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聯合協議」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衡量」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之表達」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遞延所得稅:標的資產之回 收」 IASB發布之生效日 民國102年1月1日 民國102年1月1日 民國102年1月1日 民國101年7月1日 民國101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訂「員工福利」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訂「單獨財務報表」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之修正「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互抵」 民國102年1月1日 民國102年1月1日 民國102年1月1日 民國103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0號「露天礦場於生產階段之剝除成 本」 民國102年1月1日 2010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2009-2011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0年1月1日 民國102年1月1日 經 評 估 後 本 集 團 認 為 除 下 列 各 項 外 , 適 用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將 不 致對本集團造成重大變動: 1.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 員 工 福 利 」 該準則主要修正以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乘以折現率決定淨利息,並 用其取代準則修正前之利息成本及計畫資產之預期報酬;刪除精算損益 得採「緩衝區法」或發生時一次列入損益之會計政策選擇,並規定精算 損益應於發生時列入其他綜合損益;前期服務成本應於發生時認列為損 益,不再於符合既得條件前之平均期間內按直線法分攤認列為費用;企 業係於不再能撤銷離職福利之要約或於認列相關重組成本之孰早者認列 離職福利,而非僅於已明確承諾相關離職事件時,始應認列離職福利為 負債及費用等。此外增加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 2.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0 號 「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該 準 則 取 代 原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 合 併 及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 有 關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規 定 , 將 原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更 名 為 「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 並 廢 止 解 釋 公 告 第 12 號「 合 併:特 殊 目 的 個 體 」之 規 定,對 控 制 重 新 定 義 , 對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於同時符合三項控制要素時,始具控制。 3.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 該準則修正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將列示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項目依 性 質 分 類 為「 後 續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及「 後 續 將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兩 類 別 。 該修正同時規定以稅前金額列示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其相關稅額應隨 前述兩類別予以單獨列示。本集團將依該準則改變綜合損益表之表達方 式。 4.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 該準則整合各號準則對企業所持有子公司、聯合協議、關聯企業及未納 ~12~ 入合併報表之結構型個體之權益之揭露規定,並要求揭露相關資訊。本 集團將依該準則增加有關合併個體及未合併個體之資訊揭露。 5.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 號 「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該準則定義公允價值為: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 售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負債所須支付之價格。建立公允價值衡量之架 構,須以市場參與者之觀點;對於非金融資產之衡量須基於最高及最佳 使用狀態;並規範公允價值衡量相關揭露。經評估該準則對本集團財務 狀況與經營結果無重大影響,並將依規定增加公允價值衡量相關揭露。 6.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 配 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1 號 「 聯 合 協 議 」 之 訂 定 , 納 入 合 資 採 用 權 益 法之相關規定。對關聯企業或合資之部分投資符合分類為待出售者,依 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對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未分類為待出售之 任何保留部分應採用權益法,直至分類為待出售之部分被處分。對關聯 企業之投資成為對合資之投資,或對合資之投資成為對關聯企業之投 資,企業應持續適用權益法而不對保留權益作再衡量。 7.2009-2011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 不 動 產、廠房及設備」 釐 清 備 用 零 件、備 用 設 備 及 維 修 設 備 符 合 不 動 產、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定 義 時 , 應分類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而非存貨。 本集團現正持續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本集團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影 響,相關影響待評估完成時予以揭露。 (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2013 年 國 際 財 務報導準則之新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IASB發布之生效日 尚未發布強制生效日 民國105年1月1日 民國103年7月1日 民國103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 之繼續」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2010-2012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2011-2013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3年1月1日 民國103年1月1日 民國103年7月1日 民國103年7月1日 本集團現正持續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本集團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影 響,相關影響待評估完成時予以揭露。 ~13~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編製本合併財務報告所採用之主要會計政策說明如下。除另有說明外,此等政 策在所有報導期間一致地適用。 (一 )遵 循 聲 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4 號 「 期 中 財 務 報 導 」 編 製 。 (二 )編 製 基 礎 1.除 下 列 重 要 項 目 外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按 歷 史 成 本 編 製 : (1)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2)按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加 計 未 認 列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與 未 認 列 精 算 損 失 , 減 除 未 認列精算利益與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淨額認列之確定福利負債。 2. 編 製 符 合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 (以 下 簡 稱 IFRSs)之 財 務 報 告 需 要 使 用 一 些 重 要 會 計 估 計,在 應 用 本 集團的會計政策過程中亦需要管理階層運用其判斷,涉及高度判斷或複 雜性之項目,或涉及合併財務報告之重大假設及估計之項目,請詳附註 五說明。 (三 )合 併 基 礎 1.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原 則 (1)本 集 團 將 所 有 子 公 司 納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之 個 體 。 子 公 司 指 本 集 團 有權主導其財務及營運政策之所有個體,一般係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超 過 50%表 決 權 之 股 份 。 子 公 司 自 收 購 日 (即 本 集 團 取 得 控 制 之 日 )起 全 面合併,於喪失控制之日起停止合併。 (2)集 團 內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 餘 額 及 未 實 現 損 益 業 已 銷 除 。 子 公 司 之 會 計 政 策已作必要之調整,與本集團採用之政策一致。 (3)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各 組 成 部 分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 綜 合損益總額亦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 成為虧損餘額。 (4)對 子 公 司 持 股 之 變 動 若 未 導 致 喪 失 控 制 (與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交 易 ), 係 作 為權益交易處理,亦即視為與業主間進行之交易。非控制權益之調整 金額與所支付或收取對價之公允價值間之差額係直接認列為權益。 (5)當 集 團 喪 失 對 子 公 司 之 控 制 , 對 前 子 公 司 之 剩 餘 投 資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重 新衡量,公允價值與帳面金額之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對於先前認列 於其他綜合損益與該子公司有關之所有金額,其會計處理與本集團若 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基礎相同,亦即如先前認列為其他綜合損 益之利益或損失,於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時將被重分類為損益,則當 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時,將該利益或損失自權益重分類為損益。 ~14~ 2.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子 公 司 : 所持股權百分比 103年 3月31日 102年 12月31日 102年 3月31日 說明 從事貿易業務 - 100.00 100.00 註3 IC設計製造業 99.36 99.36 99.36 註4 聯傑投資(股)公司 一般投資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註4 TSCC Inc. 轉投資相關業務 100.00 100.00 100.00 註4 JUBILINK LIMITED 轉投資相關業務 100.00 100.00 100.00 註4 代維康集成電路(蘇 IC設計製造業 州)有限公司 艾果科技(股)公司 資訊軟體業 100.00 100.00 100.00 註1、4 82.11 82.11 - 註2、4 投資公司名稱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TSCC Inc. JUBILINK LIMITED 聯傑投資(股)公司 子公司名稱 Davicom America Corporation 聯旺發(股)公司 業務性質 註 1: 主 要 營 業 活 動 尚 未 開 始 , 目 前 從 事 銷 售 服 務 及 代 辦 事 項 等 活 動 。 