSs 年 度 改 善
2011-2013 週 期 之 IFRSs 年 度 改 善 修 正 IFRS 13 及 IAS 40
「投資性不動產」等若干準則。
IFRS 13 之 修 正 係 對 適 用 以 淨 額 基 礎 衡 量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群 組 公 允 價 值 之 例 外 ( 即 「 組 合 例 外 」) 進 行 修 正 , 以 釐 清
該 例 外 範 圍 包 括 IAS 39 或 IFRS 9 適 用 範 圍 內 並 依 其 規 定 處 理 之
所 有 合 約 , 即 使 該 合 約 不 符 合 IAS 32「 金 融 工 具 : 表 達 」 對 金
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定義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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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 40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合 併 公 司 應 同 時 依 IAS 40 及 IFRS 3
判斷所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係屬取得資產或屬企業合併。
(三 )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 解 釋 及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告編製準則對合併公司財務報表影響之說明
截至本合併財務報告通過發布日止,合併公司仍持續評估上述
準則及解釋對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影響,相關影響待評估完成時
予以揭露。
四、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依 據 金 管 會 於 98 年 5 月 14 日 宣 布 之 「 我 國 企 業 採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推 動 架 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及 興 櫃 公 司 應 自 102 年 起 依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暨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IFRS、 IAS、 IFRIC 及 SIC( 以 下 稱
「 IFRSs」)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
合 併 公 司 102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為 首 份 IFRSs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 合 併 公 司 轉 換 至 IFRSs 日 為 101 年 1 月 1 日 。 轉 換 至 IFRSs 對 合
併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影響說明,係列於附註三十。
(一 ) 遵 循 聲 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管
會 認 可 之 IFRSs 編 製 。
(二 ) 編 製 基 礎
除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外,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歷史成
本基礎編製。歷史成本通常係依取得資產所支付對價之公允價值決
定。
合 併 公 司 於 轉 換 至 IFRSs 日 之 初 始 資 產 負 債 表 係 依 據 IFRS 1「 首
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認列與衡量,除該準則所規定禁
止 追 溯 適 用 部 分 IFRSs 之 規 定 , 以 及 對 部 分 IFRSs 之 規 定 給 予 豁 免
選 擇 外( 合 併 公 司 之 豁 免 選 擇 參 閱 附 註 三 十 ), 合 併 公 司 係 追 溯 適 用
IFRSs 之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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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資 產 與 負 債 區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之 標 準
流動資產包括:
1.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資 產 ;
2.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12 個 月 內 實 現 之 資 產 ; 及
3.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但 不 包 括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逾 12 個 月 用 以 交
換 或 清 償 負 債 而 受 到 限 制 者 )。
流動負債包括:
1.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負 債 ;
2.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12 個 月 內 到 期 清 償 之 負 債( 即 使 於 資 產
負債表日後至通過發布財務報告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
新 安 排 付 款 協 議 , 亦 屬 流 動 負 債 ), 以 及
3. 不 能 無 條 件 將 清 償 期 限 遞 延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12 個 月 之 負
債。
非屬上述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者,係分類為非流動資產或非流
動負債。
(四 ) 合 併 基 礎
1. 合 併 報 告 編 製 原 則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包含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所控制個體(子
公司)之財務報告。
子公司之財務報告已予調整,以使其會計政策與合併公司
之會計政策一致。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各個體間之交易、帳戶餘額、收
益及費損已全數予以銷除。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當合併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未導致喪失控制
者,係作為權益交易處理。合併公司及非控制權益之帳面金額
已予調整,以反映其於子公司相對權益之變動。非控制權益之
調整金額與所支付或收取對價之公允價值間之差額,係直接認
列為權益且歸屬於本公司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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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子 公 司
本合併財務報告編製主體如下: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松翰科技公司
英屬維京松翰半導體
公司
松翰控股公司
子 公 司 名 稱
英屬維京松翰半導體
公司
健懋投資公司
松翰科技會社
松翰控股公司
松翰科技(成都)公司
松翰科技(深圳)公司
業
務
一般投資業
性
質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102年
101年
101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1月1日
100.00
100.00
100.00
一般投資業
從事半導體產品及其相
關軟體之設計、開
發、售後服務、進出
口及買賣經銷
一般投資業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從事電腦系統集成及技
術諮詢服務等業務
從事電腦系統集成及技
術諮詢服務等業務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上 述 102 年 12 月 31 日 暨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併 入 合
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財務報表係經會計師查核。
(五 ) 外
幣
各個體財務報告時,以個體功能性貨幣以外之貨幣(外幣)交
易者,依交易日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記錄。
外幣貨幣性項目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收盤匯率換算,因交割貨幣
性 項 目 或 換 算 貨 幣 性 項 目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損 益。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係以決定公允價值當日之
匯率換算,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列為當期損益,惟屬公允價值變動認
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者,其產生之兌換差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以歷史成本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係以交易日之匯率換算,
不再重新換算。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合併公司國外營運機構(包含營運所
在國家或使用之貨幣與本公司不同之子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以每一
資產負債表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收益及費損項目係以當年度平均
匯率換算,所產生之兌換差額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六 ) 存
貨
存貨包括原料、在製品、製成品及購進商品。存貨係以成本與
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比較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時除同類別存貨外係
以個別項目為基礎。淨變現價值係指在正常情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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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完工尚需投入之估計成本及完成出售所需之估計成本後之餘額。
存貨成本之計算係採加權平均法。
(七 )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關聯企業係指合併公司具有重大影響,但非屬子公司或合資權
益之企業。
合併公司對投資關聯企業係採用權益法。權益法下,投資關聯
企業原始依成本認列,取得日後帳面金額係隨合併公司所享有之關
聯企業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份額與利潤分配而增減。此外,針對合
併公司可享有關聯企業權益之變動係按持股比例認列。
關聯企業發行新股時,合併公司若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致使持
股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時,其增減數
調整資本公積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惟若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或取得
致使對關聯企業之所有權權益減少者,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
該關聯企業有關之金額按減少比例重分類,其會計處理之基礎係與
關聯企業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所必須遵循之基礎相同;前項
調整如應借記資本公積,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
額不足時,其差額借記保留盈餘。
當合併公司對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等於或超過其在該關聯企業
之權益(包括權益法下投資關聯企業之帳面金額及實質上屬於合併
公司對該關聯企業淨投資組成部分之其他長期權益)時,即停止認
列進一步之損失。合併公司僅於發生法定義務、推定義務或已代關
聯企業支付款項之範圍內,認列額外損失及負債。
取得成本超過合併公司於取得日所享有關聯企業可辨認資產及
負債淨公允價值份額之數額列為商譽,該商譽係包含於該投資之帳
面金額且不得攤銷;合併公司於取得日所享有關聯企業可辨認資產
及負債淨公允價值份額超過取得成本之數額列為當期收益。
合併公司於評估減損時,係將投資之整體帳面金額(含商譽)
視為單一資產比較可回收金額與帳面金額,進行減損測試,所認列
之減損損失亦屬於投資帳面金額之一部分。減損損失之任何迴轉,
於該投資之可回收金額後續增加之範圍內予以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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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與關聯企業間之逆流、順流及側流交易所產生之損
益,僅在與合併公司對關聯企業權益無關之範圍內,認列於合併財
務報告。
(八 )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以成本認列,後續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
及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採直線基礎提列折舊,對於每一重大部
分則單獨提列折舊。合併公司至少於每一年度結束日對估計耐用年
限、殘值及折舊方法進行檢視。會計估計變動之影響係以推延方式
處理。
除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金額,係淨處分
價款與該資產帳面金額間之差額,並且認列於當期損益。
(九 )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資 產
投資性不動產係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持有之不
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原始以成本(包括交易成本)衡量,後續以成本
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合併公司採直線基礎
提列折舊。
除列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金額,係淨處分價款與
該資產帳面金額間之差額,並且認列於當期損益。
(十 ) 無 形 資 產
1. 單 獨 取 得
單獨取得之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原始以成本衡量,後續
係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合併公
司以直線基礎進行攤銷,並且至少於每一年度結束日對估計耐
用年限、殘值及攤銷方法進行檢視。除合併公司預期於該無形
資產經濟年限屆滿前處分該資產外,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之
殘值估計為零。會計估計變動之影響係以推延方式處理。
- 21 -
2. 除
列
除列無形資產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金額,係淨處分價款與
該資產帳面金額間之差額,並且認列於當期損益。
(十 一 )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減 損
合併公司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有形及
無形資產可能已減損。若有任一減損跡象存在,則估計該資產之可
回收金額。倘無法估計個別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合併公司估計該資
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
針對非確定耐用年限及尚未可供使用之無形資產,至少每年進
行減損測試,或於有減損跡象時進行減損測試。
可回收金額為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之較高者。個
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低於其帳面金額時,將該資
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調減至其可回收金額。
