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情形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司獨立董事家數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 商務、法務、財務、會 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 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 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 工作經驗 姓名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洪嘉聰 是 1 顏博文 是 0 陳文洋 是 0 徐建華 是 0 張俊彥 是 是 2 劉炯朗 是 是 2 許士軍 是 是 是 2 黃振豊 是 是 是 0 林庭裕 是 0 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50%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5%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經 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條件