註 2: 本 集 團 係 於 民 國 102 年 8 月 取 得 該 公 司 之 多 數 股 權 , 並 於 取 得 控 制力之日起,將該公司納入本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個體。 註 3: 該 公 司 已 於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向 加 州 政 府 登 記 停 止 營 業,並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截 至 核 閱 報 告 日 止,已 將 所 有股本及盈餘匯回本公司。 註 4: 因 不 符 合 重 要 子 公 司 之 定 義 , 其 103 年 及 102 年 3 月 31 日 之 財 務 報告未經會計師核閱。 3.未 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子 公 司 : 無 。 4.子 公 司 會 計 期 間 不 同 之 調 整 及 處 理 方 式 : 無 。 5.子 公 司 將 資 金 移 轉 予 母 公 司 之 能 力 受 重 大 限 制 : 無 。 (四 )外 幣 換 算 本集團內每一個體之財務報告所列之項目,均係以該個體營運所處主要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即 功 能 性 貨 幣 )衡 量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幣「新台幣」作為表達貨幣列報。 1.外 幣 交 易 及 餘 額 (1)外 幣 交 易 採 用 交 易 日 或 衡 量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 換 算 此 等交易產生之換算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2)外 幣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 ,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 調 整 , 因調整而產生之換算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3)外 幣 非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 , 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按 資 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評價調整,因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認列為當 期損益;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按資產負債表日之 即期匯率評價調整,因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項 目;屬非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則按初始交易日之歷史匯率衡量。 ~15~ (4)所 有 兌 換 損 益 按 交 易 性 質 在 損 益 表 之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列 報 。 2.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換 算 (1)功 能 性 貨 幣 與 表 達 貨 幣 不 同 之 所 有 集 團 個 體 , 其 經 營 結 果 和 財 務 狀 況 以下列方式換算為表達貨幣: A.表 達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該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收 盤 匯 率 換算; B.表 達 於 每 一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收 益 及 費 損 係 以 當 期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 及 C.所 有 因 換 算 而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2)當 部 分 處 分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為 子 公 司 時 , 係 依 比 例 將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之累計兌換差額重新歸屬予該國外營運機構之非控制權益。惟當本 集團即使仍保留對前子公司之部分權益,但已喪失對國外營運機構屬 子公司之控制,則係以處分對國外營運機構之全部權益處理。 (五 )資 產 負 債 區 分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之 分 類 標 準 1.資 產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 (1)預 期 將 於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實 現 該 資 產 , 或 意 圖 將 其 出 售 或 消 耗 者 。 (2)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者 。 (3)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實 現 者 。 (4)現 金 或 約 當 現 金 , 但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交 換 或 用 以 清 償 負債受到限制者除外。 本集團將所有不符合上述條件之資產分類為非流動。 2.負 債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 (1)預 期 將 於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清 償 者 。 (2)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者 。 (3)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到 期 清 償 者 。 (4)不 能 無 條 件 將 清 償 期 限 遞 延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者 。 負 債 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清償者,不 影響其分類。 本集團將所有不符合上述條件之負債分類為非流動。 (六 )約 當 現 金 約當現金係指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該投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 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定期存款符合前述定義且其持有目的係為滿足營 運上之短期現金承諾者,分類為約當現金。 (七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1.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之 非 衍 生金融資產。 2.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 3.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其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續 後 按公允價值衡量,其公允價值之變動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對於持有無 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當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本 ~16~ 集 團 將 其 列 報 為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八 )應 收 款 係屬原始產生之應收款,係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就商品銷售或服務提供所產 生之應收客戶款項。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衡量,後續採有效利息法按 攤銷後成本扣除減損後之金額衡量。惟屬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因折現 影響不重大,後續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九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1. 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 評 估 是 否 已 經 存 在 減 損 之 任 何 客 觀 證 據 , 顯示某一或一組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後發生一項或多項事項,且該事項 對一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具有能可靠估計之影 響。 2.本 集 團 用 以 決 定 是 否 存 在 減 損 損 失 之 客 觀 證 據 的 政 策 如 下 : (1)發 行 人 或 債 務 人 之 重 大 財 務 困 難 ; (2)由 於 財 務 困 難 而 使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活 絡 市 場 消 失 ; (3)發 行 人 所 處 營 運 之 技 術 、 市 場 、 經 濟 或 法 令 環 境 中 所 發 生 具 不 利 影 響 之重大改變的資訊,且該證據顯示可能無法收回該權益投資之投資成 本;或 (4)權 益 工 具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大 幅 或 持 久 性 下 跌 至 低 於 成 本 。 3.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 以 下 各類別處理: (1)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以該資產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原始有效利率 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認列減損損失於當期損益。當後續期間減損損 失金額減少,且該減少能客觀地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項相連結,則 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在未認列減損情況下於迴轉日應有之攤銷後成本 之限額內於當期損益迴轉。認列及迴轉減損損失之金額係藉由備抵帳 戶調整資產之帳面金額。 (2)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以該資產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類似金融資產之現時市場 報酬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認列減損損失於當期損益。此類減損損 失續後不得迴轉。認列減損損失之金額係藉由備抵帳戶調整資產之帳 面金額。 (3)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以該資產之取得成本與現時公允價值間之差額,再減除該金融資產 先前列入損益之減損損失,自其他綜合損益重分類至當期損益。屬權 益工具投資者,其已認列於損益之減損損失不得透過當期損益迴轉。 認列及迴轉減損損失之金額係藉由備抵帳戶調整資產之帳面金額。 (十 )金 融 資 產 之 除 列 當本集團對收取來自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失效時,將除列金融資 產。 ~17~ (十 一 )存 貨 存貨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成本依加權平均法決定。製成品 及在製品之成本包括原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成本及生產相關之製造 費用按正常產能分攤。比較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時,採逐項比較法, 淨變現價值係指在正常營業過程中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須投入之估 計成本及相關變動銷售費用後之餘額。 (十 二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1. 關 聯 企 業 指 所 有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而 無 控 制 之 個 體 , 一 般 係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20%以 上 表 決 權 之 股 份。本 集 團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投 資 採 用 權 益法處理,取得時依成本認列。 2. 本 集 團 對 關 聯 企 業 取 得 後 之 損 益 份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對 其 取 得 後 之 其他綜合損益份額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如本集團對任一關聯企業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關 聯 企 業 之 權 益 (包 括 任 何 其 他 無 擔 保 之 應 收 款 ), 本 集 團 不 認 列 進 一 步 之 損 失 , 除 非 本 集 團 對 該 關 聯 企 業 發 生法定義務、推定義務或已代其支付款項。 