當減損損失於後續迴轉時,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
調增至修訂後之可回收金額,惟增加後之帳面金額以不超過該資產
或現金產生單位若未於以前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時所決定之帳面金額
( 減 除 攤 銷 或 折 舊 )。 減 損 損 失 之 迴 轉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十 二 ) 金 融 工 具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於合併公司成為該工具合約條款之一方時
認列於合併資產負債表。
原始認列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時,若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非屬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於取得
或發行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交易成本衡量。直接可歸屬於取得或
發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交易成本,
則立即認列為損益。
1. 金 融 資 產
金融資產之慣例交易係採交易日會計認列及除列。
(1) 衡 量 種 類
合併公司所持有之金融資產種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與放款及應收款。
- 22 -
A.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被指定為備供
出售,或未被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按公允價值衡量,備供出售貨幣
性金融資產帳面金額之變動中屬外幣兌換損益與以有效
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以及備供出售權益投資之股
利,係認列於損益。其餘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帳面金額之
變動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於投資處分或確定減損時
重分類為損益。
備供出售權益投資之股利於合併公司收款之權利確
立時認列。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
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及與此種無報價權
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
後續係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單獨列為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能 可 靠
衡量公允價值時,係按公允價值再衡量,其帳面金額與
公允價值間之差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若有減損時,
則認列於損益。
B.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放款及應收款(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現金及
約當現金與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係採用有效利息法
按攤銷後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惟短期應收
帳款之利息認列不具重大性之情況除外。
約當現金包括自取得日起 3 個內,高度流動性,可
隨時轉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定期存款
及附買回債券,係用於滿足短期現金承諾。
- 23 -
(2)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外,合併公司
係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其他金融資產是否有減損客觀
證據,當有客觀證據顯示,因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後發生之
單一或多項事項,致使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受損
失者,該金融資產即已發生減損。
按攤銷後成本列報之金融資產,如應收帳款,該資產
若經個別評估未有客觀減損證據,另再集體評估減損。應
收款集體存在之客觀減損證據可能包含合併公司過去收款
經 驗 、 集 體 超 過 平 均 授 信 期 間 60 天 之 延 遲 付 款 增 加 情 況 ,
以及與應收款拖欠有關之可觀察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勢
變化。
按攤銷後成本列報之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
產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原始有效利
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
按攤銷後成本列報之金融資產於後續期間減損損失金
額減少,且經客觀判斷該減少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項有
關,則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直接或藉由調整備抵帳戶予以
迴轉認列於損益,惟該迴轉不得使金融資產帳面金額超過
若未認列減損情況下於迴轉日應有之攤銷後成本。
當備供出售權益投資之公允價值低於成本且發生大幅
或持久性下跌時,係為客觀減損證據。
其他金融資產客觀減損證據包含發行人或債務人之重
大財務困難、違約(例如利息或本金支付之延滯或不償
付)
、債 務 人 將 進 入 破 產 或 其 他 財 務 重 整 之 可 能 性 大 增 或 由
於財務困難而使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當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損時,原先已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之累計損失金額將重分類至損益。
備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已認列於損益之減損損失不得
透過損益迴轉。任何認列減損損失後之公允價值回升金額
- 24 -
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備供出售債務工具之公允價值若
於後續期間增加,而該增加能客觀地連結至減損損失認列
於 損 益 後 發 生 之 事 項,則 減 損 損 失 予 以 迴 轉 並 認 列 於 損 益。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帳面
金額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類似金融資產之現時市場報酬
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此種減損損失於後續期間不得迴
轉。
所有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係直接自金融資產之帳面金
額中扣除,惟應收帳款係藉由備抵帳戶調降其帳面金額。
當判斷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時,係沖銷備抵帳戶。原先已沖
銷而後續收回之款項則貸記備抵帳戶。除因應收帳款無法
收而沖銷備抵帳戶外,備抵帳戶帳面金額之變動認列於損
益。
(3) 金 融 資 產 之 除 列
合併公司僅於對來自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失
效,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該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及
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於一金融資產整體除列時,其帳面金額與所收取對價
加計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之總和
間之差額係認列於損益。
2. 權 益 工 具
合併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依據合約協議之實質與金融負
債及權益工具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合併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價款扣除直接發行成
本後之金額認列。
再取回本公司本身之權益工具係於權益項下認列與減除。
購 買、出 售、發 行 或 註 銷 本 公 司 本 身 之 權 益 工 具 不 認 列 於 損 益 。
- 25 -
3. 金 融 負 債
(1) 後 續 衡 量
合併公司所有金融負債係以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
(2) 金 融 負 債 之 除 列
除列金融負債時,其帳面金額與所支付對價(包含任
何所移轉之非現金資產或承擔之負債)間之差額認列為損
益。
(十 三 ) 收 入 認 列
收入係按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並扣除估計之客戶
退貨、折扣及其他類似之折讓。銷貨退回係依據以往經驗及其他攸
關因素合理估計未來之退貨金額提列。
1. 商 品 之 銷 售
銷售商品係於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認列收入:
(1) 合 併 公 司 已 將 商 品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報 酬 移 轉 予 買 方 ;
(2)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已 經 出 售 之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 亦 未 維
持有效控制;
(3)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
(4)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 及
(5)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已 發 生 或 將 發 生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
去料加工時,加工產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並未移
轉,是以去料時不作銷貨處理。
2. 股 利 收 入 及 利 息 收 入
投資所產生之股利收入係於股東收款之權利確立時認列,
惟前提係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合併公司,且收
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係於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合併公
司,且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利息收入係依時間之經過
按流通在外本金與所適用之有效利率採應計基礎認列。
- 26 -
(十 四 ) 租
賃
當租賃條款係移轉附屬於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予
承 租 人,則 將 其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所 有 其 他 租 賃 則 分 類 為 營 業 租 賃 。
1. 合 併 公 司 為 出 租 人
營業租賃之租賃收益係按直線基礎於相關租賃期間內認列
為收益。營業租賃下,或有租金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收益。
2. 租 賃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當租賃同時包含土地及建築物要素時,合併公司係依附屬
於各要素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是否已移轉予承租人以
評估各要素之分類係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最低租賃給付應
按租賃開始日土地及建築物租賃權益之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分攤
予土地及建築物。
若租賃給付能可靠地分攤至此兩項要素,分類為營業租賃
之租賃土地權益係按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攤銷。若租賃給付無
法可靠地分攤至此兩項要素,則整體租賃係分類為融資租賃,
惟若此兩項要素均明顯地符合營業租賃標準,則整體租賃分類
為營業租賃。
(十 五 ) 退 職 後 福 利
屬確定提撥退休計畫之退休金,係於員工提供服務之期間,將
應提撥之退休金數額認列為當期費用。
屬確定福利退休計畫之退休金,提供福利之成本係使用預計單
位福利法進行精算評價。確定福利義務產生之所有精算損益於發生
期間立即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前期服務成本於福利已既得之範圍
內立即認列,非屬已既得之部分則於福利成為既得前之平均期間
內,以直線基礎攤銷。
應計退休金負債係代表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調整未認列前期
服務成本,並減除計畫資產公允價值後之金額。任何依此方式計算
所產生之資產,不得超過累積未認列前期服務成本,加上該計畫之
可得退還資金及可減少未來提撥金之現值。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發 生 縮 減 或 清 償 時,認 列 縮 減 或 清 償 之 損 益。
- 27 -
(十 六 ) 其 他 長 期 員 工 福 利
其他長期員工與退職後福利之會計處理相同,惟相關精算損益
及所有前期服務成本係立即認列於損益。
(十 七 ) 所 得 稅
所得稅費用係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之總和。
1. 當 期 所 得 稅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10%所 得 稅 列 為 股
東會決議年度之所得稅費用。
以前年度應付所得稅之調整,列入當期所得稅。
2. 遞 延 所 得 稅
遞延所得稅係依合併財務報表帳載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與
計算課稅所得之課稅基礎二者所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予以認列。
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係就所有應課稅暫時性差異予以認列,而
遞延所得稅資產則於很有可能有課稅所得以供可減除暫時性差
異、虧損扣抵及研究發展等支出所產生之所得稅抵減使用時認
列。暫時性差異若係由其他資產及負債原始認列所產生,且交
易當時既不影響課稅所得亦不影響會計利潤者,不認列為遞延
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帳面金額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予以重新
檢視,並針對已不再很有可能有足夠之課稅所得以供其回收所
有或部分資產者,調減帳面金額。原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者,亦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予以重新檢視,並在未來很有可能
產生課稅所得以供其回收所有或部分資產者,調增帳面金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係以預期負債清償或資產實現當期
之稅率衡量,該稅率係以資產負債表日已立法或已實質性立法
之稅率及稅法為基礎。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之衡量係反映企
業於資產負債表日預期回收或清償其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之方
式所產生之租稅後果。
- 28 -
3. 本 年 度 之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當期及遞延所得稅係認列於損益,惟與認列於其他綜合損
益或直接計入權益之項目相關之當期及遞延所得稅係分別認列
於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計入權益。若當期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
係自企業合併所產生,其所得稅影響數納入企業合併之會計處
理。
五、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合併公司於採用會計政策時,對於不易自其他來源取得相關資訊
者,管理階層必須基於歷史經驗及其他攸關之因素作出相關之判斷、
估計及假設。實際結果可能與估計有所不同。
管理階層將持續檢視估計與基本假設。若估計之修正僅影響當
期,則 於 修 正 當 期 認 列;若 會 計 估 計 之 修 正 同 時 影 響 當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
則於修正當期及未來期間認列。
(一 ) 所 得 稅
截 至 102 年 及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止 , 與 未
使用課稅損失及投資抵減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帳面金額分別為
30,843 仟 元 、 108,792 仟 元 及 169,723 仟 元 。 由 於 未 來 獲 利 之 不 可 預
測 性 , 合 併 公 司 於 102 年 及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止 分 別 尚 有 51,641 仟 元 、 89,172 仟 元 及 130,936 仟 元 之 課 稅 損 失 及
投資抵減並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
主要視未來能否有足夠之獲利或應課稅暫時性差異而定。若未來實
際產生之獲利少於預期,可能會產生重大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迴轉,
該等迴轉係於發生期間認列為損益。
(二 ) 應 收 帳 款 之 估 計 減 損
當有客觀證據顯示減損跡象時,合併公司會考量未來現金流量
之估計。減損損失之金額係以該資產之帳面金額及估計未來現金流
量(排除尚未發生之未來信用損失)按該金融資產之原始有效利率
折現之現值間的差額衡量。若未來實際現金流量少於預期,可能會
產生重大減損損失。
- 29 -
(三 ) 存 貨 之 減 損
存貨淨變現價值係正常營業過程中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需
投入之估計成本及完成出售所需之估計成本後之餘額估計,該等估
計係依目前市場狀況及類似產品之歷史銷售經驗評估,市場情況之
改變可能重大影響該等估計結果。
(四 )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之 減 損
當有減損跡象顯示對關聯企業之投資可能已經減損且帳面金額
可能無法被回收,合併公司隨即評估該項投資之減損。合併公司管
理階層係依據關聯企業之未來現金流量預測評估減損,包含關聯企
業內部管理階層估計之銷貨成長率及產能利用率。合併公司亦考量
相關市場及產業概況,以決定其相關假設之合理性。
(五 )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認 列
確定福利退休計畫應認列之退休金費用及應計退休金負債係使
用預計單位福利法進行精算評價,其採用之精算假設包括折現率、
員工離職率及長期平均調薪率之估計,若該等估計因市場與經濟情
況之改變而有所變動,可能會重大影響應認列之費用與負債金額。
六、 現金及約當現金
庫存現金
銀行支票及活期存款
約當現金
原始到期日在 3 個月以
內之銀行定期存款
附買回債券
102年12月31日
$
451
644,748
101年12月31日
$
222
366,927
101年1月1日
$
458
514,584
305,344
62,317
$1,012,860
345,330
89,137
$ 801,616
392,399
31,482
$ 938,923
銀行存款及附買回債券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利率區間如下:
銀行存款
原始到期日在 3 個月以內之
銀行定期存款
附買回債券
102年12月31日 101年12月31日
101年1月1日
0.01%~0.385% 0.01%~0.385% 0.01%~0.385%
0.93%~2.86%
1.5%
- 30 -
0.87%~2.86%
1.5%
0.25%~0.94%
1.5%
七、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基金受益憑證
債券投資-台塑公司(一)
債券投資-台電公司(二)
債券投資-宸鴻公司(三)
102年12月31日
$ 90,222
25,108
25,081
29,457
$ 169,868
101年12月31日
$ 414,119
50,367
50,467
$ 514,953
101年1月1日
$ 443,522
50,639
50,387
$ 544,548
(一 ) 合 併 公 司 於 98 年 5 月 購 買 台 塑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5 年 期 公 司 債,票 面 及
有 效 利 率 皆 為 1.85%。上 述 公 司 債 250 單 位 已 於 102 年 5 月 到 期 還 本
25,000 仟 元 。
(二 ) 合 併 公 司 於 98 年 4 月 購 買 台 電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5 年 期 公 司 債,票 面 及
有 效 利 率 皆 為 1.61%。上 述 公 司 債 250 單 位 已 於 102 年 4 月 到 期 還 本
25,000 仟 元 。
(三 ) 合 併 公 司 於 102 年 8 月 購 買 宸 鴻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 票 面
及 有 效 利 率 皆 為 2%。
八、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國內未上市(櫃)普通股
102年12月31日
$
34
101年12月31日
$
34
101年1月1日
$
34
合併公司所持有之上述未上市(櫃)股票投資,於資產負債表日
係按成本減除減損損失衡量,因其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之區間重大且
無法合理評估各種估計之機率,致合併公司管理階層認為其公允價值
無法可靠衡量。
九、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
原始到期日超過 3 個月之定
期存款(一)
原始到期日超過 3 個月之附
買回債券(二)
102年12月31日
101年12月31日
101年1月1日
$1,050,471
$ 972,741
$ 631,000
29,755
$1,080,226
$ 972,741
$ 631,000
- 31 -
(一 )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暨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止 , 原 始 到
期 日 超 過 3 個 月 之 定 期 存 款 市 場 利 率 區 間 分 別 為 年 利 率 0.93% ~
3.30%、 0.93%~ 1.335%及 0.93%~ 1.355%。
(二 )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原 始 到 期 日 超 過 3 個 月 之 附 買 回 債 劵 利
率 區 間 為 1.75%。
(三 )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質 押 之 資 訊 , 參 閱 附 註 二 六 。
十、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
減:備抵呆帳
102年12月31日
$ 490,574
3,980
$ 486,594
101年12月31日
$ 409,574
3,353
$ $ 406,221
101年1月1日
$ 372,818
3,353
$ 369,465
合 併 公 司 對 商 品 銷 售 之 平 均 授 信 期 間 為 60 天 , 應 收 帳 款 不 予 計
息。於決定應收帳款可回收性時,合併公司考量應收帳款自原始授信
日至資產負債表日信用品質之任何改變。由於歷史經驗顯示帳齡超過
180 天 之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本 公 司 對 於 帳 齡 超 過 180 天 之 應 收 帳 款 認
列 100%備 抵 呆 帳 , 對 於 帳 齡 在 0~ 180 天 之 間 之 應 收 帳 款 , 其 備 抵 呆
帳係參考交易對方過去拖久記錄及分析其目前財務狀況,以估計無法
回收之金額。
於資產負債表日已逾期但合併公司尚未認列備抵呆帳之應收帳
款,因其信用品質並未重大改變,合併公司管理階層認為仍可回收其
金額,合併公司對該等應收帳款並未持有任何擔保品或其他信用增強
保障。
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變動資訊如下:
101 年 1 月 1 日餘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加:本年度提列呆帳費用
102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個 別 評 估 群 組
減 損 損 失 減 損
$ 3,000
$
$ 3,000
$
627
$ 3,627
$
- 32 -
評 估
損 失 合
353
$
353
$
353
$
計
3,353
3,353
627
3,980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暨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止 , 備 抵
呆帳金額其中包括收回有重大疑慮之個別已減損應收帳款,其金額分
別 為 3,627 仟 元 、 3,000 仟 元 及 3,000 仟 元 。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為 應 收
帳款帳面金額。合併公司對該等應收帳款餘額並未持有任何擔保品。
已減損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如下:
60 天以下
61 至 90 天
91 至 180 天
180 天以上
合
計
102年12月31日
$ 479,710
7,237
3,627
$ 490,574
101年12月31日
$ 396,983
9,591
3,000
$ 409,574
101年1月1日
$ 369,792
26
3,000
$ 372,818
以 上 係 扣 除 備 抵 呆 帳 前 之 餘 額,以 立 帳 日 為 基 準 進 行 之 帳 齡 分 析。
十一、 存
貨
購進成品
製 成 品
在 製 品
原
料
102年12月31日
$
237
70,298
163,343
60,486
$ 294,364
101年12月31日
$
1,368
89,632
160,381
34,550
$ 285,931
101年1月1日
$
2,158
96,340
119,275
100,475
$ 318,248
102 及 101 年 度 與 存 貨 相 關 之 銷 貨 成 本 分 別 為 2,098,590 仟 元 及
2,011,051 仟 元 。
102 年 度 之 銷 貨 成 本 包 括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回 升 利 益 10,893 仟 元 ,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回 升 主 要 係 因 處 分 提 列 跌 價 損 失 之 存 貨 所 致;102 年 度
之 銷 貨 成 本 包 括 存 貨 報 廢 損 失 為 12,160 仟 元 。
101 年 度 之 銷 貨 成 本 包 括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回 升 利 益 21,935 仟 元 ,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回 升 主 要 係 因 處 分 提 列 跌 價 損 失 之 存 貨 所 致。101 年 度
之 銷 貨 成 本 包 括 存 貨 報 廢 損 失 為 11,800 仟 元 。
- 33 -
十二、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投資關聯企業
102年12月31日
非上市(櫃)公司
寶典公司
虹睿公司
$
$
15,417
31,478
46,895
101年12月31日
$
$
22,498
22,498
101年1月1日
$
$
25,385
25,385
合併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對關聯企業之所有權權益及表決權百分
比如下:
公
司
寶典公司
虹睿公司
名
稱 102年12月31日
20.98%
33.96%
101年12月31日
20.98%
-
101年1月1日
20.98%
-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寶 典 公 司 於 102 年 10 月 22 日 進 行 減 資
退 回 股 款 6,480 仟 元 , 上 述 減 資 退 回 之 股 款 業 已 全 數 收 回 。
合 併 公 司 分 別 於 102 年 1 月 及 4 月 以 現 金 4,800 仟 元 及 31,200 仟
元 認 購 虹 睿 公 司 之 普 通 股 共 計 1,800 仟 股,取 得 對 虹 睿 公 司 重 大 影 響 。
取 得 虹 睿 公 司 所 產 生 之 商 譽 為 27,098 仟 元 係 列 入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之 成
本。
有關合併公司之關聯企業彙整性財務資訊如下:
總 資 產
總 負 債
102年12月31日
$ 91,153
$
5,774
101年12月31日
$ 107,636
$
401
102年度
$ 12,387
$ 24,988
$ 3,160
本年度營業收入
本年度淨損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1年1月1日
$ 121,322
$
326
101年度
$ 1,996
$ 12,720
( $ 1,041)
102 及 101 年 度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係依據各關聯企業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認列。
- 34 -
十三、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自 有 土 地
成
本
101 年 1 月 1 日餘額
增
添
處
分
淨兌換差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累計折舊
101 年 1 月 1 日餘額
處
分
折舊費用
淨兌換差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110,192
$ 110,192
$
-
101 年 1 月 1 日淨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淨額
$
$
110,192
110,192
成
本
102 年 1 月 1 日餘額
增
添
處
分
淨兌換差額
102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110,192
$ 110,192
累計折舊
102 年 1 月 1 日餘額
處
分
折舊費用
淨兌換差額
102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102 年 12 月 31 日淨額
$
$
$
-
$ 110,192
建
物
生 財 器 具
$ 361,639
960
(
2,659 )
(
3,483 )
$ 356,457
$ 131,215
9,899
(
2,256 )
(
653 )
$ 138,205
$
(
(
$
築
41,636
2,662 )
10,692
657 )
49,009
$ 104,966
2,083 )
10,882
(
481 )
$ 113,284
$
(
$
49,009
355 )
11,029
1,218
60,901
$ 300,959
$
(
$
$
17,626
15,796
89 )
33,333
合
計
$ 620,672
26,655
(
4,915 )
(
4,225 )
$ 638,187
$
13,365
3,723
52 )
17,036
$
$
4,261
16,297
$ 460,705
$ 458,858
$ 138,205
11,173
(
5,159 )
838
$ 145,057
$
33,333
35,733
174
69,240
$ 638,187
47,807
(
5,679 )
6,034
$ 686,349
$ 113,284
5,043 )
9,973
644
$ 118,858
$
$
17,036
17,065
81
34,182
$
$
35,058
(
$ 320,003
$ 307,448
$ 356,457
901
(
520 )
5,022
$ 361,860
什 項 設 備
$
$
(
26,249
24,921
26,199
(
$
$ 159,967
4,745 )
25,297
(
1,190 )
$ 179,329
(
(
$ 179,329
5,398 )
38,067
1,943
$ 213,941
$ 472,408
合併公司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以直線基礎按下列耐用年數計
提折舊:
建 築 物
廠房辦公主建物
裝修設備
生財器具
什項設備
20及 50年
2至 5年
2至5年
2至8年
合併公司設定質押作為借款額度擔保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金
額,請參閱附註二六。
- 35 -
十四、 投資性不動產
成
本
101 年 1 月 1 日餘額
淨兌換差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238,482
(
1,346 )
$ 237,136
累計折舊
101 年 1 月 1 日餘額
折舊費用
淨兌換差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
$
25,457
3,231
365 )
28,323
101 年 1 月 1 日淨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淨額
$ 213,025
$ 208,813
成
本
102 年 1 月 1 日餘額
處
分
淨兌換差額
102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237,136
(
8,049 )
1,956
$ 231,043
累計折舊
102 年 1 月 1 日餘額
處
分
折舊費用
淨兌換差額
102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
$
102 年 12 月 31 日淨額
28,323
433 )
3,258
619
31,767
$ 199,276
合 併 公 司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係 以 直 線 基 礎 按 20 及 50 年 之 耐 用 年 限