3. 當 關 聯 企 業 發 生 非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權 益 變 動 且 不 影 響 對 關 聯 企 業之持股比例時,本集團將所有權益變動按持股比例認列為「資本公 積 」。 4. 本 集 團 與 關 聯 企 業 間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未 實 現 損 益 業 已 依 其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權益比例銷除;除非證據顯示該交易所轉讓之資產已減損,否則未實 現損失亦予以銷除。關聯企業之會計政策已作必要之調整,與本集團 採用之政策一致。 5. 關 聯 企 業 增 發 新 股 時 , 若 本 集 團 未 按 比 例 認 購 或 取 得 , 致 使 投 資 比 例 發生變動但仍對其有重大影響,該股權淨值變動之增減數係調整「資 本 公 積 」 及 「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若 致 使 投 資 比 例 下 降 者 , 除 上 述 調 整外,與該所有權權益之減少有關而先前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利 益或損失,且該利益或損失於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時須被重分類至損 益者,依減少比例重分類至損益。 6. 當 集 團 喪 失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重 大 影 響 , 對 原 關 聯 企 業 之 剩 餘 投 資 係 按 公 允價值重新衡量,公允價值與帳面金額之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7. 當 集 團 處 分 關 聯 企 業 時 , 如 喪 失 對 該 關 聯 企 業 之 重 大 影 響 , 對 於 先 前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金額,其會計處理與本 集 團 若 直 接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基 礎 相 同,亦 即 如 先 前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利 益 或 損 失,於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時 將 被 重 分 類 為 損 益,則 當 喪 失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重 大 影 響 時,將 該 利 益 或 損 失 自 權 益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如 仍對該關聯企業有重大影響,僅按比例將先前在其他綜合損益中認列 之金額依上述方式轉出。 8. 當 集 團 處 分 關 聯 企 業 時 , 如 喪 失 對 該 關 聯 企 業 之 重 大 影 響 , 將 與 該 關 聯企業有關之資本公積轉列損益;如仍對該關聯企業有重大影響,則 按處分比例轉列損益。 ~18~ (十 三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1.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 並 將 購 建 期 間 之 有 關 利 息資本化。 2. 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且該項目之成本能可靠衡量時,才包括在資產之帳面金額或認列為一 項單獨資產。被重置部分之帳面金額應除列。所有其他維修費用於發 生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3.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後 續 衡 量 採 成 本 模 式 , 除 土 地 不 提 折 舊 外 , 其 他按估計耐用年限以直線法計提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各項組成 若屬重大,則單獨提列折舊。 4. 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進行檢視,若殘值及耐用年限之預期值與先前之估計不同時,或資 產所含之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已有重大變動,則自變動發生 日起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之會 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各項資產之耐用年限如下: 房屋及建築 50 年 電腦通訊設備 2 年 ~6 年 運輸設備 5年 其他設備 3 年 ~4 年 (十 四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投資性不動產以取得成本認列,後續衡量採成本模式。除土地外,按估 計 耐 用 年 限 以 直 線 法 提 列 折 舊 , 耐 用 年 限 為 50 年 。 (十 五 )無 形 資 產 電 腦 軟 體 以 取 得 成 本 認 列 , 依 直 線 法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3~ 5 年 攤 銷 。 (十 六 )非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本集團於資產負債表日針對有減損跡象之資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當 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時,則認列減損損失。可回收金額係指一項 資產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或其使用價值,兩者較高者。除商譽外,當 以前年度已認列資產減損之情況不存在或減少時,則迴轉減損損失,惟 迴轉減損損失而增加之資產帳面金額,不超過該資產若未認列減損損失 情況下減除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金額。 (十 七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應付帳款及票據係在正常營業過程中自供應商取得商品或勞務而應支付 之義務。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衡量,後續採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 本衡量。惟屬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帳款,因折現影響不重大,後續以原始 發票金額衡量。 ~19~ (十 八 )員 工 福 利 1.短 期 員 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係 以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 金 額 衡 量,並 於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時 認 列為費用。 2.退 休 金 (1)確 定 提 撥 計 畫 對於確定提撥計畫,係依權責發生基礎將應提撥之退休基金數額認 列為當期之退休金成本。預付提撥金於可退還現金或減少未來給付 之範圍內認列為資產。 (2)確 定 福 利 計 畫 A.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 來 福利金額折現計算,並以資產負債表日之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減除 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及未認列之前期服務成本。確定福利淨義務 每年由精算師採用預計單位福利法計算,折現率係使用政府公債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市 場 殖 利 率 。 B.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產 生 之 精 算 損 益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C.前 期 服 務 成 本 屬 立 即 既 得 者 , 則 相 關 費 用 立 即 認 列 為 損 益 ; 非 屬 立即既得者,則以直線法於平均既得期間認列為損益。 D.期 中 期 間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係 採 用 前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依 精 算 決 定 之 退休金成本率,以年初至當期末為基礎計算。若該結束日後有重 大市場變動及重大縮減、清償或其他重大一次性事項,則加以調 整,並配合前述政策揭露相關資訊。 3.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酬 勞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於 具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且 金 額 可 合 理 估 計 時,認 列 為 費 用 及 負 債。嗣 後 股 東 會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與 估 列 金 額 有 差 異 時 , 則 按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處 理。另 本 集 團 係 以 財 務 報 告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日 前 一 日 之 每 股 公 允 價 值,並 考 慮 除 權 除 息 影 響 後 之 金 額,計 算 股 票 紅利之股數。 (十 九 )員 工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以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係於給與日以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允價 值衡量所取得之員工勞務,於既得期間認列為酬勞成本,並相對調整權 益。權益商品之公允價值應反映市價既得條件及非既得條件之影響。認 列之酬勞成本係隨著預期將符合服務條件及非市價既得條件之獎酬數量 予以調整,直至最終認列金額係以既得日既得數量認列。 (二 十 )所 得 稅 1.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入權益之項目有關之所得稅分別列入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列入權 益外,所得稅係認列於損益。 2.本 集 團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或已實質性立法之稅率計算當期所得稅。管理階層就適用所得稅 ~20~ 相關法規定期評估所得稅申報之狀況,並在適用情況下根據預期須 向稅捐機關支付之稅款估列所得稅負債。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加 徵 10%之 所 得 稅,俟 盈 餘 產 生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於 股 東 會 通 過 盈 餘 分 派 案 後,始 就 實 際 盈 餘 之 分 派 情 形,認 列 10%之 未 分 配 盈 餘 所 得 稅 費 用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合 併資產負債表之帳面金額所產生之暫時性差異認列。源自於原始認 列之商譽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負債則不予認列,若遞延所得稅源自 於 交 易 ( 不 包 括 企 業 合 併 )中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原 始 認 列 , 且 在 交 易 當 時 未 影 響 會 計 利 潤 或 課 稅 所 得 ( 課 稅 損 失 ), 則 不 予 認 列 。 若 投 資 子 公司產生之暫時性差異,本集團可以控制暫時性差異迴轉之時點, 且暫時性差異很有可能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迴轉者則不予認列。遞 延所得稅採用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立法或已實質性立法,並於有關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 償 時 預 期 適 用 之 稅 率 (及 稅 法 )為 準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圍內認列,並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重評估未認列及已認列之遞延 所得稅資產。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以淨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始將當期所得稅 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當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 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由同一稅捐機關課 徵所得稅之同一納稅主體、或不同納稅主體產生但各主體意圖以淨 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始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 負債互抵。 