計提折舊。
合 併 公 司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係 由 獨 立 評 價 師 林 書 弘 先 生 於 102 年 5
月 9 日 進 行 評 價。該 評 價 係 參 考 類 似 不 動 產 交 易 價 格 之 市 場 證 據 進 行。
合 併 公 司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 暨 101 年 12 月 31 日 、
及 1 月 1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分 別 為 250,830 仟 元 、 252,806 仟 元 及 235,080
仟元。
合併公司之所有投資性不動產皆係自有權益。
- 36 -
合 併 公 司 於 102 年 度 將 部 分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出 售 , 處 分 價 款 係 依 買
賣 雙 方 簽 訂 之 合 約 價 格 扣 除 必 要 成 本 後 之 淨 額 為 7,879 仟 元,處 分 淨 益
為 410 仟 元( 包 含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 其 他 收 入 項 下 ), 已 完 成 過 戶
且款項業已全數收取。
十五、 其他無形資產
電 腦 軟 體 權
成
本
101 年 1 月 1 日餘額
單獨取得
淨兌換差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累計攤銷
101 年 1 月 1 日餘額
攤銷費用
淨兌換差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成
本
102 年 1 月 1 日餘額
單獨取得
處
分
淨兌換差額
102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累計攤銷
102 年 1 月 1 日餘額
攤銷費用
處分
淨兌換差額
102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102 年 12 月 31 日淨額
金 合
237,467
26,105
37 )
263,535
$
$
$
183,266
17,009
20 )
200,255
$
2,935
3,271
6,206
$
$
54,201
63,280
$
$
$
263,535
7,619
2,601 )
66
268,619
$
$
$
200,255
18,142
2,086 )
43
216,354
$
6,206
3,076
9,282
$
52,265
$
11,779
(
$
$
(
101 年 1 月 1 日淨額
101 年 12 月 31 日淨額
利
(
$
$
(
$
$
14,594
1,450
16,044
$
(
$
$
計
252,061
27,555
37 )
279,579
$
186,201
20,280
20 )
206,461
11,659
9,838
$
$
65,860
73,118
16,044
5,017
21,061
$
279,579
12,636
2,601 )
66
289,680
(
(
$
$
$
206,461
21,218
2,086 )
43
225,636
$
64,044
(
上述有限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係以直線基礎按下列耐用年數計提攤
銷費用:
1至10年
6至10年
電腦軟體
權 利 金
- 37 -
十六、 其他應付款
應付薪資及獎金
應付休假給付
其
他
102年12月31日
$ 193,095
3,084
36,542
$ 232,721
101年12月31日
$ 184,964
3,370
29,658
$ 217,992
101年1月1日
$ 195,161
2,845
27,177
$ 225,183
十七、 退職後福利計畫
(一 )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合 併 公 司 中 之 母 公 司 所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
係 屬 政 府 管 理 之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依 員 工 每 月 薪 資 6%提 撥 退 休 金
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專戶。
合併公司於日本及中國大陸之子公司員工,係屬日本及中國大
陸政府營運之退休金福利計畫成員。該子公司須提撥薪資成本之特
定比例至退休福利計畫,以提供該計畫資金。合併公司對於此政府
營運之退休福利計畫之義務僅為提撥特定金額。
(二 )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合併公司之母公司所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
係屬確定福利退休計畫。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及核
准 退 休 日 前 6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計 算。母 公 司 按 員 工 每 月 薪 資 總 額 2%提
撥員工退休基金,交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該委員會名義
存入台灣銀行之專戶。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透過自行運用即委託經
營方式,將計畫資產投資於國內(外)權益證券及債務證券及銀行
存款等標的,惟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勞工退休金運用
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 2 年定期存款利率。
母公司之計畫資產及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係由合格精算師進行
精算。精算評價於衡量日之主要假設列示如下:
折 現 率
計畫資產之預期報酬率
薪資預期增加率
102年12月31日
1.875%
2.000%
4.500%
- 38 -
101年12月31日
1.625%
1.875%
4.750%
101年1月1日
1.750%
2.000%
4.750%
計畫資產之整體資產預期報酬率係根據歷史報酬趨勢以及精算
師對於相關義務存續期間內,該資產所處市場之預測,並考量前述
計畫資產之運用及最低收益之影響所作之估計。
有關確定福利計畫所認列之損益金額列示如下:
102年度
$
157
825
(
499 )
$
483
當期服務成本
利息成本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依功能別彙總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研發費用
$
$
$
101年度
$
151
861
(
497 )
$
515
20
59
404
$
$
$
24
59
432
於 102 及 101 年 度 , 本 公 司 分 別 認 列 2,733 仟 元 及 (705)仟 元 精
算 益 ( 損 )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截 至 102 年 及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
精 算 益 ( 損 )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積 金 額 分 別 為 2,028 仟 元 及
(705)仟 元 。
母公司因確定福利計畫所產生之義務列入個體資產負債表之金
額列示如下:
102年12月31日
已提撥確定福利義務之
現值
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應計退休金負債
$
(
$
48,299
27,709 )
20,590
101年12月31日
$
(
$
50,773
25,839 )
24,934
101年1月1日
$
(
$
49,169
24,039 )
25,130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列示如下:
102年度
$ 50,773
157
825
(
3,456 )
$ 48,299
年初確定福利義務
當期服務成本
利息成本
精算損失(利益)
年底確定福利義務
- 39 -
101年度
$ 49,169
151
861
592
$ 50,773
計畫資產現值之變動列示如下:
102年度
$ 25,839
499
(
163 )
1,534
$ 27,709
年初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精算利益(損失)
雇主提撥數
年底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101年度
$ 24,039
497
(
257 )
1,560
$ 25,839
計畫資產之主要類別於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之百分比係依勞
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網站公布之基金資產配置資訊為準:
現
金
短期票券
政府貸款
債
券
固定收益類
權益證券
貨幣型基金
其
他
102年12月31日
22.86
4.10
9.37
18.11
44.77
0.79
100.00
101年12月31日
24.51
9.88
10.45
16.28
37.43
0.66
0.79
100.00
101年1月1日
23.47
5.64
0.13
11.20
15.75
43.74
0.07
100.00
母公司選擇以轉換至個體財務報告會計準則之日起各個會計期
間 推 延 決 定 之 金 額 , 揭 露 經 驗 調 整 之 歷 史 資 訊 ( 參 閱 附 註 三 十 ):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提撥短絀
計畫負債之經驗調整
計畫資產之經驗調整
102年12月31日
($
48,299 )
$
27,709
($
20,590 )
$
1,277
($
163 )
101年12月31日
($
50,773 )
$
25,839
($
24,934 )
($
592 )
($
257 )
101年1月1日
($
49,169 )
$
24,039
($
25,130 )
$
$
-
母 公 司 預 期 於 102 及 101 年 度 以 後 一 年 內 對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提 撥
分 別 為 1,512 仟 元 及 1,505 仟 元 。
- 40 -
十八、 權
益
(一 ) 股
本
額定股數(仟股)
額定股本
已 發 行 且 已 收 足 股 款之
股數(仟股)
已發行股本
102年12月31日
250,000
$2,500,000
101年12月31日
250,000
$2,500,000
101年1月1日
250,000
$2,500,000
167,877
$1,678,770
167,877
$1,678,770
167,877
$1,678,770
已 發 行 之 普 通 股 每 股 面 額 為 10 元,每 股 享 有 一 表 決 權 及 收 取 股
利之權利。
(二 ) 資 本 公 積
102 及 101 年 度 各 類 資 本 公 積 餘 額 均 無 變 動 。
資本公積中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額之部分得用以彌補虧
損,亦得於公司無虧損時,用以發放現金或撥充股本,惟撥充股本
時每年以實收股本之一定比率為限。
(三 ) 保 留 盈 餘 及 股 利 政 策
依母公司章程規定,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
捐 及 彌 補 以 往 年 度 虧 損 外 , 次 提 10%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及 依 主 管 機 關
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數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
餘按下列方式分派之:
1. 員 工 紅 利 10%以 上 。
2. 董 事 、 監 察 人 酬 勞 5%以 下 。
3. 餘 為 股 東 股 利 , 其 中 現 金 股 利 不 得 低 於 股 利 總 數 之 10%。
母公司係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
劃,以求永續經營及穩定發展,係採剩餘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
以 不 得 低 於 當 年 度 股 利 總 數 之 10%為 原 則 , 惟 此 項 盈 餘 分 配 之 種 類
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之。
102 及 101 年 度 應 付 員 工 紅 利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111,635 仟 元 及
113,893 仟 元 ; 應 付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金 額 均 為 8,000 仟 元 。 前 述 員 工 紅
利及董監酬勞係依公司營運狀況、員工貢獻度並與同業比較以及公
司 制 定 之 盈 餘 分 配 政 策 , 按 稅 後 純 益 提 撥 10%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後 , 衡
- 41 -
量 可 能 發 放 之 比 率 基 礎 , 分 別 依 分 配 比 率 10%以 上 及 5%以 下 計 算 。
年度終了後,本合併財務報告通過發布日前經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
額有重大變動時,該變動調整原提列年度費用,本合併財務報告通
過發布日後若金額仍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於次一年度
調整入帳。如股東會決議採股票發放員工紅利,股票紅利股數按決
議紅利之金額除以股票公平價值決定。就計算股票紅利股數而言,
股票公允價值係指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之收盤價(考量除權除息之
影 響 後 )。
母 公 司 於 分 配 101 年 度 以 前 之 盈 餘 時 , 必 須 依 (89)台 財 證 (一 )字
第 100116 號 函 及 金 管 證 一 字 第 0950000507 號 函 令 等 相 關 規 定 , 就
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股東權
益減項金額如有減少,可就減少金額自特別盈餘公積轉回未分配盈
餘。
自 102 年 起 , 合 併 公 司 依 金 管 會 於 101 年 4 月 6 日 發 布 之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1010012865 號 函 令 及 「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IFRSs)
後 ,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之 適 用 疑 義 問 答 」 規 定 , 於 首 次 採 用 IFRSs
時,應 就 帳 列 股 東 權 益 項 下 之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及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利
益)
,因 選 擇 適 用 IFRS 1 豁 免 項 目 而 轉 入 保 留 盈 餘 部 分,分 別 提 列 相
同 數 額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但 轉 換 日 因 首 次 採 用 IFRSs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不 足 提 列 時 , 得 僅 就 因 轉 換 採 用 IFRSs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數予以提列。嗣後因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之 比 例 予 以 迴 轉 分 派 盈 餘 。 首 次 採 用 IFRSs 所 應 提
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於以後年度用以彌補虧損;嗣後有盈餘年度且
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除前,應就不足數額補足提列特別盈
餘 公 積 , 始 得 分 派 盈 餘 。( 參 閱 (四 )首 次 採 用 IFRSs 應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積之說明。)
法定盈餘公積應提撥至其餘額達公司實收股本總額時為止。法
定盈餘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公司無虧損時,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
收 股 本 總 額 25%之 部 分 除 得 撥 充 股 本 外 , 尚 得 以 現 金 分 配 。
- 42 -
分配未分配盈餘時,除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股東外,其
餘股東可獲配按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股東可扣抵稅
額。
母 公 司 分 別 於 102 年 6 月 20 日 及 101 年 6 月 18 日 舉 行 股 東 常
會 , 決 議 通 過 101 及 100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及 每 股 股 利 如 下 :
盈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餘
分
配
案 每 股 股 利 ( 元 )
101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0年度
$ 53,787
$ 55,727
503,631
537,207
$ 3.00
$ 3.20
母 公 司 分 別 於 102 年 6 月 20 日 及 101 年 6 月 18 日 舉 行 股 東 常
會 , 決 議 通 過 101 及 100 年 度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如 下 :
員工紅利
董監酬勞
101年度
100年
現 金 紅 利 股 票 紅 利 現 金 紅 利 股 票 紅利
$113,893
$
$128,471
$
8,000
10,000
-
母 公 司 股 東 會 於 101 年 6 月 18 日 決 議 100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其
中 包 含 99 年 度 因 股 東 權 益 減 項 數 額 迴 轉,故 將 以 前 年 度 提 列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12,816 仟 元 轉 回 未 分 配 盈 餘 以 供 分 配 。
101 年 度 之 盈 餘 分 配 案、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按 本 公 司 依 據
修訂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所 編 製 之 101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並 參 考 母 公 司 依 據 修 訂 後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IFRSs 所 編 製 之 101 年 12 月 31 日 資 產 負 債 表 作
為盈餘分配案之基礎。
102 及 101 年 度 母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配 發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與 101 及 100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認 列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金 額 並 無 差
異。
本 公 司 103 年 3 月 26 日 董 事 會 擬 議 102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及 每 股
股利如下: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盈 餘 分 配 案
$ 51,481
537,207
- 43 -
每股股利(元)
$
3.20
有 關 102 年 度 之 盈 餘 分 配 案 、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酬 勞 尚 待 預 計 於
103 年 6 月 19 日 召 開 之 股 東 會 決 議 。
有關母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
勞資訊,請至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四 ) 首 次 採 用 IFRSs 應 提 列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合 併 公 司 首 次 採 用 IFRSs 所 應 提 列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如 下 :
特別盈餘公積
102年12月31日
$
228
101年12月31日
$
-
101年1月1日
$
-
因 首 次 採 用 IFRSs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不 足 提 列 , 故 僅 就 因
轉 換 採 用 IFRSs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數 228 仟 元 予 以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積。
十九、 淨
利
淨利係包含以下項目:
(一 ) 折 舊 、 攤 銷 及 員 工 福 利
102年度
屬於營業費用者
101年度
屬於營業費用者
$ 30,380
483
617,394
$648,257
$ 26,113
515
580,835
$607,463
$ 38,067
$ 25,297
$ 21,218
$ 20,280
員工福利費用
確定提撥計畫
確定福利計畫
其他員工福利
折舊費用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攤銷費用
無形資產
上 述 折 舊 費 用 皆 未 包 含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102 及 101 年 度 之 折 舊 費
用 分 別 為 3,258 仟 元 及 3,231 仟 元( 包 含 於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 租 金
收 入 與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 其 他 項 下 )。
(二 )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102年度
$ 34,205
( 18,640 )
$ 15,565
外幣兌換利益總額
外幣兌換損失總額
淨益(損)
- 44 -
101年度
$ 20,879
( 39,844 )
( $ 18,965 )
二十、 所得稅
(一 )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所 得 稅
所得稅費用之主要組成項目如下:
當期所得稅
當年度產生者
以前年度之調整
遞延所得稅
當年度產生者
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費用
102年度
101年度
$ 80,348
(
15 )
$ 57,111
5,656
78,384
$158,717
61,024
$123,791
會計所得與所得稅費用之調節如下:
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稅前淨利按法定稅率計算之
所得稅費用
稅上不可減除之費損
免稅所得
投資抵減
基本稅額應納差額
未認列之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未認列之投資抵減
未認列之虧損扣抵
以前年度之當期所得稅費用
於本年度之調整
土地增值稅
境外所得不得扣抵稅款
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費用
102年度
$673,525
101年度
$661,526
$114,517
(
2,856 )
( 39,393 )
( 72,033 )
78,499
3,274
75,061
1,045
$109,403
(
2,118 )
( 37,863 )
( 72,423 )
56,582
4,509
56,247
3,325
(
15 )
147
471
$158,717
5,656
473
$123,791
合 併 公 司 適 用 中 華 民 國 所 得 稅 法 之 個 體 所 適 用 之 稅 率 為 17%;
中 國 地 區 子 公 司 所 適 用 之 稅 率 為 25%; 其 他 轄 區 所 產 生 之 稅 額 係 依
各相關轄區適用之稅率計算。
由 於 103 年 度 股 東 會 盈 餘 分 配 情 形 尚 具 不 確 定 性 , 故 102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10%所 得 稅 之 潛 在 所 得 稅 後 果 尚 無 法 可 靠 決 定 。
- 45 -
(二 )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所 得 稅
102年度
101年度
遞延所得稅
當年度產生者
-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
$
560
($
144 )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所得稅
$
560
($
144 )
(三 )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102 年 12 月 31 日 暨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皆為應付所得稅。
(四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與 負 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之變動如下:
102 年 度
認 列於其 他
年 初 餘 額 認 列於損 益 綜 合 損 益 兌 換 差 額 年 底 餘 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
暫時性差異
存貨跌價損失
未實現負債準備
費用資本化
與子公司之未實
現利益
退休金超限
未實現兌換損失
其
他
投資抵減
遞延所得稅負債
暫時性差異
未實現兌換利益
未實現利息收入
$
20,362
1,549
4,841
2,495
2,964
202
1,318
33,731
75,061
$ 108,792
$
$
-
($
(
(
1,765 )
217 )
502 )
(
(
(
(
(
($
552
179 )
202 )
48 )
2,361 )
75,061 )
77,422 )
$
$
- 46 -
642
320
962
$
(
(
($
$
$
560 )
560 )
560 )
-
$
$
$
$
33
33
33
6
6
$
$
$
$
18,630
1,332
4,339
3,047
2,785
710
30,843
30,843
642
326
968
101 年 度
認列於其他
年 初 餘 額 認列於損益 綜 合 損 益 兌 換 差 額 年 底 餘 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
暫時性差異
存貨跌價損失
未實現負債準備
費用資本化
與子公司之未實現
利益
退休金超限
未實現兌換損失
其
他
投資抵減
遞延所得稅負債
暫時性差異
未實現兌換利益
$
24,203
1,578
5,180
2,353
3,110
1,991
38,415
131,308
$ 169,723
$
25
($
(
(
3,815 )
29 )
339 )
$
-
(
(
(
($
142
146 )
202
817 )
4,802 )
56,247 )
61,049 )
$
144
144
144
($
25 )
$
-
(
($
26 )
-
$
($
26 )
26 )
2,495
2,964
202
1,318
33,731
75,061
$ 108,792
$
-
(
20,362
1,549
4,841
$
-
(五 ) 未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
未使用虧損扣抵及未使用投資抵減金額
102年12月31日
虧損扣抵
101 年度到期
102 年度到期
103 年度到期
104 年度到期
105 年度到期
106 年度到期
107 年度到期
108 年度到期
109 年度到期
110 年度到期
112 年度到期
$
101年12月31日
$
$
3,915
3,922
2,504
3,836
2,827
5,481
2
1,124
464
24,075
投資抵減
研究發展支出
$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
101年1月1日
$
$
7,855
3,915
3,922
2,622
3,898
5,521
2
1,124
28,859
$
13,091
8,169
4,071
4,079
3,667
5,530
2
38,609
-
$
32,219
$
66,047
27,566
$
28,094
$
26,280
未 認 列 之 投 資 抵 減 於 102 年 度 到 期 。
- 47 -
(六 ) 未 使 用 之 虧 損 扣 抵 及 免 稅 相 關 資 訊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 虧 損 扣 抵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
尚 未 扣 抵 餘 額
$ 15,659
15,689
10,777
15,453
11,277
32,243
12
6,610
2,731
$110,451
最 後 扣 抵 年 度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2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 母 公 司 下 列 增 資 擴 展 產 生 之 所 得 可
享受 5 年免稅:
增
資
擴
展
95年度增資擴展計畫
96年度增資擴展計畫
97年度增資擴展計畫
案
免
稅
期
100.01.01~104.12.31
101.01.01~104.08.31
102.01.01~106.12.31
間
母 公 司 以 95 年 度 盈 餘 轉 增 資,申 請 增 資 擴 展 從 事 高 階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產 品 之 投 資 計 劃,已 於 96 年 3 月 獲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核 准 為 新 興 重
要 策 略 性 產 業 , 並 獲 財 政 部 於 99 年 8 月 核 准 延 遲 自 100 年 度 起 , 連
續五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母 公 司 以 96 年 度 盈 餘 轉 增 資,申 請 增 資 擴 展 從 事 高 階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產 品 之 投 資 計 劃,已 於 97 年 3 月 獲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核 准 為 新 興 重
要 策 略 性 產 業 , 並 獲 財 政 部 於 101 年 4 月 核 准 自 101 年 度 起 至 104
年 8 月,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母 公 司 以 97 年 度 盈 餘 轉 增 資,申 請 增 資 擴 展 從 事 高 階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產 品 之 投 資 計 劃,已 於 98 年 2 月 獲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核 准 為 新 興 重
要 策 略 性 產 業 , 並 獲 財 政 部 於 101 年 10 月 核 准 自 102 年 度 起 至 106
年 12 月 , 就 其 新 增 所 得 免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 48 -
(七 ) 兩 稅 合 一 相 關 資 訊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明細如下:
母 公 司
健懋投資公司
102年12月31日
$ 20,504
$
1,122
101年12月31日
$ 17,228
$
1,122
101年1月1日
$ 15,871
$
1,122
健 懋 投 資 公 司 102 及 101 年 底 尚 無 盈 餘 可 供 分 配 , 是 以 股 東 可
扣抵稅額將累積至盈餘分配年度時,再用以計算股東可獲配之稅額
扣抵比率。
母 公 司 102 及 101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適 用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分 別 為
2.93%( 預 計 ) 及 10.26%。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 母 公 司 及 國 內 子 公 司 分 配 屬 於 87 年 度 ( 含 )
以後之盈餘時,本國股東可按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獲
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由於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以股
利 分 配 日 之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為 準 , 因 此 母 公 司 預 計 102 年
度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可能與將來實際分配予股東時所適用之
稅額扣抵比率有所差異。
依 台 財 稅 字 第 10204562810 號 規 定 , 首 次 採 用 IFRSs 之 當 年 度
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因首次採用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母 公 司 截 至 102 年 及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均
無 屬 86 年 度 ( 含 ) 以 前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
(八 ) 所 得 稅 核 定 情 形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所得稅申報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情形
如下:
截
至
核
定
99
100
101
101
母 公 司
健懋投資公司
松翰科技(成都)公司
松翰科技(深圳)公司
- 49 -
年
度
二一、合併每股盈餘
用以計算合併每股盈餘之盈餘及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如下:
本期淨利
102年度
$514,808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之淨利
股
數
101年度
$537,735