6.期 中 期 間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估 計 之 年 度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應 用 至 期 中 期 間 之稅前損益計算之,並配合前述政策揭露相關資訊。 (二 十 一 )股 本 本 公 司 買 回 已 發 行 股 票 時,將 所 支 付 之 對 價 包 括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稅 後 淨 額 認 列 為 股 東 權 益 之 減 項。買 回 之 股 票 後 續 再 發 行 時,所 收取之對價扣除任何可直接歸屬之增額成本及所得稅影響後與帳面價 值之差額認列為股東權益之調整。 (二 十 二 )股 利 分 配 分派予本公司股東之股利於本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時於財務報告 認 列,分 派 現 金 股 利 認 列 為 負 債,分 派 股 票 股 利 則 認 列 為 待 分 配 股 票 股 利,並於發行新股基準日時轉列普通股。 (二 十 三 )收 入 認 列 本集團製造並銷售通訊網路積體電路相關產品。收入係正常營業活動 中對集團外顧客銷售商品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以扣除增值 稅、銷貨退回、數量折扣及折讓之淨額表達。商品銷售於商品交付予 ~21~ 買方、銷貨金額能可靠衡量且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認列 收入。當與所有權相關之重大風險與報酬已移轉予顧客,本集團對商 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且顧客根據銷售合約接受商 品,或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所 有 接 受 條 款 均 已 符 合 時,商 品 交 付 方 屬 發 生 。 (二 十 四 )企 業 合 併 1.本 集 團 採 用 收 購 法 進 行 企 業 合 併 。 合 併 對 價 根 據 所 移 轉 之 資 產 、 所 產生或承擔之負債及所發行之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計算,所移轉之 對價包括或有對價約定所產生之任何資產和負債之公允價值。與收 購有關之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企業合併中所取得可辨認之資 產及所承擔之負債,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本集團以個別收購 交易為基準,選擇按公允價值或按非控制權益占被收購者可辨認淨 資產之比例衡量被收購者之非控制權益。 2.移 轉 對 價 、 被 收 購 者 非 控 制 權 益 , 及 先 前 已 持 有 被 收 購 者 之 權 益 之 公 允 價 值 總 額,若 超 過 所 取 得 可 辨 認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 於 收 購 日 認 列 為 商 譽;所 取 得 可 辨 認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 若超過移轉對價、被收購者非控制權益,及先前已持有被收購者之 權益之公允價值總額,該差額於收購日認列為當期損益。 (二 十 五 )營 運 部 門 本集團營運部門資訊與提供給主要營運決策者之內部管理報告採一致 之 方 式 報 導。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負 責 分 配 資 源 予 營 運 部 門 並 評 估 其 績 效 。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本集團編製本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已運用其判斷以決定所採用之會計政 策,並依據資產負債表日當時之情況對於未來事件之合理預期以作出會計估計 及假設。所作出之重大會計估計與假設可能與實際結果存有差異,將考量歷史 經驗及其他因子持續評估及調整。該等估計及假設具有導致資產及負債帳面金 額於下個財務年度重大調整之風險。請詳下列對重大會計判斷、估計與假設不 確定性之說明: (一 )會 計 政 策 採 用 之 重 要 判 斷 金融資產-權益投資之減損 本 集 團 依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決 定 個 別 金 融 資 產 - 權 益 投 資 是 否 發 生 減損,於作此項決定時需重大判斷。本集團評估個別權益投資之公允價值 低 於 其 成 本 的 時 間 及 金 額,以 及 被 投 資 者 之 財 務 健 全 情 況 和 短 期 業 務 前 景 , 包括產業及部門績效、技術變遷以及營運及融資現金流量等因素。 當個別權益投資公允價值低於其成本之情況係屬大幅度或持久性時,對於 分類為「以成本衡量金融資產」者,將於當期損益認列減損損失。 ~22~ (二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1.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於未來很有可能有足夠之課稅所得供可減除暫時性差 異 使 用 時 方 予 以 認 列。評 估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時,必 須 涉 及 管 理 階 層 之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及 估 計,包 含 預 期 未 來 銷 貨 收 入 成 長 及 利 潤 率、免 稅 期 間、可 使 用 之 所 得 稅 抵 減、稅 務 規 劃 等 假 設。任 何 關 於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 產 業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法 令 的 改 變,均 可 能 引 起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重 大 調 整 。 2.存 貨 之 評 價 由 於 存 貨 須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計 價,故 本 集 團 必 須 運 用 判 斷 及 估 計 決 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存 貨 之 淨 變 現 價 值。由 於 科 技 快 速 變 遷,本 集 團 評 估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存 貨 因 正 常 損 耗、過 時 陳 舊 或 無 市 場 銷 售 價 值 之 金 額,並 將 存 貨 成 本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此 存 貨 評 價 主 要 係 依 未 來 特 定 期 間 內 之 產 品 需求為估計基礎,故可能產生重大變動。 3.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之 計 算 計 算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之 現 值 時,本 集 團 必 須 運 用 判 斷 及 估 計 以 決 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相 關 精 算 假 設,包 含 折 現 率 及 計 畫 資 產 之 預 期 報 酬 率 等。任 何 精 算 假設之變動,均可能會重大影響本集團確定福利義務之金額。 4.金 融 資 產 -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未 上 市 (櫃 )公 司 股 票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未 上 市 (櫃 )公 司 股 票,其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主 要 係 參 考 近 期 籌 資 活 動、同 類 型 公 司 評 價、公 司 技 術 發 展 情 形、市 場 狀 況 及 其 他 經 濟 指 標 所 做 估 計。任 何 判 斷 及 估 計 之 變 動,均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衡 量 。 有 關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之 說 明 , 請 詳 附 註 十 二 、 (三 )。 5.無 活 絡 市 場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評 估 當有減損跡象顯示某項金融工具之投資可能已經減損致帳面金額無法被 回 收,本 集 團 隨 即 評 估 該 項 投 資 之 減 損。本 集 團 對 於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金 融 資 產係依據預期可收到現金股利及處分投資所產生未來現金流量按類似金 融 工 具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市 場 報 酬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評 估 可 回 收 金 額,並 分 析 其相關假設之合理性。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一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庫存現金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合計 103年3月31日 $ 89 305,901 644,720 $ 950,710 102年12月31日 $ 78 417,161 505,634 $ 922,873 102年3月31日 $ 65 494,175 432,883 $ 927,123 1. 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散信用風險,預期發生違約之可能性甚低,於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 風險之暴險金額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帳面金額。 ~23~ 2.本 集 團 未 有 將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提 供 質 押 之 情 形 。 (二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103年3月31日 項目 非流動項目: 非上市櫃公司股票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評價調整 累計減損-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 $ 39,761 ( $ 849) ( ( $ 合計 102年12月31日 39,761 102年3月31日 $ 41,240 849) ( 4,500) ( 34,412 $ 849) 4,500) ( 34,412 $ 4,000) 36,391 1.本 集 團 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因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金 額 分 別 為 $0 及 $1,699。 2.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持 有 之 權 益 投 資 - 聖 藍 科 技 ( 股 ) 公 司 其 價 值 業 已 減 損 , 故 於 民 國 102 年 度 認 列 $500 之 減 損 損 失 。 3.本 集 團 於 民 國 102 年 8 月 取 得 艾 果 科 技 (股 )公 司 之 多 數 股 權 , 並 於 取 得 控制力之日起,將該公司納入本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個體。 4.本 集 團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102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2 年 3 月 31 日 之 備 供出售金融資產未有提供質押之情況。 (三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項 103年3月31日 目 102年12月31日 102年3月31日 非流動項目: $ 15,449 Pegasus Wireless Corp. 累計減損-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資產 ( $ 合計 - 全球一動(股)公司 $ 11,763) ( 3,686 $ 15,449 $ 5,675 17,438) ( 3,686 $ 15,449 5,675 15,438) 5,686 1.本 集 團 持 有 之 全 球 一 動 (股 )公 司 及 Pegasus Wireless Corp.股 票 投 資 依 據投資之意圖應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惟因該標的非於活絡市場公 開交易,且無法取得足夠之類似公司之產業資訊及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財 務資訊,因此無法合理可靠衡量該些標的之公允價值,故分類為「以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2.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持 有 之 權 益 投 資 - 全 球 一 動 ( 股 ) 公 司 其 價 值 業 已 減 損 , 故 於 民 國 102 年 度 認 列 $2,000 之 減 損 損 失 。 