單位:仟股
用以計算合併基本每股盈餘之
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
具稀釋作用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紅利
用以計算合併稀釋每股盈餘之
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
102年度
101年度
167,877
167,877
4,865
5,429
172,742
173,306
若合併公司得選擇以股票或現金發放員工分紅,則計算合併稀釋
每股盈餘時,假設員工分紅將採發放股票方式,並於該潛在普通股具
有稀釋作用時計入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以計算合併稀釋每股盈
餘。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員工分紅發放股數前計算合併稀釋每股盈餘
時,亦繼續考量該等潛在普通股之稀釋作用。
二二、 營業租賃協議
合併公司為出租人
營業租賃係出租合併公司所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租賃期間為 3
個月及 3 年。所有營業租賃合約均包含承租人於行使續租權時,依市
場租金行情調整租金之條款。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結束時,對該不動產
不具有優惠承購權。
不可取消營業租賃之應收未來最低租賃給付總額如下:
1 年 內
超過 1 年但不超過 5 年
102年12月31日
$ 12,691
1,912
$ 14,603
- 50 -
101年12月31日
$ 13,587
14,985
$ 28,572
101年1月1日
$
8,040
12,073
$ 20,113
二三、 資本風險管理
合併公司基於現行營運產業特性及未來公司發展情形,並且考量
外部環境變動等因素,規劃合併公司未來期間所需之營運資金、研究
發展費用及股利支出等需求,保障合併公司能繼續營運,回饋股東且
同時兼顧其他利益關係人之利益,並維持最佳資本結構以長遠提升股
東價值。
合併公司透過定期審核資產負債比例對資金進行監控。合併公司
之 資 本 為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列 示 之「 權 益 總 額 」, 亦 等 於 資 產 總 額 減 負 債 總
額。
二四、 金融工具
(一 ) 公 允 價 值 之 資 訊
1. 非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102 年 及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所持有之非上市(櫃)股票,因於活絡市場無市場報價且公允
價值無法可靠衡量,後續係以成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
外,餘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帳面金額趨近其公允價值。
2. 認 列 為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合併公司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其衡量方式依照公允
價值可觀察程度分為第一至三級。
(1) 第 一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活 絡 市 場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公 開
報 價 ( 未 經 調 整 )。
(2) 第 二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除 第 一 級 之 公 開 報 價 外 , 以 屬 於
該資產或負債直接(亦即價格)或間接(亦即由價格推導
而得)可觀察之輸入值推導公允價值。
(3) 第 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評 價 技 術 係 非 以 可 觀 察 市 場 資 料
為基礎之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值(不可觀察之輸入值)推導
公允價值。
- 51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基金受益憑證
債券投資
合
計
一
級
$
90,222
79,646
$ 169,868
101 年 12 月 31 日
第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基金受益憑證
債券投資
合
計
一
級
$ 414,119
100,834
$ 514,953
101 年 1 月 1 日
第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基金受益憑證
債券投資
合
計
一
級
$ 443,522
101,026
$ 544,548
102 及 101 年 度 無 第 一 級 與 第 二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間 移 轉 之
情形。
3.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之 評 價 技 術 及 假 設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公允價值係依下列方式決定:
具標準條款與條件並於活絡市場交易之金融工具公允價值
係參照市場報價決定。
(二 ) 金 融 工 具 之 種 類
102年12月31日
101年12月31日
101年1月1日
金融資產
放款及應收款(註 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註 2)
$ 2,579,680
169,902
$ 2,184,420
514,987
$ 1,939,636
544,582
金融負債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註 3)
471,827
499,196
406,319
- 52 -
註 1: 餘 額 係 包 含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 應 收
票據及應收帳款等。
註 2: 餘 額 係 包 含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之 以 成 本 衡 量 金 融 資 產 餘 額 。
註 3: 餘 額 係 包 含 應 付 票 據 、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 )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的 與 政 策
合併公司主要金融工具包括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合併公司之
財務管理部門係為各業務單位提供服務,統籌協調進入國內與國際
金融市場操作,藉由依照風險程度與廣度分析暴險之內部風險報告
監督及管理合併公司營運有關之財務風險。該等風險包括市場風險
( 包 含 匯 率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及 其 他 價 格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1. 市 場 風 險
合併公司之營運活動使合併公司承擔之主要財務風險為外
幣 匯 率 變 動 風 險 ( 參 閱 下 述 (1))、 利 率 變 動 風 險 ( 參 閱 下 述 (2))
以 及 市 場 價 格 風 險 ( 參 閱 下 述 (3))。
合併公司有關金融工具市場風險之暴險及其對該等暴險之
管理與衡量方式並無改變。
(1) 匯 率 風 險
本公司及松翰深圳公司從事外幣計價之銷貨與進貨交
易,因而使合併公司產生匯率變動暴險。合併公司之銷售
額 中 約 有 78%非 以 發 生 交 易 集 團 個 體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計 價 ,
而 成 本 金 額 中 約 有 79%非 以 發 生 交 易 集 團 個 體 之 功 能 性 貨
幣計價。
本公司匯率風險之管理,以避險為目的,並未以投機
目的而進行金融工具之交易。匯率風險管理策略為定期檢
視各種幣別資產及負債之淨部位,並對該淨部位進行風險
管理。
合併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非功能性貨幣計價之貨幣性
資產與貨幣性負債帳面金額(包含合併財務報表中已沖銷
- 53 -
之非功能性貨幣計價之貨幣性項目)以及具匯率風險暴險
之衍生工具帳面金額,參閱附註二七。
敏感度分析
合併公司主要受到美元匯率波動之影響。
下表詳細說明當新台幣及人民幣(功能性貨幣)對各
攸 關 外 幣 之 匯 率 增 加 及 減 少 1% 時 , 合 併 公 司 之 敏 感 度 分
析 。 1%係 為 集 團 內 部 向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報 告 匯 率 風 險 時 所 使
用之敏感度比率,亦代表管理階層對外幣匯率之合理可能
變動範圍之評估。敏感度分析僅包括流通在外之外幣貨幣
性 項 目,並 將 其 期 末 之 換 算 以 匯 率 變 動 1%予 以 調 整。敏 感
度分析之範圍包括貨幣性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下表之正
數 係 表 示 當 新 台 幣 及 人 民 幣 相 對 於 各 相 關 貨 幣 貶 值 1%
時,將使稅前淨利增加之金額;當新台幣相對於各相關外
幣 升 值 1%時 , 其 對 稅 前 淨 利 之 影 響 將 為 同 金 額 之 負 數 。
美
損
(i)
益
元
102年度
$ 5,645(i)
之
影
響
101年度
$ 3,005(i)
主要源自於合併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尚流通在外且未
進行現金流量避險之美元計價應收及應付款項。
(2) 利 率 風 險
合併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受利率暴險之金融資產帳面
金額如下:
具公允價值利率風險
-金融資產
具現金流量利率風險
-金融資產
102年12月31日
101年12月31日
101年1月1日
$ 447,533
$ 401,042
$ 304,424
1,723,917
1,473,697
1,365,882
敏感度分析
下列敏感度分析係依金融資產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利率
暴險而決定。對於浮動利率資產,其分析方式係假設資產
負債表日流通在外之資產金額於報導期間皆流通在外。集
- 54 -
團內部向主要管理階層報告利率時所使用之變動率為利率
增 加 或 減 少 1%,此 亦 代 表 管 理 階 層 對 利 率 之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範圍之評估。
若 利 率 增 加 / 減 少 1%,在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 合 併 公 司 102 年 度 之 稅 前 淨 利 將 增 加 / 減 少 17,239
仟元,主因為合併公司之變動利率現金及約當現金與無活
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若 利 率 增 加 / 減 少 1%,在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 合 併 公 司 101 年 度 之 稅 前 淨 利 將 增 加 / 減 少 14,737
仟元,主因為合併公司之變動利率現金及約當現金與無活
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3) 價 格 風 險
合併公司因基金受益憑證及公司債投資而產生價格暴
險。該投資非持有供交易。合併公司管理階層藉由持有不
同風險投資組合以管理風險。此外,合併公司指派特定人
員監督價格風險並評估何時須增加被避風險之避險部位。
敏感度分析
下列敏感度分析係依資產負債表日之權益價格暴險進
行。
若 權 益 價 格 上 漲 / 下 跌 1%, 102 年 度 稅 前 其 他 綜 合 損
益將因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增加/減少
1,699 仟 元 。
若 權 益 價 格 上 漲 / 下 跌 1%, 101 年 度 稅 前 其 他 綜 合 損
益將因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增加/減少
5,150 仟 元 。
2. 信 用 風 險
信用風險係指交易對方拖欠合約義務而造成合併公司財務
損失之風險。截至資產負債表日,合併公司可能因交易對方未
履行義務之最大信用曝險係來自於合併資產負債表所認列之金
- 55 -
融資產帳面金額。惟合併公司之交易對方均為信用良好之金融
機構及公司組織,因此不預期有重大信用風險。
為減輕信用風險,合併公司管理階層指派專責團隊負責授
信額度之決定、授信核准及其他監控程序以確保逾期應收款項
之回收已採取適當行動。此外,合併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會逐
一複核應收款項之可回收金額以確保無法回收之應收款項已提
列適當減損損失。
合併公司之信用風險主要係集中於合併公司五大主要客
戶 , 截 至 102 年 及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止 ,
應 收 帳 款 總 額 來 自 前 述 客 戶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64%、 56%及 53%。
3. 流 動 性 風 險
合併公司係透過管理及維持足夠部位之現金及約當現金以
支應合併公司營運並減輕現金流量波動之影響。
合併公司之帳列營運資金足以支應帳列負債,故未有因無
法籌措資金以履行合約義務之流動性風險。
二五、 關係人交易
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之關係人)間之交易、帳戶餘額、收
益及費損於合併時全數予以銷除,故未揭露於本附註。除已於其他附
註揭露外,合併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如下。
(一 ) 營 業 交 易
102年度
101年度
貨
關聯企業
$
887
$
833
貨
關聯企業
$
4
$
-
營業費用
關聯企業
$
37
$
-
銷
進
- 56 -
資產負債表日之應收、應付關係人款項餘額如下:
102年12月31日
101年12月31日
101年1月1日
應收票據
關聯企業
$
-
$
65
$
-
應收帳款
關聯企業
$
29
$
134
$
84
預付費用(包含於其他流
動資產)
關聯企業
$
1,176
$
-
$
-
其他應付款
關聯企業
$
93
$
-
$
-
合併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價格及款項收付條件,均與非關係
人相當。
(二 ) 對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獎 酬
102 及 101 年 度 對 董 事 及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薪 酬 總 額 如 下 :
102年度
$ 20,193
241
$ 20,434
短期員工福利
退職後福利
101年度
$ 20,333
243
$ 20,576
董事及其他主要管理階層之薪酬係由薪酬委員會依照個人績效
及市場趨勢決定。
二六、 質抵押之資產
下列資產業經提供作為合併公司短期銀行借款額度、購貨及貨物
關稅之擔保品: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質押定存單(包含於無活絡
市場之債券投資)
102年12月31日
$ 238,397
101年12月31日
$ 241,938
101年1月1日
$ 245,480
51,000
$ 289,397
51,000
$ 292,938
91,000
$ 336,480
- 57 -
二七、 外幣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匯率資訊
合併公司具重大影響之外幣金融資產及負債資訊如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外
金 融 資
貨幣性項目
美
元
美
元
產
金 融 負
貨幣性項目
美
元
美
元
債
幣 匯
率 帳 面 金 額
$ 23,638
1,373
29.755(美元:新台幣)
6.097(美元:人民幣)
$ 703,349
40,854
$ 744,203
4,034
1,984
29.855(美元:新台幣)
6.097(美元:人民幣)
$ 120,435
59,232
$ 179,667
101 年 12 月 31 日
外
金 融 資
貨幣性項目
美
元
美
元
產
金 融 負
貨幣性項目
美
元
美
元
債
幣 匯
率 帳 面 金 額
$ 16,653
1,250
28.99(美元:新台幣)
6.2855(美元:人民幣)
$ 482,770
36,238
$ 519,008
5,926
1,586
29.09(美元:新台幣)
6.2855(美元:人民幣)
$ 172,387
46,137
$ 218,524
- 58 -
101 年 1 月 1 日
外
金 融 資
貨幣性項目
美
元
美
元
產
金 融 負
貨幣性項目
美
元
美
元
債
幣 匯
率 帳 面 金 額
$ 20,054
1,302
30.225(美元:新台幣)
6.3009(美元:人民幣)
$ 606,132
39,353
$ 645,485
$
30.325(美元:新台幣)
6.3009(美元:人民幣)
$ 100,527
53,766
$ 154,293
3,315
1,773
二八、 附註揭露事項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及 (二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無 。
2.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 無 。
3. 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控 制 部 分 ): 附 表 一 。
4. 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5.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無。
6. 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無。
7. 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十以上:附表二。
8.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無。
9. 從 事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無 。
10. 其 他 : 母 子 公 司 間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及金額:附表五。
11. 被 投 資 公 司 資 訊 : 附 表 三 。
- 59 -
(三 ) 大 陸 投 資 資 訊 :
1.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主 要 營 業 項 目、實 收 資 本 額、投 資 方 式 、
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期
末投資帳面金額、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附
表四。
2. 與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所 發 生 下 列 之 重 大
交易事項,及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附表一至五。
(1) 進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付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
(2) 銷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收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
(3) 財 產 交 易 金 額 及 其 所 產 生 之 損 益 數 額 。
(4) 票 據 背 書 保 證 或 提 供 擔 保 品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其 目 的 。
(5) 資 金 融 通 之 最 高 餘 額 、 期 末 餘 額 、 利 率 區 間 及 當 期 利 息 總
額。
二九、 部門資訊
合併公司提供給主要營運決策者用以分配資源及評量部門績效之
資 訊 , 著 重 於 提 供 之 產 品 種 類 , 於 102 及 101 年 度 , 合 併 公 司 皆 僅 從
事半導體之製造與銷售,合併公司之應報導部門僅有半導體部門。
(一 ) 部 門 收 入 與 營 運 結 果
合併公司收入與營運結果依應報導部門分析如下:
部
半導體部門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
損失之份額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處分投資利益
兌換淨益(損)
什項收入
什項支出
稅前利益
門
102年度
$ 3,642,339
收
入 部
門
101年度
102年度
$ 3,541,744
$ 615,920
(
5,786 )
20,558
9,193
10,172
15,565
9,841
(
1,938 )
$ 673,525
以上報導之收入係與外部客戶交易所產生。
- 60 -
損
益
101年度
$ 646,604
(
2,669 )
16,741
11,531
945
(
18,965 )
8,902
(
1,563 )
$ 661,526
部門利益係指半導體部門所賺取之利潤,不包含採用權益法認
列 關 聯 企 業( 損 )益 之 份 額、 利 息 收 入 、 租 金 收 入 、 處 分 投 資 利 益 、
兌 換 淨 益 ( 損 )、 什 項 收 入 、 什 項 支 出 及 所 得 稅 費 用 。 此 衡 量 金 額 係
提供予主要營運決策者,用以分配資源予部門及評量其績效。
(二 ) 部 門 總 資 產 及 負 債
合併公司資產之衡量金額未提供予營運決策者,故資產之衡量
金額為零。
(三 ) 其 他 部 門 資 訊
折
半導體部門
舊
102年度
$ 59,285
與
攤
101年度
$ 45,577
銷
(四 ) 主 要 產 品 及 勞 務 之 收 入
合併公司主要產品及勞務之收入分析如下:
102年度
$ 3,642,339
半導體收入
101年度
$ 3,541,744
(五 ) 地 區 別 資 訊
合併公司主要於兩個地區營運-台灣及中國。
合併公司來自外部客戶之繼續營業單位收入依營運地點區分之
資訊列示如下:
來
台
中
其
灣
國
他
- 61 -
自
外 部
102年度
$ 3,029,977
612,043
319
$ 3,642,339
客
戶
之 收 入
101年度
$ 3,040,492
499,885
1,367
$ 3,541,744
(六 ) 主 要 客 戶 資 訊
102 及 101 年 度 半 導 體 部 門 之 收 入 金 額 分 別 為 3,642,339 仟 元 及
3,541,744 仟 元 , 其 中 有 664,937 仟 元 及 633,883 仟 元 係 來 自 合 併 公
司 之 最 大 客 戶 。 102 及 101 年 度 單 一 客 戶 收 入 達 合 併 公 司 收 入 淨 額
10%之 資 訊 如 下 :
102年度
$ 664,937
497,716
$ 1,162,653
客戶 A
客戶 B
101年度
$ 633,883
444,996
$ 1,078,879
三十、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一 ) IFRSs 資 訊 之 編 製 基 礎
合 併 公 司 102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為 首 份 IFRSs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告,其編製基礎除了遵循附註四說明之重大會計政策外,合併公
司 亦 遵 循 IFRS 1「 首 次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之 規 定 。
(二 ) 轉 換 至 IFRSs 之 影 響
轉 換 至 IFRSs 後 , 對 合 併 公 司 之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暨 合 併 綜 合 損
益表之影響如下:
1. 101 年 1 月 1 日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項 目 之 調 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 響 金 額 I F R S s 說
資
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
資-流動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
動
質押定存單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
資產
固定資產淨額(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
無形資產
出租資產-淨額
閒置資產-淨額
$ 1,478,923
-
( $ 540,000 )
631,000
$ 938,923
631,000
5.(1)
5.(1)
98,241
(
98,241 )
-
5.(2)
91,000
46,423
(
(
91,000 )
3,476 )
42,947
5.(1)
5.(7)
456,345
4,360
460,705
5.(7)
211,504
1,521
65,860
211,504 )
1,521 )
65,860
-
5.(7)
5.(6)
5.(6)
(接次頁)
- 62 -
(
(
明
(承前頁)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 響 金 額 I F R S s 說 明
$
$ 213,025
$ 213,025
5.(6)
投資性不動產
57,936
(
57,936 )
5.(7)
遞延費用-淨額
14,169
(
8,808 )
5,361
5.(7)
其他資產-其他
68,763
100,960
169,723
5.(2)(3)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
(4)
流動
負
債
222,338
2,845
225,183
5.(3)
應付費用(其他應付
款)
9,281
9,281
5.(4)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21,411
3,719
25,130
5.(4)
應計退休金負債
25
25
5.(2)
遞延所得稅負債
權
益
1,523,226
228
1,523,454
4.5.(3)
保留盈餘
(4)
13,380
(
13,380 )
6.
累積換算調整數
2. 101 年 12 月 31 日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項 目 之 調 節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 響 金 額 I F R S s 說
資
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
資-流動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
動
質押定存單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
資產
固定資產淨額(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
無形資產
出租資產-淨額
閒置資產-淨額
投資性不動產
遞延費用-淨額
其他資產-其他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
流動
$ 1,723,357
-
( $ 921,741 )
972,741
$ 801,616
972,741
5.(1)
5.(1)
明
102,961
(
102,961 )
-
5.(2)
51,000
36,365
(
51,000 )
13
36,378
5.(1)
5.(7)
443,310
15,548
458,858
5.(7)
206,183
2,630
78,599
15,191
2,964
73,118
206,183 )
2,630 )
208,813
78,599 )
10,080 )
105,828
73,118
208,813
5,111
108,792
5.(7)
5.(6)
5.(6)
5.(6)
5.(7)
5.(7)
5.(2)(3)
(4)
(接次頁)
- 63 -
(
(
(
(
(承前頁)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 響 金 額 I F R S s 說
負
債
應付費用(其他應付
款)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應計退休金負債
權
益
保留盈餘
$ 214,622
$
20,554
累積換算調整數
3,370
$ 217,992
5.(3)
9,111
4,380
9,111
24,934
5.(4)
5.(4)
1,523,892
(
615 )
179
(
13,380 )
1,523,277
(
13,201 )
明
4.5.(3)
(4)
4.
3. 101 年 度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項 目 之 調 節
營業費用
所得稅費用
其他綜合損益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
實現評價利益
確定福利之精算損失
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影 響 金 額 I F R S s 說 明
$ 883,923
$
166
$ 884,089
5.(3)(4)
123,819
(
28 )
123,791
5.(3)(4)
(
(
13,201 )
5.(7)
10,133
5.(7)
705 )
5.(4)
4.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豁 免 選 項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係 說 明 當 企 業 首 次 採 用 IFRSs 作 為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基 礎 時
應 遵 循 之 程 序 。 依 據 該 準 則 , 合 併 公 司 應 建 立 IFRSs 下 之 會 計
政 策 , 且 追 溯 適 用 該 等 會 計 政 策 以 決 定 轉 換 至 IFRSs 日 ( 101
年 1 月 1 日)之初始合併資產負債表,該準則對追溯適用之原
則 提 供 若 干 豁 免 選 項。合 併 公 司 採 用 之 主 要 豁 免 選 項 說 明 如 下: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合 併 公 司 對 所 有 在 轉 換 至 IFRSs 日 前 已 給 與 並 已 既 得 之 股
份基礎給付交易,選擇豁免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
「股份基礎給付」之規定。
- 64 -
員工福利
合併公司選擇將員工福利計畫有關之所有未認列累積精算
損 益 於 轉 換 至 IFRSs 日 認 列 於 保 留 盈 餘 。 此 外 , 合 併 公 司 選 擇
以 轉 換 至 IFRSs 日 起 各 個 會 計 期 間 推 延 決 定 之 金 額 , 揭 露 經 驗
調整之歷史資訊。
累積換算差異數
合 併 公 司 於 轉 換 至 IFRSs 日 選 擇 將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認定為零,並於該日認列於保留盈餘。後續處
分 任 何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損 益 則 排 除 轉 換 至 IFRSs 日 之 前 所 產 生
之換算差異數,但包含該日以後產生之換算差異數。
上 述 豁 免 選 項 對 合 併 公 司 之 影 響 已 併 入 以 下 「 5. 轉 換 至
IFRSs 之 重 大 調 節 說 明 」 中 說 明 。
5. 轉 換 至 IFRSs 之 重 大 調 節 說 明
合併公司依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採用之會計政策
與 依 IFRSs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二 者 間 存 在 之
重大差異如下:
合 併 公 司 現 行 會 計 政 策 與 未 來 依 IFRSs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所採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存在之重大差異如下:
(1) 存 款 期 間 超 過 3 個 月 以 上 之 定 期 存 款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對於現金及約當現金
之定義,係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可隨時解
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定期存款、可隨時出售且不損及本金之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 轉 換 至 IFRSs 後 , 符 合 約 當 現 金 定 義 之
投資,必須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
小。因 此,通 常 只 有 短 期 內( 例 如,自 取 得 日 起 3 個 月 內 )
到 期 之 投 資 方 可 視 為 約 當 現 金 , 因 是 轉 換 至 IFRSs 後 , 3
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將轉列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劵投資。
截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 合 併 公 司 存 款 期
間超過 3 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重分類至無活絡市場之債券
投 資 之 金 額 分 別 為 972,741 仟 元 及 631,000 仟 元 。
- 65 -
(2)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負 債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遞延所得稅資產於評
估 其 可 實 現 性 後 , 認 列 相 關 備 抵 評 價 金 額 。 轉 換 至 IFRSs
後,僅當所得稅利益很有可能實現時始認列為遞延所得稅
資產,不再使用備抵評價科目。
此外,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遞延所得稅資
產及負債依其相關資產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
無相關之資產或負債者,依預期迴轉期間之長短劃分為流
動 或 非 流 動 項 目 。 轉 換 至 IFRSs 後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一律分類為非流動項目。
且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同一納稅主體之流
動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應互相抵銷,僅列示其淨額;非
流 動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及 資 產 亦 同 。 轉 換 至 IFRSs 後 , 企
業有法定執行權利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互抵,且遞延
所得稅資產及負債與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同一納