3.Pegasus Wireless Corp.係 由 子 公 司 Davicom America Corp.所 持 有 之 金 融 資 產 。 Davicom America Corp.已 於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結 束 營 業 並 辦 理 清 算 , 故 本 集 團 已 無 持 有 Pegasus Wireless Corp.之 股 票 。 4.本 集 團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102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2 年 3 月 31 日 以 成 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未有提供質押之情況。 ~24~ (四 )應 收 帳 款 應收帳款 減:備抵呆帳 103年3月31日 $ 49,364 $ 49,364 102年12月31日 $ 42,722 $ 42,722 102年3月31日 $ 37,738 ( 487) $ 37,251 1.已 減 損 金 融 資 產 之 變 動 分 析 : 備抵呆帳變動表如下: 個別評估 之減損損失 $ 486 1 $ 487 1月1日 外幣換算損益 3月31日 102年 群組評估 之減損損失 $ $ 合計 - $ $ 486 1 487 本 集 團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之 應 收 帳 款 未 有 提 列 減 損 損 失 之 情況。 2. 本 集 團 之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金 融 資 產 之 信 用 品 質 資 訊 及 已 逾 期 但 未 減 損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齡 分 析 資 訊 請 詳 附 註 十 二 、 (二 )3.之 說 明 。 3.本 集 團 之 應 收 帳 款 於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2 年 3 月 31 日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之 暴 險 金 額 為 每 類 應 收 帳 款 之 帳 面 金 額 。 (五 )存 貨 在製品 製成品 合計 在製品 製成品 合計 在製品 製成品 合計 103 成 年 3 月 31 日 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 面 金 額 21,952 ($ 13,377) $ 8,575 22,094 ( 8,145) 13,949 44,046 ($ 21,522) $ 22,524 102 成 年 12 月 31 日 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 面 金 額 21,431 ($ 12,651) $ 8,780 25,709 ( 8,871) 16,838 47,140 ($ 21,522) $ 25,618 102 成 年 3 月 31 日 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 面 金 額 20,518 ($ 13,654) $ 6,864 32,229 ( 10,941) 21,288 52,747 ($ 24,595) $ 28,152 $ $ $ $ $ $ 本 集 團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認 列 為 費 損 之 存 貨 成 本 分 別 為 $22,534 及 $24,243, 其 中 將 存 貨 自 成 本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 而 認 列 之 銷 貨 成 本 均 為 $0。 ~25~ (六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103年3月31日 $ 13,240 凌誠科技(股)公司 102年12月31日 $ 14,556 102年3月31日 $ 13,361 本集團主要關聯企業之彙總性財務資訊如下: 103年3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102年3月31日 資產 $ 33,651 $ 44,665 負債 $ 10,173 $ 18,556 收入 損益 持股比例 $ 6,709 ($ 2,632) 50.00% $ 30,160 ($ 3,567) 50.00% $ $ $ 33,668 9,949 2,540 ($ 5,958) 50.00% (七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房屋及建築 103年1月1日 成本 累計折舊 $ 電腦通訊 運輸設備 其他 合計 170,065 $ 32,566) ( 137,499 $ 21,059 $ 17,547) ( 3,512 $ 1,090 $ 1,090) ( - $ 704 $ 192,918 268) ( 51,471) 436 $ 141,447 $ 137,499 $ 844) ( 136,655 $ 3,512 $ 75 175 897) 2,865 $ - $ - ( - $ 436 $ 141,447 72 147 175 42) ( 1,783) 466 $ 139,986 103年3月31日 $ 成本 ( 累計折舊 $ 170,065 $ 33,410) ( 136,655 $ 21,309 $ 18,444) ( 2,865 $ 1,090 $ 1,090) ( - $ 776 $ 193,240 310) ( 53,254) 466 $ 139,986 ( $ 103年 1月1日 增添 重分類 折舊費用 3月31日 $ ( ~26~ 房屋及建築 102年1月1日 成本 累計折舊 $ 電腦通訊 運輸設備 其他 合計 198,441 $ 34,572) ( 163,869 $ 23,099 $ 15,818) ( 7,281 $ 1,090 $ 1,090) ( - $ 849 $ 223,479 586) ( 52,066) 263 $ 171,413 $ 163,869 $ 1,002) ( 162,867 $ 7,281 $ 949) 2 6,334 $ - $ - ( - $ 263 $ 171,413 54 54 32) ( 1,983) 2 285 $ 169,486 102年3月31日 $ 成本 ( 累計折舊 $ 198,441 $ 35,574) ( 162,867 $ 23,104 $ 16,770) ( 6,334 $ 1,090 $ 1,090) ( - $ 906 $ 223,541 621) ( 54,055) 285 $ 169,486 ( $ 102年 1月1日 增添 折舊費用 淨兌換差額 3月31日 $ ( (八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房屋及建築 1月1日 成本 累計折舊 $ ( $ 1月1日 折舊費用 3月31日 $ ( $ 3月31日 成本 累計折舊 $ ( $ 103年 149,066 $ 28,544) ( 120,522 $ 102年 121,775 21,189) 100,586 120,522 $ 740) ( 119,782 $ 100,586 626) 99,960 149,066 $ 29,284) ( 119,782 $ 121,775 21,815) 99,960 1.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租 金 收 入 及 直 接 營 運 費 用 :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當期產生租金收入之投資性不 動產所發生之直接營運費用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5,172 ($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2,766 1,274) ($ 1,031) 2.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於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及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皆 為 $182,522, 係 依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獨 立 評 價 專 家之評價結果,因上述資產負債表日間公允價值無重大變動,故評估其 ~27~ 公 允 價 值 一 致。該 評 價 係 採 用 成 本 法 及 收 益 法 各 50%之 權 重 比 例 加 權 平 均 計算評定,主要假設如下: 成本法 收益法 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1.25% 成長率 1.30% 投資利潤率 15.00% 收益資本化率 6.00% 殘餘價格率 5.00% 折現率 5.16% 3.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於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為 $186,469, 係 根 據 鄰 近 地 區 類 似 不 動 產 之 市 場 成 交 價 格 評 估 而 得 。 (九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103年3月31日 遞延費用 催收款項 存出保證金 預付設備款 減:備抵呆帳 $ 102年12月31日 16,008 $ 9,702 1,462 9,702) ( 17,470 $ ( $ 102年3月31日 16,764 $ 9,702 1,493 175 9,702) ( 18,432 $ 19,329 9,250 3,660 9,250) 22,989 (十 )其 他 應 付 款 103年3月31日 應付薪資及獎金 應付加工費 其他 $ 20,094 3,853 5,403 29,350 $ 102年12月31日 $ $ 22,354 4,412 4,702 31,468 102年3月31日 $ 19,372 2,587 8,349 30,308 $ (十 一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103年3月31日 應計確定福利退休計畫 負債 存入保證金 $ 18,209 2,954 21,163 $ 102年12月31日 $ $ 18,109 2,954 21,063 102年3月31日 $ $ 17,879 1,699 19,578 (十 二 )退 休 金 1.(1)本 公 司 依 據 「 勞 動 基 準 法 」 之 規 定 , 訂 有 確 定 福 利 之 退 休 辦 法 , 適 用 於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前 所 有 正 式 員 工 之服務年資,以及於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 基準法員工之後續服務年資。員工符合退休條件者,退休金之支付 係 根 據 服 務 年 資 及 退 休 前 6 個 月 之 平 均 薪 資 計 算 , 15 年 以 內 (含 ) 的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給 予 兩 個 基 數 , 超 過 15 年 之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給 予 一 個 基 數 , 惟 累 積 最 高 以 45 個 基 數 為 限 。 本 公 司 按 月 就 薪 資 總 額 2 %提 撥 退 休 基 金 , 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之 名 義 專 戶儲存於台灣銀行。 ~28~ (2)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本 集 團 依 上 述 退 休 金 辦 法 認 列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分 別 為 $106 及 $119。 上述費用認列於綜合損益表中之各類成本及費用明細如下: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7 $ 8 銷貨成本 23 26 推銷費用 22 25 管理費用 54 60 研發費用 $ 106 $ 119 (3)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後 一 年 內 預 計 支 付 予 退 休 計 畫 之 提 撥 金 為 $320。 2.(1)自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起 , 本 公 司 及 國 內 子 公 司 依 據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訂 有 確 定 提 撥 之 退 休 辦 法 , 適 用 於 本 國 籍 之 員 工 。 本 公 司 就員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部分, 每 月 按 薪 資 之 6%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至 勞 保 局 員 工 個 人 帳 戶,員 工 退 休 金之支付依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之金額採月退休金 或一次退休金方式領取。 (2)曾 孫 公 司 代 維 康 集 成 電 路 (蘇 州 )有 限 公 司 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規 定之養老保險制度每月依當地員工薪資總額之一定比率提撥養老 保險金。每位員工之退休金由政府管理統籌安排,本集團除按月提 撥外,無進一步義務。 (3)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本 集 團 依 上 開 退 休 金 辦 法 認 列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分 別 為 $1,173 及 $1,220。 (十 三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1.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 本 集 團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協 議如下: 協議之類型 員工認股權計畫 〃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給與日 96.02.09 97.06.26 102.03.12 給與數量 2,900(仟股) 5,108(仟股) 1,198(仟股) 合約期間 6年 8年 - 既得條件 2年之服務 2~4年之服務 立即既得 2.上 述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協 議 之 詳 細 資 訊 如 下 :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認股權 加權平均 數量(仟股) 履約價格(元) 期初流通在外認股權 本期放棄認股權 ( 期末流通在外認股權 期末可執行認股權 2,341 70) 2,271 2,271 $ 25.90 - ( 25.90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認股權 加權平均 數量(仟股) 履約價格(元) 2,430 89) 2,341 2,341 $ 27.39 27.40 3.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執 行 之 認 股 權 於 執 行 日 之 加 權 平 均 股 價 分 別 為 24.95 元 及 20.43 元 。 ~29~ 4.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102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2 年 3 月 31 日 止 , 流 通 在 外 之 認 股 權,履 約 價 格 區 間 分 別 為 25.9 元、25.9 元 及 27.4 元 , 加 權 平 均 剩 餘 合 約 期 間 分 別 為 2.25 年 、 2.5 年 及 3.25 年 。 5. 本 公 司 自 民 國 97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 給 與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使 用 Black-Scholes, 選 擇 權 評 價 模 式 估 計 認 股 選 擇 權 之 公 允 價 值 , 相 關 資 訊如下: 協議之類型 給與日 員工認股權 97.6.26 計畫 股價 (元) $36.5 履約 每單位 價格 預期 預期存 預期 無風險 公允價值 (元) 波動率 續期間 股利 利率 (元) $36.5 54.63 4.37年 - 2.61% $ 16.95 6.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產 生 之 費 用 如 下 : 權益交割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3,235 (十 四 )股 本 1.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本 公 司 額 定 資 本 額 為 $1,200,000,分 為 120,000 仟 股 (含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可 認 購 股 數 18,000 仟 股 及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可 認 購 股 數 400 仟 股 ),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852,891, 每 股 面 額 10 元 。 本 公 司已發行股份之股款均已收訖。 2.庫 藏 股 (1)股 份 收 回 原 因 及 其 數 量 : 持有股份 之公司名稱 收回原因 本公司 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持有股份 之公司名稱 本公司 收回原因 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103年3月31日 股數 帳面金額 2,264,000 $ 47,661 102年12月31日 股數 帳面金額 2,264,000 $ 47,661 持有股份 102年3月31日 之公司名稱 收回原因 股數 帳面金額 本公司 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2,264,000 $ 47,661 (2)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公 司 對 買 回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之 數 量 比 例 , 不 得 超 過 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 加計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金額。 (3)本 公 司 持 有 之 庫 藏 股 票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不 得 質 押 , 於 未 轉 讓 前 亦 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4)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 因 供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所 買 回 之 股 份 , 應 於 買 回 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 應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而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買回股 份,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 ~30~ (十 五 )資 本 公 積 依公司法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 資本公積,除得用於彌補虧損外,於公司無累積虧損時,按股東原有股 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另依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以上開資本公 積撥充資本時,每年以其合計數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為限。公司 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十 六 )保 留 盈 餘 1.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盈 餘 分 配 如 下 : 年 度 總 決 算 於 完 納 稅 捐,彌 補 歷 年 虧 損 後,分 派 盈 餘 時,應 先 提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次 依 法 提 列 或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如 尚 有 盈 餘 依 下 列比例分派: (1)員 工 紅 利 不 低 於 百 分 之 十 。 (2)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 (3)扣 除 前 各 項 餘 額 後 , 由 董 事 會 就 該 餘 額 併 同 以 往 年 度 盈 餘 , 提 具 分 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公 司 得 依 財 務、業 務 及 經 營 面 等 因 素 之 考 量 將 當 年 度 可 分 配 盈 餘 全 數 分 配,其 中 股 東 紅 利 之 分 派 得 以 現 金 或 股 票 方 式 發 放,股 東 現 金 紅 利 分 派 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外,不得使用之,惟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3. 本 公 司 分 派 盈 餘 時 , 依 法 令 規 定 須 就 當 年 度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其 他 權 益 項目借方餘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始得分派,俟後其他權益項目借方餘 額迴轉時,迴轉金額得列入可供分派盈餘中。 4.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度 盈 餘 分 派案如下: 金 $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101年度 每 股 額 股利(元) 6,135 5,343 49,815 $ 0.60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經 股 東 會 通 過 , 以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33,210。上 述 民 國 101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情 形 與 本 公 司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之董事會提議並無差異。 ~31~ 5.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經 董 事 會 提 議 民 國 102 年 度 盈 餘 分 派 案 , 分派案如下: 102年度 金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現金股利 額 $ 6,797 4,985) 65,590 $ ( 每 股 股利(元) 0.79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經 董 事 會 提 議 , 擬 以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27,398。前 述 盈 餘 分 派 及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議 案,尚 未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 6.本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員 工 紅 利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1,917 及 $1,316,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383 及 $263, 係 以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3 月 31 日 之 稅 後 淨 利 , 考 量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等 因 素後,依章程所定之成數及考量以前年度之分配比例為基礎估列,惟 若嗣後股東會決議實際配發金額與估列數有差異時,則列為次年度之 損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相關資訊可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十 七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淨外幣兌換利益 其他損失 合計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5,136 ( 1,274) $ 3,862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10,519 ( 1,178) $ 9,341 (十 八 )費 用 性 質 之 額 外 資 訊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4,315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3,850 6,939 8,721 29,936 35,822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費用 1,783 1,983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1,087 1,320 產品測試費 6,520 6,867 10,201 15,038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之變動 耗用之原料及物料 員工福利費用 其他成本及費用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 ~32~ 60,781 $ 73,601 (十 九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薪資費用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 26,064 28,362 員工認股權 - 3,235 勞健保費用 1,927 2,195 退休金費用 1,279 666 1,339 691 其他用人費用 $ 29,936 $ 35,822 (二 十 )所 得 稅 1.