稅主體(或不同納稅主體,但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
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預期清償或回收之每一未來期間,將
當期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為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
產及清償負債)有關者,始應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互
抵。
截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 合 併 公 司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重 分 類 至 非 流 動 資 產 之 金 額 分 別 為 102,961 仟 元
及 98,241 仟 元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重 分 類 至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之 金 額 分 別 為 0 仟 元 及 25 仟 元 。
(3) 員 工 福 利 - 短 期 可 累 積 帶 薪 假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短期支薪假給付未有
明 文 規 定 , 通 常 於 實 際 支 付 時 入 帳 。 轉 換 至 IFRSs 後 , 對
於可累積支薪假給付,應於員工提供勞務而增加其未來應
得之支薪假給付時認列費用。
- 66 -
截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 合 併 公 司 因 短 期
可 累 積 帶 薪 假 之 會 計 處 理 分 別 調 整 增 加 應 付 費 用 3,370 仟
元 及 2,845 仟 元;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分 別 調 整 增 加 573 仟 元 及
484 仟 元。另 101 年 12 月 31 日 薪 資 費 用 調 整 增 加 524 仟 元;
所 得 稅 費 用 調 整 減 少 89 仟 元 。
(4) 員 工 福 利 -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精 算 損 益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所產生之未認列
過渡性淨給付義務應按預期可獲得退休金給付在職員工之
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採直線法加以攤銷並列入淨退休金成
本。轉 換 至 IFRSs 後,由 於 不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員
工福利」之過渡規定,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相關影響
數應一次認列並調整保留盈餘。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精算損益係採用緩衝
區法按可獲得退休金給付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攤
銷 認 列 於 損 益 項 下 。 轉 換 至 IFRSs 後 , 依 照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員 工 福 利 」規 定 精 算 之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精 算 損 益 將
選擇立即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項下,於權益變動表認列入
保留盈餘,後續期間不予重分類至損益。
截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 合 併 公 司 因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員 工 福 利 」之 規 定 重 新 精 算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及 估 列 長 期 員 工 福 利 負 債,並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分別調整增加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4,380 仟 元 及 3,719 仟 元;調 整 增 加 其 他 長 期
員 工 福 利 負 債 9,111 仟 元 及 9,281 仟 元;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分
別 調 整 增 加 2,293 仟 元 及 2,210 仟 元。另 101 年 度 退 休 金 成
本 及 薪 資 費 用 調 整 減 少 358 仟 元、未 認 列 精 算 損 失 增 加 705
仟 元 ( 係 與 遞 延 所 得 稅 利 益 144 仟 元 淨 額 列 示 之 金 額 ) 及
所 得 稅 費 用 調 整 增 加 61 仟 元 。
- 67 -
(5)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閒置及營業上供出租
用途之不動產係分別帳列閒置資產及出租資產。轉換至
IFRSs 後,為 賺 取 租 金 收 入 或 資 產 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具,而 由 所
有者所持有之不動產,應列為投資性不動產。因此重分類
前述目的持有之不動產至投資性不動產。
截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 合 併 公 司 閒 置 及
營業上供出租用途之不動產係帳列閒置資產及出租資產重
分 類 至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分 別 為 208,813 仟 元 及 213,025
仟元。
(6) 遞 延 費 用 之 重 分 類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遞延費用及長期預付
費 用 帳 列 其 他 資 產 項 下 。 轉 換 至 IFRSs 後 , 應 依 其 性 質 重
分類至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無形資產。
截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 合 併 公 司 預 付 款
項及其他流動資產、遞延費用及其他資產-其他重分類至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金 額 分 別 為 15,548 仟 元 及 4,360 仟
元 ; 重 分 類 至 無 形 資 產 之 金 額 分 別 為 73,118 仟 元 及 65,860
仟元。
(7)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轉 換 至 IFRSs 後 , 綜 合 損 益 表 係 包 含 當 期 淨 利 及 其 他
綜合損益。
除此之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合併現金流量表與依我
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合併現金流量表並無對合併公司有其他
重大影響差異。
- 68 -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
持
有
單位:除另註明外,
為新台幣仟元
之
松翰科技公司
健懋投資公司
公
司有 價 證 券 種 類 及 名 稱
票
瀚邦科技公司
德積科技公司
基金受益憑證
施羅德(環)環球可轉換
債券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債
券總報酬基金
英國蘇格蘭皇家銀行永續
債券基金
公 司 債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
宸鴻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受益憑證
宏利萬利貨幣市場基金
兆豐國際全球債券組合
股
票
瀚邦科技公司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
帳
之
關
係
列
科
目
年
股數/單位數/張數 帳
面
金
額 持股比率(%)公
允
底
備
值
價
註
股
7
-
0.57
7
-
註一
註一
4,234
15,568
-
15,568
註二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29,952
26,175
-
26,175
註二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6,000
20,812
-
20,812
註二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250
250
25,081
25,108
-
25,081
25,108
註三
註三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10,000
29,457
-
29,457
註三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1,596,681
605,397
21,492
6,175
-
21,492
6,175
註二
註二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339
27
-
27
註一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
註一: 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以成本衡量。
註 二 :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係 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估 計 公 平 價 值 。
註 三 : 公 司 債 係 按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參 考 價 估 計 公 平 價 值 。
69
159
28,359
$
$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與關係人進、銷貨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表二
單位:新台幣仟元
交
進(銷)貨之公司交
易
對
象關
易
係
佔總進(銷)
額
授
貨 之 比 率
進(銷)貨金
松翰科技公司
松翰科技(深圳)公司 曾孫公司
松翰科技(深圳)公司 松翰科技公司
母 公 司
銷
貨
進
貨
情
( $ 320,773 )
320,773
(
信
期
10% )
110天
68%
110天
註:上表列示之所有交易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業已沖銷。
- 70 -
交 易 條 件 與 一 般 交 易
應 收 ( 付 ) 票 據 、 帳 款
不 同 之 情 形 及 原 因
備
佔總應收(付)
間單
價授 信 期 間餘
額
帳 款 之 比 率
形
$
-
-
-
-
$ 54,169
(
54,169 )
11%
(
65% )
註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被投資公司資訊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表三
單位:除另註明外,
為新台幣仟元
原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被投資公司名稱 所
松翰科技公司
健懋投資公司
在
地
區主 要 營 業 項 目
英 屬 維 京 松 翰 半 P.O. Box 3321, 一般投資業
RoadTown,
導體公司
Tortola,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健懋投資公司
新竹縣
一般投資業
松翰科技會社
東京都
從事半導體產品及其相
關軟體之設計、開
發、售後服務、進出
口及買賣經銷
虹睿科技公司
新北市
開發及銷售專業安全監
控設備
投
資
金
額年
底
本年度認列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投資(損)益 備
註
數 比率(%)帳 面 金 額 本年度(損)益
102年12月31日 101年12月31日 股
( 註 一 )
$
409,376
$
379,406
12,510,000
100.00
$ 268,383
$
782
$
782
子公司
155,000
31,792
155,000
31,792
15,500,000
8,000
36,000
-
1,800,000
一般投資業
53,520
60,000
1,755,000
P.O. Box 438,
一般投資業
RoadTown,
Tortola,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374,476
344,506
11,510,000
寶 典 創 業 投 資 公 台北市
司
英屬維京松翰半 松翰控股公司
導體公司
始
持
100.00
100.00
有
97,769
20,006
(
(
1,025 )
40 )
(
(
1,025 )
40 )
子公司
子公司
31,478
(
18,965 )
(
4,522 )
註二
20.98
15,417
(
6,023 )
(
1,264 )
100.00
236,398
33.96
543
543
孫公司
註一:係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及本公司持股比例計算。
註二:本期認列投資損失與依持股比率計算之被投資公司損失差額係取得前淨損。
註 三:除 虹 睿 科 技 公 司 及 寶 典 創 業 投 資 公 司 外,轉 投 資 公 司 間 之 投 資 損 益、投 資 公 司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與 被 投 資 公 司 間 股 權 淨 值,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業 已 全 數 銷 除 。
- 71 -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大陸投資資訊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表四
單位:除另註明外,
為新台幣仟元
本年度匯出或收回投資金額
本公司直接本 年 度 認 列年 底 投 資
本年年初自台灣
本年年底自台灣 被 投 資 公 司
截至本年年底止
或間接投資投 資 ( 損 ) 益帳 面 金 額
備 註
匯出累積投資金額 匯
已匯回投資收益
出收
回 匯出累積投資金額 本 年 度 損 益
之持股比例( 註 一 )( 註 一 )
193,733 透過第三地區投 $
163,928
$
29,805
$
$
193,733
($
13,919 )
100%
($
13,919 )
$
89,174
松翰科技(成都)從 事 電 腦 系 統 $
$
( 6,500 仟美元 ) ( 469 仟美元 )
( 469 仟美元 ) ( 2,992 仟美元 )
公司
集 成 及 技 術 ( 6,500 仟美元 )
資設立公司再 ( 5,500 仟美元 ) ( 1,000 仟美元 )
諮詢服務等
投資大陸公司
業務
大 陸 被 投 資
主要營業項目 實 收 資 本 額 投
公 司 名 稱
資
方
式
149,025 透過第三地區投
149,025
松翰科技(深圳)從 事 電 腦 系 統
公司
集 成 及 技 術 ( 5,000 仟美元 )
資設立公司再 ( 5,000 仟美元 )
諮詢服務等
投資大陸公司
業務
本
出
期
赴
期
大
末
陸
累
地
計
區
自
投
台
資
$ 342,758(11,500 仟美元)
灣
金
匯經
額核
濟
准
部
投
投
資
審
金
會依
額赴
$ 402,368(13,500 仟美元)
-
經
大
濟
陸
-
部
地
投
區
審
投
149,025
( 5,000 仟美元 )
會
資
規
限
(
14,308
482 仟美元 )
定
額
$ 1,962,601
註一:係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及本公司持股比例計算。
註 二 : 除 本 年 度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係 以 102 年 度 平 均 匯 率 計 算 外 , 餘 係 以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匯 率 計 算 。
註三:轉投資公司間之投資損益、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與被投資公司間股權淨值,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業已全數銷除。
- 72 -
100%
(
14,308
482 仟美元 )
147,214
( 4,939 仟美元 )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母子公司間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民 國 102 年 度
附表五
單位:除另註明外,
為新台幣仟元
交
編
號交
0
易
松翰科技公司
人
名
稱交
易
往
來
對
象 與交易人之關係(註一)
易
科
目金
松翰科技(深圳)公司
1
應收帳款
松翰科技(深圳)公司
1
銷
註一:1 代表母公司對子公司、2 代表子公司對母公司、3 代表子公司對子公司。
註二:上表列示之所有交易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業已沖銷。
- 73 -
往
貨
來
額交
$
易
條
情
形
佔合併總營收或
件
總資產之比率
54,169
與非關係人無明顯差異
1
320,773
與非關係人無明顯差異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