所 得 稅 費 用 (1)所 得 稅 費 用 組 成 部 分 :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4,245 遞延所得稅: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及 ( 668) 迴轉 扣繳稅款 $ 3,577 所得稅費用 (2)與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相 關 之 所 得 稅 金 額 :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 $ 值變動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稅前淨利按法定稅率計算 $ 4,110 之所得稅 按稅法規定不得認列費用 119 或免計入所得項目之所得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2,584 $ 718 39 3,341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348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2,916 321 投資抵減之所得稅影響數 ( 723) 暫時性差異之所得稅影響 71 104 數 $ 3,577 $ 3,341 所得稅費用 2.本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業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至 民 國 100 年 度 。 3.未 分 配 盈 餘 相 關 資 訊 87年度以後 103年3月31日 $ 88,573 102年12月31日 $ 67,974 102年3月31日 $ 71,182 4.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102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2 年 3 月 31 日 止 , 本 公 司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分 別 為 $9,431、$9,431 及 $15,238。民 ~33~ 國 101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為 20.48%, 民 國 102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預 計 為 13.87%。 民 國 102 年 度 預 計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係 按 102 年 12 月 31 日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預 計 之,由 於 本 公 司 得 分 配 予 股 東 之 可 扣 抵 稅 額,應 以 股 息 紅 利 分 配 日 之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為 計 算 基 礎,是 以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分 配 87 及 以 後 年 度 盈 餘 時 所 適 用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 尚 須 調 整 股 利 或 盈 餘 分配日前,本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能產生之各項可扣抵稅額。 (二 十 一 )每 股 盈 餘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加權平均 流通在外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分紅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 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20,599 83,025 $ 20,599 83,025 - 65 20,599 83,090 $ $ 0.25 $ 0.25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加權平均 流通在外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分紅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 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13,858 82,027 $ 13,858 82,027 - 70 13,858 82,097 $ $ 0.17 $ 0.17 (二 十 二 )企 業 合 併 1.本 集 團 於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以 現 金 $286 購 入 艾 果 科 技 (股 )有 限 公 司 67.06%股 權 , 並 取 得 對 艾 果 科 技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控 制 。 本 集 團 於 企 ~34~ 業 合 併 前 已 持 有 該 公 司 15.05%權 益 。 2.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艾 果 科 技 ( 股 ) 有 限 公 司 其 價 值 業 已 減 損 , 故 於 民 國 102 年 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1,026。 (二 十 三 )營 業 租 賃 請 詳 附 註 九 、 (二 )說 明 。 七、關係人交易 主要管理階層薪酬資訊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2,285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1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2,888 八、質押之資產 無。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一 )或 有 事 項 無。 (二 )承 諾 事 項 營業租賃協議 本集團租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土地辦公室係不可取消之營業租賃協議。 租期為 9 年,租賃協議可於租期結束時按市場價格續約。 未來最低應付租賃給付總額如下: 不超過一年 超過一年低於五年 超過五年 合計 103年3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102年3月31日 $ $ $ $ 1,892 7,568 5,203 14,663 $ 1,892 7,568 5,676 15,136 $ 1,892 7,568 7,095 16,555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 無。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無。 十二、其他 (一 )資 本 風 險 管 理 本集團之資本管理目標,係為保障集團能繼續經營,維持最佳資本結構 以降低資金成本,並為股東提供報酬。為了維持調整資本結構,本集團 可能會調整支付予股東之股利金額,退還資本予股東、發行新股或出售 資產以降低債務。 ~35~ (二 )金 融 工 具 1.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本 集 團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 、 應 收 帳 款 、 其 他 應 收 款 、 應 付 票 據 、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的 帳 面 金 額 係 公 允 價 值 之 合 理 近 似 值,另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請 詳 附 註 十 二 、 (三 )。 2.財 務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1) 本 集 團 日 常 營 運 受 多 項 財 務 風 險 之 影 響 , 包 含 市 場 風 險 ( 包 括 匯 率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 及 價 格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 本 集 團 整體風險管理政策著重於金融市場的不可預測事項,並尋求可降低 對本集團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潛在不利影響。 (2)風 險 管 理 工 作 由 本 集 團 財 務 部 按 照 董 事 會 核 准 之 政 策 執 行 。 本 集 團 財務部透過與集團營運單位密切合作,負責辨認、評估與規避財務 風險。管理階層對整體風險管理訂有書面原則,亦對特定範圍與事 項提供書面政策,例如匯率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衍生與非 衍生金融工具之使用,以及剩餘流動資金之投資。 3.重 大 財 務 風 險 之 性 質 及 程 度 (1)市 場 風 險 匯率風險 本 集 團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若 干 非 功 能 性 貨 幣,故 受 匯 率 波 動 之 影 響 , 具重大匯率波動影響之外幣資產及負債資訊如下: ~36~ 外幣(仟元) 103年3月31日 帳面金額 (新台幣) 變動幅度 匯率 敏感度分析 損益影響 其他綜合損益 (外幣:功能性貨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美金:人民幣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6,223 1,477 30.47 6.22 $ $ 169 30.47 $ 外幣(仟元) 匯率 189,615 45,004 1% 1% 5,149 1% 102年12月31日 帳面金額 (新台幣) 變動幅度 $ 1,896 450 $ - $ 51 $ - 敏感度分析 損益影響 其他綜合損益 (外幣:功能性貨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美金:人民幣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8,162 1,474 29.81 6.05 $ 243,309 43,940 1% 1% $ 2,433 439 $ - $ 112 29.81 $ 3,339 1% $ 33 $ - ~37~ 外幣(仟元) 102年3月31日 帳面金額 (新台幣) 變動幅度 匯率 敏感度分析 損益影響 其他綜合損益 (外幣:功能性貨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美金:人民幣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10,121 1,470 29.825 6.21 $ 301,859 43,843 1% 1% $ 3,019 438 $ - $ 137 29.825 $ 4,086 1% $ 41 $ - ~38~ 價格風險 A. 由 於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投 資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係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因 此 本 集 團 暴 露 於 權 益 工 具 之 價 格 風 險。本 集 團 未 有 商 品 價 格 風 險 之 暴 險 。 為 管 理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之 價 格 風 險, 本 集 團 將 其 投 資 組 合 分 散,其 分散之方式係根據本集團設定之限額進行。 B. 本 集 團 主 要 投 資 於 國 內 上 市 櫃 及 未 上 市 櫃 之 權 益 工 具,此 等 權 益 工 具 之 價 格 會 因 該 投 資 標 的 未 來 價 值 之 不 確 定 性 而 受 影 響。若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價 格 上 升 或 下 跌 1% , 而 其 他 所 有 因 素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 對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股 東 權 益 之 影響因分類為備供出售之權益工具之利益或損失分別增加或減 少 $344 及 $364。 (2)信 用 風 險 A. 信 用 風 險 係 本 集 團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而 產 生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本 集 團 依 內 部 明 定 之 授 信 政 策,集 團 內 各 營 運 個 體 於 訂 定 付 款 及 提 出 交 貨 之 條 款 與 條 件 前,須 就 其 每 一 新 客 戶 進 行 管 理 及 信 用 風 險 分 析。內 部 風 險 控 管 係 透 過 考 慮 其 財 務 狀 況、過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素,以 評 估 客 戶 之 信 用 品 質。個 別 風 險 之 限 額 係 管 理 階 層 依 內 部 或 外 部 之 評 等 而 制 訂,並 定 期 監 控信用額度之使用。故發生信用風險之可能生極低。 B. 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 並 無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之 情 事,且 管 理 階 層 不 預 期 會 受 交 易 對 手 之 不 履 約 而 產 生 任 何 重大損失。 C. 本 集 團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金 融 資 產 之 信 用 品 質 資 訊 如 下 : 103年3月31日 群組1 群組2 $ 1,614 $ 38,663 應收帳款 $ 應收帳款 102年12月31日 群組1 群組2 2,195 $ 34,312 102年3月31日 群組1 群組2 $ 5,947 $ 29,160 應收帳款 群 組 1: 按 現 有 客 戶 上 年 度 銷 售 額 度 及 近 三 個 月 收 款 情 形 給 予 信 用 額 度 低 於 $1,000,000 者 。 群 組 2: 按 現 有 客 戶 上 年 度 銷 售 額 度 及 近 三 個 月 收 款 情 形 給 予 信 用 額 度 超 過 $1,000,000 者 。 ~39~ D.本 集 團 已 逾 期 惟 未 減 損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齡 分 析 資 訊 如 下 : 103年3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102年3月31日 應收帳款 30天內 31-90天 91-180天 181天以上 $ 4,984 $ 5,253 $ 2,085 4,103 963 176 $ 9,087 $ 6,216 $ 2,261 以上係以逾期天數為基準進行帳齡分析。 (3)流 動 性 風 險 A.現 金 流 量 預 測 是 由 集 團 財 務 部 執 行,集 團 財 務 部 監 控 集 團 流 動 資 金 需 求 之 預 測,確 保 其 有 足 夠 資 金 得 以 支 應 營 運 需 要,此 等 預 測 符合內部資產負債表之財務比率目標,及外部監管法令之要求, 例如外匯管制等。 B.各 營 運 個 體 所 持 有 之 剩 餘 現 金 , 在 超 過 營 運 資 金 之 管 理 所 需 時 , 則 將 剩 餘 資 金 投 資 於 附 息 之 活 期 存 款 及 定 期 存 款,其 所 選 擇 之 工 具 具 有 適 當 之 到 期 日 或 足 夠 流 動 性,以 因 應 上 述 預 測 並 提 供 充 足 之調度水位。 C.下 表 係 本 集 團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係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至 合 約 到 期 日 之 剩 餘 期 間 進 行 分 析。下 表 所 揭 露 之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金 額 係 未 折現之金額。 非衍生金融負債: 1年內 1至2年內 2至5年內 103年3月31日 應付票據 $ 5,671 $ - $ 應付帳款 5,156 其他應付款 29,350 其他金融負債 1,600 90 1,264 (表列其他非流動負債) 非衍生金融負債: 102年12月31日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其他金融負債 (表列其他非流動負債) ~40~ 1年內 $ 5,740 3,286 31,468 820 1至2年內 $ 870 2至5年內 $ 1,264 非衍生金融負債: 1年內 1至2年內 102年3月31日 應付票據(註) $ 8,319 $ 2,253 應付帳款 4,100 其他應付款 30,308 其他金融負債 1,699 (表列其他非流動負債) 註:於合併資產負債表與預付款項以淨額表達。 (三 )公 允 價 值 估 計 2至5年內 $ - 1. 下 表 為 分 析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所 採 用 之 評 價 技 術 。 各 等 級 之 定義如下: 第 一 等 級 :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公 開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第 二 等 級 : 除 包 含 於 第 一 等 級 之 公 開 報 價 外 ,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亦 即 價 格 )或 間 接 (亦 即 由 價 格 推 導 而 得 )可 觀 察 之 輸 入 值 。 第三等級:非以可觀察市場資料為基礎之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值。 本 集 團 於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102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2 年 3 月 31 日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如下: 103年3月31日 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權益證券 102年12月31日 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權益證券 102年3月31日 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權益證券 第一等級 $ - 第一等級 $ - 第一等級 $ - 第二等級 $ - 第二等級 $ - 第二等級 $ - 第三等級 $ 34,412 合計 $ 第三等級 $ 34,412 合計 $ 第三等級 $ 36,391 34,412 34,412 合計 $ 36,391 2. 如 一 項 或 多 項 重 大 參 數 並 非 依 可 觀 察 市 場 資 料 取 得 , 則 該 金 融 工 具 係 屬於第三等級。 3.用 以 評 估 金 融 工 具 之 特 定 評 估 技 術 包 括 : (1)同 類 型 工 具 之 公 開 市 場 報 價 或 交 易 商 報 價 。 (2)其 他 評 價 技 術 , 以 決 定 其 餘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 例 如 現 金 流 量 折 現分析。 ~41~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一)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1.資 金 貸 予 他 人 : 無 。 2.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 無 。 3.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及 關 聯 企 業 ): 期 持有公司 本公司 聯傑投資(股)公司 聯傑投資(股)公司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Unitech Capital Inc. 全球一動(股)公司 聖藍科技(股)公司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 - - 帳列科目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非流動 股數 1,000,000 892,458 200,000 末 帳面金額 33,912 3,686 500 持股比例 2 0.36 1.21 市價 或淨值 34,249 2,718 671 備註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 5.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 6.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 7.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 8.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無 。 9.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 無 。 10.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 編號 (註1) 0 0 交易人名稱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往來對象 聯旺發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往來情形 與交易人之關係 (註2) 1 1 科目 應收帳款-關係人 銷貨 金額 $ 交易條件 40 38 月結60天 與一般客戶相同 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 之比率(註3) 0.05% 註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 若係母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間之同一筆交易,則無須重複揭露。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若母公司已揭露, 則子公司部分無須 重複揭露; 子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 若其一子公司已揭露,則另ㄧ子公司無須重複揭露): (1)母公司對子公司。 (2)子公司對母公司。 (3)子公司對子公司。 註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科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科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總營收之方式計算。 註4:本表之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得由公司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列示。 ~42~ (二)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所 在 地 區 等 相 關 資 訊 (不 包 含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 投 資 公 司 名 稱被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TSCC Inc. 聯傑投資(股)公司 聯傑投資(股)公司 投 資 公 司 名 稱所 TSCC Inc. Davicom America Corp. 聯傑投資(股)公司 聯旺發(股)公司 Jubilink Ltd. 凌誠科技(股)公司 艾果科技(股)公司 在 地 薩摩亞 美國 台灣 台灣 英屬維京群島 台灣 台灣 區 主要營業項目 一般投資業 貿易業 一般投資業 IC設計製造業 一般投資業 資訊軟體業 資訊軟體業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本期期末 去年年底 $ 143,224 $ 143,224 51,282 132,000 132,000 30,393 30,393 82,725 82,725 16,060 16,060 477 477 期 股數 4,400,000 13,200,000 496,811 22,775,207 1,500,000 94,917 末 持 有 被投資公司 比率 帳面金額 本期(損)益 100 $ 107,649 ($ 415) 100 118,957 ( 783) 99.36 873 81 100 49,161 ( 415) 50 13,240 ( 2,632) 82.11 681 ( 14) 本公司認列 之投資(損)益 備註 ($ 415) ( 783) 81 - (三)大 陸 投 資 資 訊 1.基 本 資 料 大陸被投資公司 名稱 代維康集成電路 (蘇州)有限公司 主要營業項目 開發製作及測試高速乙太 區域網及晶片組等產品 公司名稱 代維康集成電路(蘇州)有限公司 $ 本期匯出或 本期期初自 本期期末自 本公司直接 本期認列 投資方式 被投資公司 收回投資金額 台灣匯出累 台灣匯出累 或間接投資 投資損益 (註1) 本期損益 積投資金額 匯 之持股比例 (註2) 出收 回 積投資金額 76,175 1 $ 76,175 $ 76,175 ($ 415) 100 ($ 415)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 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76,175 期末投資 帳面價值 實收資本額 經濟部投審會 核准投資金額 $ 95,981 註 1: 透 過 第 三 地 區 設 立 投 資 公 司 再 轉 投 資 大 陸 公 司 。 註 2: 係 依 被 投 資 公 司 同 期 間 自 編 未 經 會 計 師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表 評 價 認 列 。 2.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事 業 與 轉 投 資 大 陸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發 生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 無 。 ~43~ $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772,953 $ 49,155 截至本期 止已匯回 備註 投資收益 - - 十四、營運部門資訊 (一 )一 般 性 資 訊 本集團僅經營單一產業,主要為通訊網路積體電路之產品產銷或相關之 服務,且本集團營運決策者係以本集團整體評估績效及分配資源,經辨 認本集團僅有單一應報導部門。 (二 )部 門 資 訊 提供予主要營運決策者之應報導部門資訊如下: 103年1月1日 至3月31日 $ 75,882 3,610 3,577 1,316 20,597 1,362,400 147 74,145 外部收入-對外收入 折舊及攤銷 所得稅費用 採權益法之投資損失 應報導部門別利益 應報導部門別資產 應報導部門非流動資產資本支出 應報導部門負債 (三 )部 門 損 益 之 調 節 資 訊 本公司及子公司係經營單一產業,故無需調節。 ~44~ 102年1月1日 至3月31日 $ 81,111 3,929 3,341 2,979 13,862 1,357,556 54 68,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